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政治下冊半期知識點總結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5日

  會做作業,說明你對八年級政治知識點了解的比較到位了;如果看到題不知道怎麼做或者乾脆不知道從何入手,說明這個知識點我們還沒有完全理解,需要我們進一步的學習瞭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八年級政治下半期知識點總結,希望你們喜歡。

  1-2課

  第一課 國家的主人 廣泛的權利

  ***一***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

  1.問:我國的國家性質:

  答: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2.問:我國現階段人民的構成:

  答:在我國現階段,包括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在內的全體人民,都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3.觀:***1***與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進行鬥爭,以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不被動搖,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2***在我國,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領導者***,享有憲法賦予的管理國家等權利。作為國家的公民***被領導者***,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公民權利***利益***。

  4.問:公民權利和公民基本權利的含義:

  答:公民權利,指的是憲法和法律確認並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這種權益受國家保護,有物質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權利,所以稱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5.問:人民和公民的區別:

  答:人民:區別於敵人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階級內容。

  公民: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國國籍並依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憲法: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公民既包括人民,又包括具有我國國籍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關係:後者不能享有公民的全部權利,也不能履行服兵役等光榮義務。

  [公民=人民 被剝削政治權利的人 敵對分子]

  相關連結:國籍指的是一個人屬於某一國家的公民資格。公民的國際一般由一國的國籍法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確認中國公民資格的法律依據。

  6.問:我國法律是如何保障國民權利的?

  答:最重要、最有效的是法律保障。我國通過建立以憲法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為主要內容的權利保障體制,保障公民的權利。法律是保障我們權利的法寶,維權的利劍。

  問:我國權利保障體制:

  答:我國通過建立以憲法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為主要內容的權利保障體制,保障公民的權利。

  問: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在於什麼?

  答:人權能夠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我們享有廣泛的權利

  7.觀: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

  8.問: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分幾大類:

  答: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涵蓋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會生活等諸多方面。這些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一下幾類:

  ***一***平等權;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權利;

  ***五***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六***社會經濟權利;

  ***七***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八***婦女的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九***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觀:憲法是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書和保證書。我國的普通法律則依據憲法進一步規定公民的具體權利。

  9.問:如何正確行使權利?

  答:①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尊重他人權利。

  ②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權利。

  第二課 我們應盡的義務

  ***一***公民的義務

  1. 問:法定義務的含義:

  答:法定義務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

  法律條文: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 問:公民為什麼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義務:

  答:享受權利屬於獲得,履行義務屬於付出,只有付出,才能獲得。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自覺履行這些義務,是我們的“天職”,也是愛國的重要表現。我們要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履行法定義務的實際行動,表達我們的愛國之情。

  3.問:公民的基本義務的內容:

  答: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具體包括: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

  團結;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物,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依法納稅;等等。

  4.問:道德義務的含義:

  答:道德義務,是指社會成員依據社會道德規範,自覺自願地承擔對他人、對社會的道德

  責任。

  5.問:履行道德義務的意義:

  答:廣大社會成員自覺自願地履行道德義務,既利於形成溫馨、和諧的人際關係,又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文明進步。

  法定義務與道德義務的關係:

  聯絡:諸如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等道德義務被國家認可為法律規範,即成為法定義務。

  區別:法定義務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道德義務是在社會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法定義務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確保履行,道德義務靠輿論、習慣和社會成員自覺自願來履行。

  6.問:我國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

  答: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二***怎樣忠實履行義務?

  答:法律鼓勵做的,我們積極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們必須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們堅決不做。我們只有做到正確地行使權利,忠實地履行義務,才是一個具有高度法制觀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7.問:忠實履行義務的重要體現:

  答:對法律所提倡的,我們要積極去做,這是忠實履行義務的重要體現。

  8.問: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之間的關係?

  答: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進、互相補充。凡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是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的行為;有許多法律上的義務,同時就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我們積極實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行為,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意義: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我們積極實施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行為,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9.問:我國法律提倡和鼓勵公民實施的行為有:***八年級下冊P18***

  答: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提倡十八週歲至五十五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國家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10.我國法律對公民在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領域中應該履行的各項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1.問:我國法律要求公民必須作出的行為有:***八年級下冊P20***

  答:依法服兵役,遵守交通規則,保護野生生物,遵守公共秩序,依法納稅,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愛護公共財產;已被確診為惡性傳染病患者,有接受隔離、及時就醫的義務;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應訴的義務。

  12.問:法律禁止公民實施某些行為的原因:

