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養老保險相關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1日

  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依法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養老保險相關論文,供大家參考。

  養老保險相關論文範文一:試析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的影響及對策

  論文摘要 我國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呈現出規模龐大且老齡化速度較快的特點,並且地區間的老齡化比例也有所差異,給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了巨大的挑戰,特別是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帶來了巨大的衝擊,我們通過對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的影響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能夠提高我國的養老保險水平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衝擊。

  論文關鍵詞 人口老齡化 養老保險 影響 對策

  一、 引言

  國際上認為,如果一個國家60歲以上的人口超過總人數的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超過總人數的7%,就意味著這個國家已經步入人口老齡化。如果以這種標準來判斷人口老齡化的話,我國於2000年就已經開始步入人口老齡化,在隨後的十幾年,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程度不斷加劇,規模不斷擴張,且地區間差異更加明顯,需要撫養的老年人數量急速上升,使得我國面臨較為嚴峻的社會問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然後經歷了的破壞與恢復,經歷了改革開放以後的改革和完善,2009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開始實施意味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全面和完善。隨著儒家思想、三綱五常日益淡化以及獨生子女的增多,年輕人可能無法為老人提供較為周全的贍養,而養老保險可以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得老年人的生活可以預期,使得自己老有所養,免除了後顧之憂,也增加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強化了家庭關係中感情的交流。但是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也給養老保險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比如存在養老金籌集更加困難,養老金資金缺口變大,平均壽命的延長使得養老金的支付週期變長,地區間差異造成養老金制度難以實施等問題。我們接下來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的剖析,並結合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消除或減輕人口老齡化對於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

  二、 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造成的影響

  一 養老基金籌集更加困難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劇,養老基金的籌集方式也應當不斷的進行改變,然而我國現有的養老基金籌集方式給養老基金的籌集帶來了困難。一是養老基金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組成,在社會統籌部分如果工資替代率保持不變的話,則贍養率越高則養老基金的繳費率越高,而贍養率是與人口老齡化程度呈正比的,這就使得人口老齡化極大的提高了養老保險的繳費率,而企業或個人對於養老保險費的上繳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如果保費的上繳不能按預期收回,將嚴重影響養老基金的籌集;二是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籌集較為困難,大部分鄉鎮企業的發展極其不穩定,且最近幾年經濟更加不景氣,面臨嚴重的生存困境,而且大多數鄉鎮企業的領導者對於養老保險不夠重視,所以可能不會為企業的員工購買養老保險,使得養老基金的籌集不夠全面;三是農村居民對於養老保險的意識淡薄,觀念仍然停留在養兒防老的層面,且對於國家的養老基金缺乏基本的信任,導致農村養老基金的籌集較為困難。以上幾點均導致養老金的籌集過程面臨較大的困境,養老基金的補給嚴重不足。

  二養老金支付壓力增大

  隨著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養老金的支付壓力不斷增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劇,開始領取養老保險的老年人數量越來越多,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面臨巨大的壓力,不過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改革,養老基金將面臨巨大的赤字;第二,由於退休制度不夠健全,一些機關單位的員工可能出現提前退休領取養老保險的情況,且機關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領取數額較大,給養老基金的支付帶來了巨大的壓力;第三,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和人類的不斷進化,老年人的平均壽命得到了很大提升,這就使得養老保險的支付週期變長,大多數人領取的養老保險均會超過其繳納的數額,導致養老基金支付面臨較大困境;第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退休前累積繳納的基金已不足以支付當前經濟條件下的養老金金額,所以國家多次提升養老金水平,這就使得需要支付的離退休費用越來越高,對養老基金的支付能力提出挑戰。

  三養老金保值增值能力差,存在潛在風險

  養老保險基金作為一種長期的金融投資,其涉及的範圍較廣,涉及的數額巨大,但是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保證增值能力較差,無法利用養老基金巨大的數額帶來更多的收益,且養老基金的保管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風險。首先,國家對於養老基金的管理缺乏統籌的安排和全面的評估,無法為養老基金提供良好的投資方式,使得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部分養老基金出現了貶值,對養老基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其次,國家對於有些養老基金的投資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體系,比如據說將有400億資金將進入股市,但是相關部門在利用養老基金進行投資之前,缺乏對於該投資專案的風險評估,也無法確定該投資的風險收益值,使得養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較弱;最後,缺乏對於養老基金的監督控制體系,對於養老基金的入賬和出賬,尚未建立完善的監督控制體系對養老基金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防止養老基金貪腐、浪費現象的發生,以確保養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為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四 養老保險制度區域發展不平衡,城鄉發展不平衡

