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租車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4日

  租車市場發展迅速而且前景十分樂觀。那麼對於長期租車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長期租車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長期租車合同範文1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出租人與承租人經過友好協商,出租人自願向承租人提供車輛租賃服務,車牌號碼為 .車型為 .現約定如下:

  第一條: 租金計算

  租金為每月¥ 元人民幣大寫: 。支付方式為每月20號結算上月租金。承租人承擔服務期內承租人乘用該車輛時該車輛的實際汽油費用、過橋、過路、停車所產生的費用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產生的報銷。

  第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2年 月 日起生效, 至2012年 月 日止。到期後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再籤租用合同。

  第三條: 出租人權利義務

  3.1.出租人在服務期間應該自行投入以下保險: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

  2不低於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

  3不低於1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司機即駕駛員;

  4不計免賠。服務期間的一切風險、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均由出租人或保險公司承擔,與承租人無關。 如發生前述情形,經過公安交通部門或有權機關認定責任劃分,是出租人責任的,出租人應對乙方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2. 服務期間,相關的汽車維修、保養事宜由出租人負責.承租人在汽車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3.3.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4. 出車事宜,由承租人統一合理安排,並說明情況,如人數, 所需運送的目的地等.

  3.5.因出租人的責任造成承租人需要用車而車輛不在位,或出租人維修車輛超過承租人認可的合理期限,承租人租用他人車輛,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承擔,且承租人有權扣除該期間對應的租金.

  3.6.出租人自行安排駕駛員完成承租人交付的工作任務,駕駛員須符合國家交通法規規定要求,並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在崗待令派遣.

  3.7. 出租人保證擁有計程車輛的所有權或合同期間合法使用權,並保證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權機關要求的與承租人構成本合同關係的、服務內容的所有應有之法定證件材料。

  3.8. 出租人保證在服務期間不從事任何違法、非法行為及與合作事項無關的不必要的行為,如違反約定從事前述行為,造成任何後果與承租人無關;如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承租人權利義務

  4.1 在行駛過程中,承租人應尊重駕駛員的工作,不能要求駕駛員作不利安全的舉動,不能影響駕駛員的安全行駛,不能強迫駕駛員改變行程等,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4. 2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服務費用。

  4.3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服務期間車輛必要的附加費用,如汽油費、過路橋費等。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方當事人如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與承租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章時生效。本合同所需證件材料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長期租車合同範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 詳見本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

  二、 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2.1 出租方應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裝置齊全且效能正常,並應提供車輛之行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及保險單影印件等有效證件,且保證該等證件在租期內合法有效。

  2.2 出租方負責定期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

  2.3 出租方負責對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拋錨或故障提供24小時全國救援服務平臺,其中對於租賃車輛由於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出租方有義務免費進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如經施救後車輛仍無法正常行駛的,承租方可直接將車輛交給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點位於承租方租車門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須另行支付異地還車費。

  2.4 出租方應協助處理在租賃期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隨時檢查車輛停放、行駛情況的權利。

  三、 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3.1 承租方應在各種隨車證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到出租方辦理更換或蓋章手續,承租方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或扣押的,處罰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且租金照常計算。如發生遺失車牌或各種隨車證件的,承租方須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且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承租方應正確使用車輛,按時配合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3.2 承租方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的燃油費用及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承租方應按租賃車型所規定的油耗標準加註燃油油耗標準參見《車輛使用手冊》,並將車輛停放於有專人看管的專業停車場所;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保險賠付範圍內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交通違章、違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員、財產及罰款責任以及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等。保險賠付範圍內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擔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責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動車輛里程錶,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支付超公里金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封車標損壞即視為承租方擅自改裝車輛,包括但不限於加裝裝置或拆卸、更換原車裝置及零件等,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四、 車輛歸還及續租

  4.1 車輛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解除後,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若有和各種證件交還出租方;還車時車況的確認以《驗車單》為準。如還車時車輛存在損壞現象或裝置、證件不全的,承租方須照價賠償標準參見還車時出租方門店公示價格;承租方亦可選擇到出租方指定維修場所自行修理、補齊裝置、證件等,出租方自車輛及其裝置、證件完好歸還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2 承租方應按時歸還車輛,如有延遲,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違約金。

  4.3 承租方需續租車輛的,須在車輛租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拒絕續租。雙方續租車輛,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並按出租方要求重新辦理車輛交接、驗車等手續。

  五、 車輛維修

  5.1 車輛出現異常後,承租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維修場所進行修理,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

  5.2 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生的任何異常及損壞情況,不得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或對車輛的部件進行調整,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等。

  六、 車輛保險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車輛都已投保了車輛保險。

  6.2 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生的任何事故,須在第一時間於事故發生現場向當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通知出租方,並及時向出租方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出租方協助處理保險理賠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時採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當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其它損失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6.3 車輛被盜、被搶的,自公安部門立案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該車輛的租期終止。車輛報廢的,自車管部門出具報廢證明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該車輛的租期終止。如之後發生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絕理賠的,拒絕理賠部分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該項賠付義務不因雙方合作的終止而滅失。

   車輛發生盜搶或報廢后,如承租方繼續租用出租方車輛的,原車輛押金及剩餘部分的租金可自動轉移至新租用車輛。

  七、 違約責任

  7.1 經國家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標準的,且出租方拒絕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替換車輛的,承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強行收回租賃車輛:

  7.2.1承租方提供虛假資訊;

  7.2.2承租方將租賃車輛轉借、轉租、出售、抵押、倒賣及從事營利性營運,從事有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活動,或利用車輛從事不符合其功能的運輸;

  7.2.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應按拖欠款項的1%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或累計逾期超過45日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強行收回車輛,承租方須支付未付款項。

  7.4 發生7.1-7.3所述單方解除合同情形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總合同期租金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

  7.5 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無論車輛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含補充協議。否則,承租方應當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總合同期租金的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

  八、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現象、戰爭、罷工、火災、政府行為等發生而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責任,但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或恢復通訊後的24小時內書面通知對方。未履行書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責任。如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且只與付款義務相關的,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義務。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賃車輛的採購地及運輸在途地發生不可抗力的,均適用本條款。因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政策法規的出臺等直接導致出租方的採購或運營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調整租金,但須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據。

  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 全部合同

  10.1 本合同所指車輛本身質量問題,以汽車生產廠家的檢測和相關診斷證明為準。

  10.2 本合同所指保險賠付範圍,參照保險公司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10.3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附件為《補充協議》、《車輛交接單》、《驗車單》、保險單影印件及承租方資質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

  10.5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雙方須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10.6 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衝突,將以中文版本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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