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荒山承包合同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荒山承包合同的內容都是雙方共同約定的,在談判的時候就需要將自己的要求提出來,並寫在合同裡,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下承包合同,僅供大家學習哦

  有關荒山承包合同樣本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發展良種按短週期工業原料林,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座落在xx的荒山,發包給乙方經營,四界是:東至溼幼;南至尾幼;西至弄馬;北至鬆王。此林地面積由甲乙雙方用xx自治區測繪局繪製的1:10000地形圖現場勾繪計算為準。雙方都要在圖上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條:甲方提供的荒山地必須是甲方合法擁有使用權之荒山地。荒地承包期間,是人民政府原發給甲方的山界林權證中的使用權給乙方,乙方完全擁有該荒地的經營使用權,甲方不得以持有山界林權證為由,否定本合同乙方取得的荒地經營使用權。

  第三條:承包期限為叄拾年。即從20xx年08月10日至2039年08月09日止。

  第四條:承包荒地共計4015畝,承包金每畝每年15元,每五年付款一次,每次付款共計301125元。

  第五條:甲方承包給乙方的荒山地必須權屬明確,界限清楚,在承包期內因荒地權屬、界限出現糾紛而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甲方要加強對當地群眾進行法律教育,共同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如發現有害乙方的合法權益者,甲方要協助乙方按有關規定處理。如不協助處理,對甲方處損失的50%罰款。

  第七條:在承包期間內,乙方有權實行獨立自主合法經營和建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乙方也可以在保證甲方轉讓費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將荒山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與他人合作經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但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將有關合同及附件的副本送交甲方備案。

  第八條: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法人代表的變更而變更,合同期限內必須嚴格執行本合同條款,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經調查核實後,可據實際情況減、免乙方當年的承包金或在條件允許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九條:甲方若在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或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須按乙方已支付給甲方承包金總額和乙方投入資金總額的五倍罰金賠償給乙方。

  第十條:乙方若中途單方面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接收或處理乙方所有荒山地上的資產,並收回荒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乙方不按期交付甲方承包金,逾期30天,即按拖欠款的5%支付違約金。逾期半年,除如數追回欠款及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償收回土地,接管其作物和生產設施,或者重新發包。

  第十二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造林基地內某荒地,甲方應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該荒地的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荒地上的原有固定設施,林木補償費及該荒地承包期內的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於該片土地發展生產的支家物資,甲方不得侵佔、剋扣。

  第十三條:荒山承包合同期滿,荒山如數交還甲方,地面上的林木和其他附屬物由乙方半年內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則為甲方所有。若乙方需要處長承包期,必須徵得甲方同意。如甲方有意繼續轉讓,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包權。

  第十四條: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必須提交轉讓使用權之荒地的山界林權證書附圖影印件及地形圖。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打手摸蓋章後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補充,所補充的秣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鎮林管站和鎮司法所各執壹份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代表人: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荒山承包合同樣本簡單

  為綠化荒山,保持水土流失,造福子孫後代,在各級政府部門,林業部門的支援下。經甲乙雙方討論協商決定,並向全村村民公開承包,黨小組一至同意決定,將所屬xx村十二組十三組的荒山石巖子豐收公路兩邊承包給乙方造林使用。

  甲方:

  乙方:

  一、雙方簽定如下協議:

  二、四至界線:東至二臺公路豐收公路南至左衛屯山界,西至溝底現農戶地北至大領崗南凹子。

  三、石巖子荒山面積地屬小衝村十二組十三組所有。

  四、承包年限自20xx年元月23日至2055年元月23日止,伍拾年。

  五、承包費共計人民幣壹仟叄佰元整1300.00元

  六、乙方有權在所承包的荒山範圍內植樹造林,不得開荒種地。

  七、在承包期間如國家徵佔用,所得補償費用歸乙方所有。

  八、由於自然災害人為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九、如乙方需採伐木料,需要有關手續,甲方必須無條件的蓋給公章,申請等並協助乙方辦理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負。

  甲方: 乙方:

  日期:

  荒山承包合同樣本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促進經濟發展,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自己所擁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發包給乙方從事生產經營,四至為南至 ,北至 ,東至 ,西至 。

  二、承包期限為70年,自201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

  三、承包費為每年 元,共計 元整小寫:¥ 元,上述承包費已含原荒山雜樹補償款。

  四、乙方於合同簽訂之日起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總承包費用。

  五、甲方保證該荒山界線、四至與他方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

  六、對本合同條款,甲方已召集四鄰商議,同意四至界限無糾紛。

  七、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經營權後,只能用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用途可以種樹、開荒、開採石子、石渣等;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乙方擁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與經營管理權,甲方不得干涉。

  2、甲方同意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採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荒山承包經營權流轉 。

  八、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

  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並全額退還乙方所付的承包費,同時對於乙方所承包荒山上的樹木等經營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並且所承包荒山上的樹木等經營成果無償收歸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併 ;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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