  答: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公民實施某些行為。法律禁止做的堅決不做,是忠實履行公民義務的又一重要體現。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觸犯法律,會受到法律制裁。

  13.問:我國法律禁止公民實施的行為有:***禁止,不許,不得******八年級下冊P21***

  答:不得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訊網路;不得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洩露國家機密。

  14.問:如何做一個具有高度法制觀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如何正確行使權利或如何做一個合格公民***

  答:①公民在行使權利時要尊重他人權利。

  ②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

  ③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

  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權利。

  ⑤法律鼓勵做的,我們積極去做。

  ⑥法律要求做的,我們必須去做。

  ⑦法律禁止做的,我們堅決不做。

  ⑧我們只有做到正確地行使權利,忠實地履行義務,才是一個具有高度法制觀念和高尚道德的合格公民。

  3-4課

  第三課 生命健康權與我同在

  ***一*** 生命和健康的權利

  1.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的含義:就是做人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2.人身自由的內容及作用:

  人身自由是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人身自由是我們參加各種活動,充分享受其他各種權利的基本保障。

  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類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3.生命健康權是公民參加一切社會活動、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4.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給予了特殊的保護。

  原因: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由於年幼、能力欠缺和經驗不足,生命健康權較容易受到侵害。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5.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部分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當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保護。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為法律所不容,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同樣的權利 同樣的愛護

  6我們可以採取哪些方式行使生命健康權***行使生命健康權的體現***:

  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鍊身體,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擁有強健的體魄和煥發向上的精神;有權在患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當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法律保護。

  觀:除了為正義而獻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得讓與或拋棄。

  7.放棄生命健康權的惡果:

  一個人如果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屬朋友帶來無盡的哀傷、較大的財產損失,還會引發老者無人贍養、幼者無人撫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若公民損害自己的身體,如乞丐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殘,必然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不合。

  8.我們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

  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護送兒童過馬路,路遇傷病者奮力搶救,為傷員獻血,待死後捐獻眼角膜。

  9.我們要關愛生靈,關愛他人的生命和健康,遠離暴力,做一個既遵守法律又樂於助人的人。

  第四課 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

  ***一***人人享有人格尊嚴權

  一.人格尊嚴不可辱

  1.問:人格尊嚴權的含義:

  答:任何人,無論其年長還是年幼、聰慧還是愚鈍、富有還是貧窮,也無論其是高管還是平民、是自由人還是在押犯,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格尊嚴權。

  2.問:人格尊嚴權的具體體現:

  答:人格尊嚴權具體體現為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3.問:侮辱人格承擔法律責任:

  答:人格尊嚴不可侮,侮辱者必將受到社會道義的譴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二.維護名譽是我們的權利

  4.問:名譽的含義:

  答:人的名譽是對特定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方面的客觀的社會評價。

  觀:名譽集中體現了人格尊嚴。

  5.問:好名譽對個人的作用:

  答: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可以使我們獲得精神上的滿足,有良好名譽者不僅可獲得社會的更多尊重,還可獲得經濟利益。

  6.良好名譽首先取決於個人的良好表現。

  7.問:什麼是名譽權及主要表現:

  答: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主要表現:名譽權的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法律責任:名譽利益支配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的良好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

  名譽維護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8.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侮辱或誹謗他人。

  侮辱行為:公然謾罵他人,大庭廣眾之下諷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潑髒物等,都屬於侮辱行為。

  誹謗行為: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中傷他人等行為,是誹謗行為。

  問: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危害:

  答:性質:既是不尊重他人、貶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譽受損的侵權行為,又是不尊重自己、損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為。危害:侵權者輕則受到輿論的譴責,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

  一.我有肖像權

  肖像是以容貌為中心的人體形象再現。

  9.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

  10.問:肖像權的主要內容:

  答: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包括肖像製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

  觀: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獲取報酬方面須由監護人代理或同意。

  11.問: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答:①公民的肖像權不容侵害,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②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12.問: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答:當肖像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必要時可提起訴訟以討還公道。

  二.維護姓名權

  13.姓名,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誌。

  姓名:正是姓名,筆名,藝名等。

  14.法律賦予公民姓名權。

  姓名權的含義: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姓名權的規定: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有權自主決定自己起什麼名字,有權決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藝名,有權依照規定變更姓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權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

  15.問:侵犯他人姓名權的具體表現及維權方式:

  答:具體表現:盜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權的兩種具體表現。盜用:盜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冒用: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維權方式:無論盜用還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侵權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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