  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程度在全國範圍內並不統一,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和城鄉發展的不平衡給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嚴峻的考驗。首先,據資料顯示,我國於2014年進入高度老齡化的省份有19個,然而新疆、西藏、寧夏、青海等地區的老齡化程度不夠嚴重,甚至沒有進入人口老齡化階段,人口結構較為年輕,如果對養老保險進行統一的管理,則會造成區域間發展的不平衡和社會矛盾不斷凸顯,比如對於養老金的籌集數額及籌集年限應根據地域不同有所差異,各個地域的退休年齡也應有所差異,如果僅僅按現在這樣統一安排,則缺乏針對性,將會導致社會矛盾的不斷激化,甚至對養老保險制度造成巨大沖擊;其次,養老保險的城鄉發展不平衡,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農村的老年人數量也在不斷加深,但是由於一些農村的思想觀念仍然停留在養兒防老的階段,或者是農村一些人缺乏購買養老保險的能力,使得農村大量的老年人沒有購買養老保險,不利於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的不斷完善,並且給社會的穩定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三、 人口老齡化後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進措施

  一 拓寬養老基金籌集渠道,建立養老基金補償機制

  不斷拓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完善基金籌集方式,並建立養老基金補償機制,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給養老基金籌集帶來的壓力。第一,在對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進行計算時,應當充分結合企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個人的支付能力,並對贍養率、預期養老基金繳費率、工資替代率進行科學的計算和準確的評估,以確定最佳的籌資方式,避免個人或企業不願意進行養老基金的繳納,增加養老基金的籌資數額;第二,增強鄉鎮企業管理者的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意識,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促進鄉鎮企業養老基金的繳納,比如對於鄉鎮企業盈利能力較弱,生存較為困難的情況,為其量身制定一款適合其為企業員工購買的養老保險方式,並建立相應的檔案,當鄉鎮企業倒閉時,對於企業的職工轉換養老基金籌集方式,繼續養老基金的籌集,並且對於給員工購買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給與資金獎勵和政府支援,拓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範圍;第三,加強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力度,通過加大宣傳增加農村老年人購買養老保險的力度,可以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提供廣大的市場;第四,建立養老基金補償機制,對於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基金臨時虧空或財政赤字,應當由政府建立補償機制,對養老保險基金給與臨時支援,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髮展和完善。

  二 採取相應措施緩解支付壓力

  針對老年人不斷增多、老年人平均壽命變長、提前退休、經濟不斷髮展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的支付壓力,可以利用以下方法給與一定程度的緩解。首先,分地域對我國的老年人口以及已經購買保險的老年人口進行準確的統計,並利用運籌學、統計學、數學等方法對我國收入的和可能支付的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分析,以確定最優化的養老基金籌集方式和支付方式,緩解支付壓力;其次,針對不同地域,對不同地區的老年人數量及平均壽命進行統計、分析,對於不同地域制定不同的保費以及養老保險支付方式,使得養老保險的支付在可控的範圍之內,以緩解養老保險的支付壓力;再次,延遲退休年齡,由於人口老齡化可能帶來可利用勞動力的減少以及養老基金的赤字,所以可以通過延遲退休增加就業人口,並且減少養老保險支付年限,有效緩解支付壓力,而我國也已經著手開始採取這一措施來緩解養老基金的財政赤字;最後,準確判斷經濟形勢及其變化趨勢,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增加養老保險的實效性和可調節性。

  三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養老保險基金的數額龐大,如果能夠採取恰當的措施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將為緩解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壓力提供一些幫助,我們可以通過如下一些方式來促進養老基金保值增值能力的提升:一是對養老基金的性質和籌集方式、支付時間進行統籌安排,對於不同地域、不同籌集方式、不同支付方式的養老基金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以確保資金投資的最優化,實現養老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完善的養老基金風險評估系統,在養老基金進行風險投資之前,應當對運用各種風險評估軟體對該筆投資的風險進行準確的分析,並建立對應的風險防控機制,在確保養老基金安全的同時實現保值增值;三是建立養老基金的日常監督控制體系,通過計算機對養老基金的日常變化進行實時的監測、稽核、評估,及時發現其中存在問題或者是可能造成資金風險的指標,並及時的加以控制,並對養老基金投資的每一個步驟進行監督控制,以確保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 統籌區域養老保險制度,縮小城鄉差距

