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執法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推進依法行政,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一、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導我局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提高交通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規範執法行為,根據我局的職責許可權,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交通執法檢查或對其違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科室,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執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設的執法大隊、貨管科、客運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務公路交通檢查站。

  四、執法檢查應遵守的規定:

  ***一***執法人員應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證件。在執法檢查時主動向被檢查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執法檢查應在本轄區內實行雙人執法,並在執法檢查中使用規範的告知詞。

  ***三***在執法檢查中要文明執法,並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發現被檢查人有違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要按交通行政處罰的有關執法程式進行。

  五、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應遵守的規定:

  違法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依法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或警告處罰的,可按照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向當事人開具《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

  六、實施行政處罰一般程式應遵守的規定:

  ***一***執法檢查階段

  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同時填寫《檢查筆錄》由當事人和檢查人員共同簽字,並向當事人開具《交通違法違章行為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

  對於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進行收集時,須填寫《先行登記儲存清單》,並由當事人和檢查人員共同簽字。

  對有關證人詢問時,應填寫《詢問筆錄》,由證人簽字。

  對於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的違法行為,需對車輛及其它物品進行暫扣的,須填寫暫扣手續,由當事人和檢查人員共同簽字。執法人員同時須填寫《立案***銷案***審批表》報交通行政機關負責處理的部門審查。

  ***二***案件調查處理階段

  案件調查人員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認真核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成立的,應予以採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對擬給予吊銷從業資格證件、車輛營運證件、經營許可證件、個人***一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三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同時開具《告知聽證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簽署意見,按照要求履行有關程式。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先行登記儲存的物品應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填寫《先行登記儲存物品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案件調查人員在對每一案件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根據案情的不同,應依法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或《重大案件處理審批表》交有關部門負責人按照審批程式簽署意見。

  對違法行為涉及其它行政部門管理範圍的,填寫《案件移送單》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三***案件處罰執行階段

  案件處理審批決定作出後,依法應予處罰的,須製作《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及時送達被處罰人,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如不能直接送達,應採取郵寄或委託送達等方式。

  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拒絕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四***執法人員在對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還應遵守《交通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的其它規定。

  七、執法文書使用的規定:

  ***一***案卷製作標準

  1、行政處罰主體合法、認定準確;

  2、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並準確引用到條、款、項、目;

  4、行政處罰程式合法。

  ***二***立卷歸檔標準

  1、行政處罰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號;

  2、卷內文書只存一份正本,使用藍色***黑色***墨水的鋼筆、炭素筆、簽字筆書寫。

  3、卷內文書的排列順序:一種是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放在前面,其餘文書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一種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餘文書按照法律文書、證據文書和其他文書分類按序排列;

  4、破損文書應修補或複製;

  5、卷內文書採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正頁在右上角、反頁在左上角編寫;

  6、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範,案卷裝訂無金屬物,並符合《國家檔案法》的有關規定。

  八、執法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本市地方性法規、交通部、建設部的有關部頒規章,並參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執行。

  九、內部監督應遵守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部門有關制度實施。

  十、各科室應結合各自的行政執法工作特點,制定其它相應的規章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二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所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障各項法規的正確實施,依據交通部和本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內各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積極配合本部門執法監督科室開展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我所執法監督機構對各執法股室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所法制室、辦公室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所內部的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對交通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現場檢查、重點檢查和專項調查;

  ***二***組織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

  ***三***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備案;

  ***四***交通行政複議;

  ***五***受理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信訪和舉報;

  ***六***對過錯責任進行追究;

  ***七***對執法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八***對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九***聘請社會監督員,定期組織召開座談會,進行行風評議。

  ***十***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條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法制宣傳和建設情況;

  ***二***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四***執法主體、程式的合法性和執法文書的規範性;

  ***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六***重大案件的審批;

  ***七***其它可納入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各執法股室要積極配合執法監督機構開展工作,加強制度建設。在辦公場所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各股室要做好執法監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條所法制監督機構要嚴格遵守有關制度,對本所執法工作、執法隊伍建設、行業法規宣傳、貫徹、執行情況及各項制度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所執法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規範性檔案進行稽核、備案,並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同時,執法監督機構還負責對各執法科室開展社會監督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執法股室核實、解決社會監督員反映問題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回訪。

  第十一條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監督過程中,對受理投訴、舉報及發現的交通執法人員違法案件,發放《執法監督書》。受送達的部門要按照要求準備相關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傳送部門。

  第十二條所執法監督機構在執法檢查和案件抽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處罰規定的科室和個人,將依照《交通行政執法錯案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對不合格的案卷責令限期改正;對處罰錯誤的案件,責令重新審理。因執法錯誤引起行政賠償的,要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三條所執法監督機構在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宣傳法規不到位、法規執行不到位及法規理解錯誤、運用錯誤等問題,必須予以糾正;對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訓整頓,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對違反廉政紀律,貪汙腐敗、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暫扣其執法證件,並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或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股室,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或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執法人員,執法監督人員可暫扣其執法證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可給予其行政處分或調離執法崗位。

  第十六條對嚴格遵守執法監督制度,年度考核評議等級為優秀的執法股室,給予表彰獎勵;對嚴重違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股室,將追究其領導責任,並在全域性通報。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三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錄用和管理。

  第三條執法人員是指在編在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針對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紀律嚴明,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五條錄用執法人員,應當貫徹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和行政執法崗位的要求,以公開考試、考核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報考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週歲以上三十五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六***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新錄用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上崗執法;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八條培訓工作應當按照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實施。

  第九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培訓經費列入年度支出計劃,並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第十條培訓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崗前培訓

  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執法崗位業務知識、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規範和軍訓。培訓時間不少於360學時,其中基本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

  ***二***更新知識培訓

  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參加不少於15天的更新知識培訓。其中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60學時。

  ***三***轉崗培訓

  執法人員跨門類調換執法崗位的,應當接受新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60學時。

  ***四***考評不稱職者培訓

  執法人員考評不合格的,應當參加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60學時,培訓費用由執法人員個人承擔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新錄用人員的崗前培訓,按照省交通運輸廳規定組織實施;更新知識、轉崗培訓,由市、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愛崗敬業、秉公執法;不謀私利、裁量公正;優質服務、禮貌待人。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著裝整潔,執法標誌齊全,佩帶執法證,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語言規範。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或者辦理其他行政事項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標準、程式等,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檢查車船;處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取證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完整,文書製作規範。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交通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組織、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建議、監督和批評。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的考評與所在單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結合進行。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執法業務和理論水平、執法風紀,重點考評執法工作實績。

  第十七條考評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工作實績突出,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執法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良好,風紀嚴明,執法無差錯。

  合格: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熟悉或者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範,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不合格:法律、業務素質差,難以勝任執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當年工作任務;職業道德差,違反行為管理規定並造威嚴重後果。

  第十八條年度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執法證件予以暫扣,並離崗接受培訓。連續兩年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報省交通廳批准吊銷其執法證件,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執法中查獲重大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

  ***二***維護路產路權、航產航權、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質量,使國家財產、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總結執法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執法工作有重要指導作用的。

  ***四***對執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五***執法人員年度考評等次被確定為優秀的。

  ***六***有其他顯著執法成績的。

  對執法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執法,暫扣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可以調離執法崗位,吊銷執法證件,並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越權執法,造成後果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或者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儀容不整,酒後執法,態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執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濫用職權,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為的。

  ***六***有其他嚴重影響交通執法形象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賠償損失後,應當向該執法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二十二條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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