有關養老保險論文參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2日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民生問題已成為現在社會人們普遍日益關注的熱點問題,而這其中的養老問題也更是成為了中國人們最為看重的傳統熱點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有關養老保險論文範文一:公平視角下我國養老保險論文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缺失的成因

  一養老保險制度區域化

  由於各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平衡,使得各區域的企業利潤和繳費能力也出現了很大差異,導致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實現全國性統籌。一般情況下,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利潤比較高,企業繳費能力則強;而經濟落後地區的企業利潤相對較低,企業繳費能力則弱。這種不同的繳費能力差異給我國實現養老保險費率的統一帶來了很大困難,從而嚴重的阻礙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性統籌程序。

  二城鄉分割化的二元經濟結構及二元戶籍制度

  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產生了城鄉分割化的二元保險體制。這種制度導致在城鎮生活的農民很難參與城鎮養老保險。一方面,我國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及二元戶籍制度將我國的居民劃分為“農業戶籍”的農村居民和“非農業戶籍”的城鎮居民。在實際生活中,大量在城鎮生活和工作的人口仍然是農業戶籍,這一現狀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並軌產生了很大阻礙。另一方面,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城鄉居民的收入產生了很大差距。當前,農村居民的收入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託於土地和新農保,參保成本較低;而城鎮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由企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共同打造的較高水平的養老平臺。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解除了戶籍限制,大多數農民因受財力的影響仍然很難參加城鎮的養老保險。

  三國家的歷史責任存在缺位

  我國在計劃經濟及改革開放的初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表現為勞動者在職時領取較低的工資,退休後則由國家負責養老。相當於這些勞動者以“低工資”的方式已經向國家繳納過養老保險費。因此,國家應該對這部分勞動者負有養老責任。在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變革以後,政府並沒有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勞動者的養老金支出重新加入到政府的支出計劃中,而是挪用企業在職職工賬戶來彌補舊制度時的缺失賬戶。舊的養老體制使政府對退休職工產生了隱性的養老金負債,這種隱性的養老金負債隨著時間的推移逐年擴大。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政府能否切實地履行養老責任。如果政府任由這種歷史責任缺失下去,將會不斷擴大我國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及個人賬戶“空賬”的額度,這對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勞動者和在職職工甚至是未來職工都是不公平的。這種隱性負債的持續後移,將給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和諧發展帶來隱患。

  四國家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消費需求”標準落後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保基本”的目標,在養老待遇的分配方面,公平原則應該是使已經履行繳費義務的參保人在退休後得到基本生活消費保障。基本消費需求,應該根據我國當前的物價水平來滿足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消費需求。而不能以參保人退休前的工資收入情況作為基準的“替代率”指標來衡量。此外,在同一縣份地區內,城鎮之間、農村之間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基本差不多。但是,不同的縣份地區之間的基本生活消費水平則有差距甚至懸殊很大。因此,應採用以縣域作為單位,農村和城鎮區別對待的方式分析判定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情況。

  二、結束語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加劇,人民越來越關注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建立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經濟保障,也是構建新時代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解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問題,需改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分割化、城鄉分割化、人群分割化的零碎化狀態。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保障體系,兼顧所有人群待遇平等、補助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中國公民擁有“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幸福生活,進而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有關養老保險論文範文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研究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政策

  一嚴格界定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關。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人均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體素質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遲退休年齡成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趨勢。延遲退休不僅可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遲退休金的發放年齡,緩解財政負擔。為了減少延遲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對當期的就業狀況造成太大影響,我國應該實行彈性的退休政策。另外,為了杜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早退的問題,應該加強管理,健全約束機制,從嚴審批。

  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

  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並軌,為人員的自由流動提供了便利條件,為了更好的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良好的轉移接續機制,原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調入企業工作後,企業要幫助其建立新的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將原來的職業年金等併入企業年金,不能因為工作單位的變動,導致職業年金無法接續,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崗位流動後的養老待遇。同時,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來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同樣,如果企業人員進入機關單位之後,其原來的個人賬戶餘額要併入到職業年金中,實現養老保險關係的有效轉移。

  三強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

  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員的服務質量、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會退休人員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第三方機構來負責,企業只承擔繳費的義務和責任,這也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發展趨勢。目前,關於養老金的社會化管理與發放已經存在技術問題,社會保險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發養老金,每月將養老金打入退休人員的賬戶,今後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會化管理的效率上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全國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對社群養老服務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檔案資料及時轉入所在的社群,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退休服務質量。

  四重點處理好“中人”的待遇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一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問題,為了照顧到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個群體。“老人”基本維持原來的退休養老管理政策,由財政負擔養老金。“新人”剛參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中人”的問題較為麻煩,處理不當不但會導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會打擊很大一部分群體的工作積極性。為了減輕制度並軌的阻力,可以實行兩種方案:仍用舊制度或者像企業養老保險改革一樣設立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係數可以略高於企業,以此實行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銜接。而選擇舊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養老金待遇由國家財政負擔,對於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職業年金。無論採取何種彌補方案,兩種制度的並軌都會產生巨大的轉製成本。

  二、結語

  總之,養老保險是我國近年來社會改革的熱點話題,也是各種改革推進的基礎。目前,中央政府推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屬於原則性的檔案,具體執行方案仍在完善和探討中。但改革一定會觸動一部分人利益,勢必遇到各種阻礙,需要政府相關部門認真調研、慎重對待,建立公平、公正的統一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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