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考核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為進一步規範課程考核的有效管理,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課程考核方式

  第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具體考核方式根據各專業的教學計劃確定。

  第二條 考試課程成績實行百分制,並按整數記載。考查課程實行A、B、C、D、F五級制,折算百分制作如下規定:A~95分,B~85分,C~75分,D~65分,F~50分。

  第三條 為科學評價學生修讀課程的數量和質量,區分學生學習成績的優劣,實行學分績點制。每門課程的“學分績”等於“課程學分”乘以“績點”。績點值分別為:A=4,B=3,C=2,D=1,F=0。學生學期或學年所修各門課程的“總學分績”,等於該學期或該學年教學計劃內全部考核課程學分績之和。“平均學分績”等於“總學分績”除以“總學分”。學生的學分績是評選優秀的主要依據。

  平均學分績=∑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

  第四條 考試課程評分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可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不超過30%。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認真記載學生平時測驗成績等學習情況,以供期末總評成績時參考。按照教學大綱要求,期末考試命題出A、B兩套試卷,一套用於考試,一套備用。

  第五條 考查成績依據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調查、習題、課堂討論、作業等綜合評定。

  第六條 實習課的考查主要由實習單位和指導教師根據學生實習教學基本要求、實習報告質量和實習表現綜合評定。

  第七條 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以及單獨進行考核的學年論文設計、實習或社會調查報告的成績,按五級分制評定,同時附簡要評語。優秀畢業設計論文由學科或專業畢業答辯委員會通過公開畢業答辯的形式進行評定。

  第八條 體育課的考核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管理

  第九條 學校組織的統考、補考均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其他課程考核由課程所屬教學單位組織安排、學生所屬教學單位協同實施。

  第十條 只有修讀並參加了完整教學過程的學生方可參加相應課程的考核。

  第十一條 必修課考核不及格未取得學分的必須重修學分。選修課考核不及格,可根據實際重選或補選。重修學分課程遇到上課時間衝突等原因,學生可申請自修,但須經任課教師同意、教學單位批准,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事先提出申請,經所在教學單位稽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緩考。緩考同重修學分考試同時進行,考試及格後按實際分數記錄成績。

  第十三條 必修課程考核成績在及格以上、75分以下的,可申請重修以期取得更好成績,由教學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報教務處審批。

  第十四條 主幹課程成績均在85分以上的學生,通過自學修完高年級的課程,可向教學單位申請隨高年級參加考試,由教學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報教務處審批。考核合格的,學校承認其成績和學分,計入學生成績表;考核不合格的,不作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教學計劃和學校統一安排的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一學期缺課達到1/3教學學時的,不得參加考核,該門課程必須重修。

  第十六條 學生若對考核成績有異議,可提出書面申請,寫明原因,課程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學單位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教務處、系教研室主任及相關教師聯合核對試卷及成績。

  第三章 考試紀律

  第十七條 參加考核的學生必須憑本人考試證件入場考核。無證件的不得參加考核。

  第十八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教師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規定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

  第十九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裝置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傳送或者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替他人考試的;

  六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學號等資訊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第二十條 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監考教師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場秩序,服從監考教師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秩序行為之一,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

  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監考教師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監考教師、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裝置的;

  五有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對於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考試工作人員應收集、保留直接證明其違紀、作弊的物品,監考教師據實填寫“考場報告單”並簽名,教務處對學生是否違紀、作弊進行裁定並予以相應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考試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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