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就能剋扣工資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0日

  被公司無故剋扣工資在勞動糾紛中尤為常見,特別是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但有些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後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係,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後,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於違法。根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即使未與勞動者簽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發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不籤合同有何法律後果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儘快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現有可能拒籤合同情形的勞動者,在滿一個月前應立即書面通知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係。如果已經滿一個月的,也要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但此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對於這些沒有誠信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在今後的工作中一般也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所以作為用人單位來說立即終止與他們之間的勞動關係雖然會損失一些招聘成本,但是可以減少支付雙倍工資及經補償金以及以後可能出現的更多損失。

  並且這裡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一點是對於書面終止通知應注意通知送達證據的儲存,建議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的時候便讓員工在入職宣告或員工簡歷中書面確認接收公司書面檔案的送達地址,那麼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通過EMS方式郵寄通知並儲存郵寄單,證明公司依法終止與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避免陷入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9月1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施行之前,《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於勞動者拒籤合同情形的處理,仲裁委在處理案件過程中一般是如果用人單位能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籤合同的,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援。但是9月1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施行之後,對於勞動者拒籤合同但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仲裁委操作口徑也很明確:不管是否勞動者拒籤的,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第一個月內終止與該勞動者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都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直至簽訂勞動合同或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之日,如果終止勞動關係的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對於9月18日之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也追溯累計計算。

  勞動者不願意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在勞動者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並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而是一拖數月,屬於違法用工。公司不僅要糾正自己的違法用工行為,還必須依法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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