  在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的情況下,統籌區域養老保險制度,縮小城鄉差距對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首先,對於各個省、市的人口老齡化現狀和人口老齡化趨勢進行全面的統計、瞭解,並且結合各個省、市的經濟發展情況,建立分門別類的、細緻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省、市的養老保險制度均有所區別,但是與自身的地域特點和發展情況相適應,從而促進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整合,使得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更具針對性,以避免社會矛盾的發生;其次,通過宣傳教育和頒佈適合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加大農村老年人購買養老保險的力度,比如通過宣傳教育讓農村老人意識到城鄉一體化給他們帶來的衝擊,可能以後無法利用土地來維持生活,並且讓其意識到子女進城後可能面臨巨大的壓力無法很好的贍養他們,讓其主動購買養老保險,對於沒有能力購買養老保險的,國家應當採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扶持。另外,就是應當退出適合農村老人購買的養老保險,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退出已經做到了這一點。通過以上方法,實現全國各個省、市、縣、鄉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

  養老保險相關論文範文二:淺析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政府責任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主導

  論文摘要:政府介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體現政府基本職能,縮小城鄉二元差距,維護農民基本權益,彌補傳統養老模式不足的需要。國外的先進經驗,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責任的合理定位提供了有益啟示。我國應採取立法先行,加大政府財政投入,用適度集權的監管模式取代分散監管模式,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等措施,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主導作用。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就開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雖然城鎮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框架己經基本形成,但廣大農村養老體制改革工作卻大大滯後,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基本陷入停頓狀態。其根本原因是政府這一責任主體的缺位。因此,強化政府責任,建立並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對農民生存權的尊重,而且是解決”三農問題”和新農村建設中至關重要的一環。

  一、政府介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項制度安排,分配的是公共資源,增加的是公共利益,其實施執行需要藉助政府的行政強制力量,需要政府進行介入。

  一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產品的性質上講,是政府基本職能的體現

  公共性是政府的基本屬性,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存在是政府的根本前提。對社會所有成員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的基本社會職能。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農村社會保障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理應由政府提供。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的歷程來看,以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之所以不能順利進行,根本原因就在於政府作為責任主體的缺位。為了避免重蹈覆轍,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不斷完善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

  二從公平的角度講,有利於縮小城鄉二元差距

  由於農業自身的弱質性、農民自身的分散性和長期以來,我國“以農養工”、“以城養鄉”,抽取農業剩餘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制度安排,等原因。導致了我國城鄉二元發展模式的產生,拉大了城鄉之間的貧富差距。城鄉貧富差距突出反映了農民生活貧困、抵禦風險能力差的問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實現收入再分配,同時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農民提供公共產品,提高農民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國家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縮小城鄉差距上邁出重要一步。

  三從法律角度講,是維護農民基本權益的需求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這裡講的公民既包括城鎮居民,也包括農民。可見,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全體農民的一種憲定權益,而發展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則是國家應承擔的一種憲定義務。

  四政府幹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利於彌補傳統農村養老模式的不足

  家庭養老模式即由家庭供養和照顧老人。具有供養老人能力的家庭指社會意義上的大家庭三代或三代以上,承擔生產、分配、儲蓄和風險保障全部功能的大家庭。這是我國農民普遍採用的一種養老模式。但是,隨著商品經濟和城市化的發展,家庭觀念和家庭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三代同堂的家庭越老越少見,取而代之的是3一4口人組成的單代小家庭,老人獨居和空巢現象比較普遍。總之,傳統家庭養老的保障功能在下降。上述變化迫切需要政府強化責任,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責任的國際經驗

  一推動立法,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執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經濟、社會、政治、文化以及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不同部門之間的責任分工,信用度要求高,處理難度大,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制,要順利實施幾乎是不可能的。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實踐已經證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藉助法律手段。如德國在18首先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養老保險法》以後,其他國家也緊接其後,丹麥在1891年頒佈了《國家養老保險法》,比利時在1900年,英國和愛爾蘭在1908年,法國在1910年紛紛頒佈了養老保險法。再比如,在1971年,為了促進農民轉讓土地經營權,日本政府頒佈了《農民養老金法》。可見,要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執行,必須及時制定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法律。

  二提供財政支援,實現農村養老保險財務的可持續性

  從世界範圍看財政資金都是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重要來源,甚至是主要來源渠道,政府對社會保障承擔的責任也主要通過財政供款來體現,它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具體體現,又是公共資源取之於民用之於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體體現。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方面,獲得充裕的資金供給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常執行的首要條件。世界有資料可查的131個國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資模式表明,至少有129個國家的政府為城鄉社會養老保險提供財政支援。比如德國農村社會保險的資金源於參保農民的保險稅和政府補貼,其中後者佔到2/3:加拿大政府負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1/2,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分擔一半。即使是實行完全”個人賬戶”的智利和新加坡,政府不但為參保物件提供最低養老保證金,同時也承諾了基金最低迴報率補貼,可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政補貼是非常必要的。

