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糾紛典型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7日

  近幾年醫療方面的護理糾紛時有發生,人們在就醫過程中開始意識到加強對自身權益維護的重要性,同時對相關醫院職員也有了一定的高要求。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一起來看看吧!

  篇1:修改病歷與篡改病歷

  患者關某在河北某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就醫時死亡。事後,關某家屬查閱了原始病歷並對其進行了影印。但當家屬再次查閱病歷時,發現院方有關人員對病歷進行了改動。法院認為:醫院在對關某進行治療過程中以及治療完畢後,違反病歷書寫規定,擅自塗改、修改病歷,並且醫院所提交的病歷中的死亡記錄報告表與原告所提交的影印件不一致。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由於醫院所提交的病歷存在塗改等現象,從而不能反映醫院在對關某進行治療的真實情況,故醫院所提供的病歷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與真實性,醫院不能據此來證明其在給關某進行治療的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篇2:未及時向醫師報告病情

  患者,男,62歲;上腹部手術術後第三天,發現 “咳痰困難、呼吸窘迫”,值班護士未及時向醫師報告病情,僅予坐位、拍背;約5分鐘後,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鐘後,心跳呼吸驟停,經值班醫師搶救無效,死亡。

  篇3:違反護理常規、未告知

  雙胞胎早產兒,出生後不久出現“面紅、呼吸急促、一級顱內出血等症狀”;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週;出院醫囑“複診”;六個月後,兩患兒雙眼失明;《新生兒學》“早產兒供氧勿常規使用原則上不超過3天,僅在呼吸困難時才給予吸氧,吸氧時間過長易致視力障礙。”《新生兒護理常規》:曾吸氧的早產兒應當進行定期眼科檢查,首次檢查為出生後4-6周內;法院認定:被告醫院應當盡到最善告知義務,即明確告知兩原告監護人“出生後4-6周內到眼科複診”;因告知不明確導致兩原告喪失最佳治療時機,造成損害後果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篇4:未進行主動醫療

  患者姜文,女,27歲;懷孕6個月,B超顯示為先兆流產;醫生遂為其作流產手術,產出龍風胎;醫護人員按慣例未對兩流產兒進行主動醫療;13個小時後,發現兩個嬰兒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以優生優育為藉口剝奪兩新生嬰兒健康權和生命權。醫生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判處醫生有期徒刑2年;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192萬元。

  篇5:違反醫患溝通制度。

  患者,女,34歲;因“闌尾炎”行闌尾切除術;術中,術者、護士談到“有縫合針遺失”; “可能掉在肚子裡”;引起患者術後長時間恐慌不安。

  篇6:遺漏收費引起的賠償

  患者住院期間使用了優必林,但是收費系統未收取藥物“優必林”的費用,家屬認定醫院未給患者使用該藥物。最終法院判決:賠償3萬元。

  篇7:跌倒引起的糾紛

  80歲老年心臟病患者,有眩暈史。醫院要求患者有家屬陪護或護工護理。患者及家屬書面拒絕。住院期間,患者在衛生間因眩暈跌倒致腦外傷,患方要求賠償。本案中,醫院根據患者病情,給予了陪護要求但患者及家屬拒絕,醫院不應承擔責任。

  篇8:巡視查房

  男性,21歲,直腸息肉進行息肉結紮切除術。因息肉基底部較寬約0.6釐米,術後醫囑特別交代“注意觀察有無術後出血”.上午11時返回病房,下午安靜入睡,晚6時病人進少量流質飲食,晚8時自感左下腹脹痛,便意急,當即去廁所,病人發現排鮮紅色血樣便,量不清,晚10時,病人第二次去廁所,又排出鮮紅色血樣便,量較多,自覺心慌、乏力,回床。晚12時前又有兩次去廁所,均為鮮紅血便。因未見值班護士查房,無法報告病情,加之自己認為“不會有多大問題”而未驚動病友。直到第五次去廁所,昏倒在廁所裡。經其他病人發現報告後,醫護人員才趕到,進行搶救。當時,病人面色蒼白,四肢溼冷、血壓80/60毫米汞柱。心率110次/分,立即給氧,輸血補液。經輸血600毫升,補液500毫升後,血壓升至107/80,立即進行2次手術探查,發現息肉結紮線已脫落。經再次結紮止血,術後經過良好,住院13天出院。

  篇9:違反查對制度

  1:抑鬱症孕婦,孕37+5周,產後,予嬰兒“氯硝西泮”。

  2:腦外傷術後患者,甘露醇靜滴完畢後,患者家屬發現藥物過期一月餘。

  3:左右錯誤。南京某三甲醫院,右下肢骨折,術中左下肢內固定。

  4:器械過期。63歲老年患者,住院期間,患者突發大量嘔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後嘔血停止。數小時後再次嘔血,三腔二囊管外脫至口腔,抽盡囊內氣體後,拔除三腔二囊管,體外檢查發現三腔二囊管接頭處漏氣,擬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續惡化當日死亡。後發現該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過有效期。

  5輸液液中含有絮狀物。原告高秀雲訴鄒城某醫院輸入含絮狀物藥物致使老人陷入亞植物狀態一案。原告認為,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實習護士違規獨立操作輸液,並冒籤護士呂某的姓名;該醫院沒有嚴格執行護理“三查七對”制度,被告方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高秀雲受到的損害,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33139.28元。

  6注射藥物錯誤。患者彭某與譚某患者面貌相似,當班護士未經查對病房、床號和姓名,誤將譚某的80萬單位青黴素給彭某注射,半分鐘後訴區域性劇痛、胸痛、氣緊、心慌,並出現四肢抽動等過敏反應。經注射0.1%腎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靜脈推注維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措施,半小時後過敏症狀消失。

  篇10:儀器斷電

  龍鳳胎,出生後APACHE評分10分;次日,因氣溫突降2℃予暖箱特護;23時,發現暖箱斷電,龍鳳胎手腳發涼;患者家屬要求更換暖箱,併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時,患者家屬再次發現暖箱斷電,兩患者面色發青。院內外專家會診,診斷:腦發育不良,急性上感,急性支氣管炎。6個月後,兩患者被確診為:腦癱。法院判決:因被告醫院護理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出生時評分10分的龍鳳胎新生兒腦癱, 被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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