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能否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我們知道,單位聘用員工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呢?如果需要籤,在?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依照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確實得隨時解除合同。但若合同有約定解除合同對培訓賠償的,且用人單位又確實進行過相關培訓,用人單位目前提出的培訓費賠償數額又是基本合理的話,還是應當賠償的。

  在新勞動合同法下,試用期內勞動者可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時間是2008年1月1日,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還存續的,繼續履行,但如果在08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08年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即新法實施前時段按舊法執行。

  試用期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要籤合同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係。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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