  三履行監管職能,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

  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承擔監督管理責任,是政府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導者和公共管理者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準公共物品的內在要求,是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順利執行的重要保障。只有有效的監管,才能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個環節有效銜接,有限的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從而實現效益最大化。國際上政府對養老保險監管主要分為三種不同型別。一是集中監管模式如東南亞國家。養老保險的籌資、運營、發放和監管都由一個政府職能部門來執行。政府既是養老保險的參與者,也是養老保險的監管者。二是分散監管模式如拉丁美洲國家。養老保險的繳費被交給多個獨立的主體來運作,各個機構相互競爭。政府作為一個外部監督者而存在。三是集散結合的綜合監管模式如美國。將養老保險共性較強的部分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監管,將特殊性較強的部分單列,由相關部門進行分散監管。

  四建立制度框架,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化運作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存在著逆向選擇、外部不經濟、個人短視以及社會風險等問題,需要通過制定合理的制度來解決。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設計久遠、關乎民生的重要社會制度,並不是個人、集體能負擔的。只有對社會公共事務擔負管理職能的政府才能成為這一制度的設計者。除此之外,在制度建立實施中涉及不同主體間的利益分割,只有政府才能在複雜的環境下達到各方均衡與妥協,並通過規制和稅收強制性的再分配手段取得必要資源,將社會養老保險擴大到全社會的範圍。

  世界各國由於歷史文化、理論依據、政治體制和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在把農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不同國家有不同做法,形成了三種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型別:以美國為代表的統一制度型。直接把全體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納入到一般社會保障制度中;以德國為代表的專門制度型。不將農民納入一般社會保障制度,而是為農民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日本為代表的統分制度型。既把農民納入一般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又建立相對獨立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責任的合理定位

  考慮到我國國情,並從充分汲取世界各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與改革的經驗和教訓,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中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

  長期以來我國習慣於”摸著石頭過河”,法律遠遠落後於實踐,社會保障領域也是如此。目前,我國涉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規及其缺乏,只有1992年民政部制定並頒佈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及最近出臺的《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尚無全國性的專門法規出臺。在執行過程中也缺乏剛性,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許多方面處於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態。因此,國家應該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域的立法步伐,儘快出臺全國統一的《農村養老保險法》,來規範和調整國家、個人、養老保障管理和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的利益和關係,以保證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儘快轉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

  二加大政府財政投入

  我國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強制的繳費制度,個人與企業共同繳納,並且國家每年還通過財政撥款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統計,截至2008年12月31日,國家財政向城鎮職工的各種保險撥款額累計達2976.67億元。以往,國家財政撥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金絕大不分用於城鎮居民參加的各種保險,對農民參加的各種保險的財政撥款十分有限,使得農村社會保險缺乏國家財政資金的支援。而農村的村級單位大多沒有獨立的資產和固定收入,就連鄉鎮政府自身都是通過財政資金撥款維持執行的。導致我國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國家的財政支援和集體補貼的配套繳費,僅僅依靠農民個人繳費。從而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陷入了困境。

  因此,我國應該加大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用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取代農民個人籌資。三方各自承擔的比例問題,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個人所佔的比例至少應該在繳費總額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於1/3,最高不能超過2/3;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和地方財政應該根據各地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確定剩餘比例承擔份額,總體原則是國家的轉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三用適度集權的監管模式取代分散監管模式

  養老保險的監管體制是確保養老保險制度正常執行,並實現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主要體制性保障。在實踐中,我國的養老保險監管由於採取分散監管,而對制度的良性執行造成了相應的損害,並直接影響了部分參保者的切身利益,這中間既有城鎮居民,也包括不少農村參保者。監管需問責,問責需賦權,這是任何監管機制都必須遵循的普遍規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不例外。集權監督是監督問責的前提,監管體制必須與管理責權分配相一致。

  但同時我們也要考慮到:我國是一個農村人口規模大的國家,在這樣眾多人口基礎上所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其資訊量極為巨大,而由一個機構集中管理如此巨大的資訊是非常困難的;同時我國是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目前正處於經濟的轉軌時期,金融市場尤其是資本市場還不發達,市場主體還不夠完善,政府中管理經濟的機構自身經驗和技術與監管要求之間還有差距。因此,我國應該採取適度集權的監管模式,在現有基礎上加強監管的集權度,對監管機構間的職能進行調整,以構建一個主輔分明、多重監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管體系。

  四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

  政府作為改革的主體,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與選擇中應從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由於我國長期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顯著,農村和城市之間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共同基礎,不具備建立統一型和統分結合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條件。

  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是針對農民的專門制度,而不能與城市養老共同運用一套社會保障制度。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還不能建立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成熟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同時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費徵繳和養老金給付上不具備實行統一標準的條件。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在尊重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汲取國內外的經驗教訓,根據各地的經濟實力和承受能力,初步達到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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