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為加強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學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帶來了高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

  高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一、 入學與註冊

  1、 新生憑我校錄取通知書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註冊,逾期不 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特殊情況須提前請假***。

  2、 新生註冊編班實行一人一個學號,三年不變。格式 為:20XX***級名***+1***1理科2文科***+01***班級***+001***學號***。

  3、 分班後原則上不能調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班,必須在 規定時間,由本人寫出申請,雙方班主任、級段主任簽字同意後,方可調動。

  二、轉學

  1 、因家庭遷移,家長工作調動、部隊轉業復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的,由教務處稽核,學生填寫轉學申請,本人聯絡班級,由班主任、級段主任、主管副校長簽字,然後到財務室繳費,再到學籍辦註冊。

  2 、學生因家庭遷移,父母工作調動等原因,要求轉出我校,應憑戶口遷移證明,經班主任、級段主任和校長簽字同意後,再開出轉出手續。

  3 、轉入的學生,按有關規定在該年級學生學號末尾依次編定學號,並在備註欄註明轉入時間和轉出學校;轉出的學生,應及時登出學籍,並在備註欄註明轉出時間和轉入學校。所留學號空出。

  4 、學生的轉入必須先辦手續後進校。轉出轉入手續的辦理時間統一規定在每學期開學的前三天,過期不予辦理。

  三、 休學、復學

  1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填寫休學申請,經班主任、級段主任籤具意見,報校長批准,取得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

  2 、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再辦一次休學手續,但連續休學只限兩次,如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3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者,應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憑休學手續,由班主任、級段主任簽字,報主管副校長稽核,到財務室繳費,再到學籍辦註冊恢復學籍。

  四、退學

  1、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者,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級段主任簽字,教務處稽核,報校長批准,可以退學。

  2、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

  ① 一學期連續曠課一週或累計曠課50 節***按每天6 節課計算***以上者;

  ② 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週不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者。

  五、升級、留級

  1 、每學年經過考核評定,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級。

  2 、學生在期末考試中,不合格學科達到四科以上、本人和家長提出要求留級者,應先寫出留級申請,經雙方班主任、年級主任簽字同意、上報主管副校長審批,再到財務室繳納相關費用,最後到學籍辦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高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教育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在一週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 、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塗,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 、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 1 ***初中升高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 2 ***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檔案;

  *** 3 ***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 4 ***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 5 ***學生體格檢查表;

  *** 6 ***高中畢業生登記表;

  3、學校應按國家規定建立高中學生檔案,從一年級開始,對學生德育、學業、體育考核結果,按要求逐學期和學年進行登記。 學生檔案由政教處管理。學生畢業後,根據需要,檔案可轉給就讀的高一級學校,或轉給學生就業的單位,也可由學校儲存,以備查閱。

  4、學籍表、學生檔案、、轉學證、休學證、肄業證、畢業證全省統一格式,由學校填發。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印製,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學校頒發。

  5 、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6 、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考勤

  1、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末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後才到課室***或現場***者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離課室***或現場***者作早退處理。

  2、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週由班公佈一次,每月由學校公佈一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和學生檔案。

  3、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週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政教處審批;請假一週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政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政教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4、無故曠課一學期累計六十節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一百節者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一百五十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學生家長。自動退學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其學籍。

  高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稽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 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週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 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稽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併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稽核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高中學籍管理制度範本篇四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稽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後即取得學籍,並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 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後兩週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 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稽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併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稽核後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蓋章後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

  說明:

  1. 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資訊。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可以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稽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稽核後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接受、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接受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登出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稽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必須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准,並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並獲得一定榮譽的,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登出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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