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履約保證金有哪些特點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下面就由小編啦告訴大家履約保證金的內容吧!

  履約保證金的介紹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為合同價格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卷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

  一般情況下履約擔保是在保修期滿並頒發保修責任證書後15天或14天退回。大中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至兩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是我國的稱謂,《fidic》編制的1987年第四版施工合同條件稱為缺陷責任期,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條件稱為缺陷通知期限。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要求中標人提交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該保證金應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的規定,或者根據招標人在評標後作出的決定,以適當的格式和金額採用現金、支票、履約擔保書或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額應足以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後應予反還。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後,即直到工程最後驗收為止。在貨物或服務採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除錯之後。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專案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餘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餘的所有投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於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於履行的一部分。

  預付款不遵循定金罰則,即預付款交付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的問題。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最後,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保證。保證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屬於人的擔保。

  履約保證金採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擔保相混淆。銀行擔保,是銀行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為他人債務提供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一種保證,是一種新的人的擔保。而作為履約保證金的銀行保函,只是銀行保證在中標人不履行合同時,從其開戶上支付相應的保證金額。所以銀行保函實質上還是中標人自己的擔保,並非作為第三人的銀行的保證。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屬於本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措施,而與債的法定擔保方式有所不同。

  履約保證金的分類

  1.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期貨領域

  2.期貨領域為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帳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保證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為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詳解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特點

  第一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投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第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

  履約保證金必須遊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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