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責任追究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0日

  建立與健全政府系統內部的責任追究機制,實現公共行政以及官員個人任職理念的根本性轉變,是責任政府構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把責任政府的理念轉變為現實的行動,最切實際的舉動就是責任追究制度建設。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僅供參考。

  一:鄉鎮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一、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部門報經黨委研究決定後,對有關領導幹部採取發黨內監督通知書,行政監察建議書和批評教育等方式進行告誡,並限期改正,需要給與責令辭職、免職或調整等組織處理的,由紀檢會同組織部門提出意見,提交黨委研究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具體組織實施。

  二、凡受到責任追究的村或單位,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單位或先進集體。凡被髮出黨內廉政監督通知書的有關領導,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共產黨員,被髮出行政監察建議書或廉政警誡通知書的有關領導,當年度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單位和個人,必要時可組織專項考核,對改正不明顯或問題基本上沒有得到糾正的單位,要對負領導責任及直接領導的有關領導追究紀律責任或者給予免職。

  四、各單位一把手應確實負起監督責任,如果所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有不廉行為,但可免予處分者,單位一把手要找其談話或告誡。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遭受重大損失的,或單位發生團體窩案,或者性質嚴重,數額較大、影響惡劣的違法違紀案件,不能及時發現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失察責任。或者發現苗頭,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發現後,未進行查處,隱瞞不報、包庇、縱容的,應追究責任並加重處理。

  五、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告誡,情節嚴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規定》及其他黨紀政紀法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在案件查處時,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提供假證據袒護下屬,給監督檢查、查處工作造成困難的,在追究其領導責任的同時,對其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或影響,以任何方式干預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動的正常執行。對干預和插手工程發包承包的,不管有無謀私利,都是違反紀律的行為,要根據情況作出處理。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經、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應追究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要主管人員的責任。

  八、實施追究責任,要實事求是,分清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二:xxx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健全行政決策制度,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決策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鎮具有決策權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式進行決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採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對應由本人做出的決策進行推諉或拖延,不做決策的。

  第六條 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 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稽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稽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 稽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生決策過錯的,稽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稽核人應報請而未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稽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未經承辦人擬辦、稽核人稽核,批准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稽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後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後果發生的,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稽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有批准權的主要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稽核權、批准權的,具體行使稽核權、批准權的人員,視為稽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條 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五條 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決策過錯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

  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並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十七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八條 責任人對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三:鄉鎮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保證全鎮依法行使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鎮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

  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於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追究其責任:

  一該公開而不公開的;

  二對公開辦事內容該辦而不辦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員職責的;

  四違反政務公開稽核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它違反政務公開的行為,應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對於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未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本單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經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批准,由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給違反政務公開當事人《違反政務公開制度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

  個人被髮《告誡書》的,當年不能被評為任何優秀、先進。

  單位被髮《告誡書》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該單位負責人在年終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先進。

  三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凡屬於違反法律、法規、黨紀和政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對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糾正錯誤,並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於接到通知10日內向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接到書面申訴意見後,應於10日內完成複核並做出裁決意見,下達書面通知。

  第七條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鎮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第八條 本制度由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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