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為了能夠實現對工會會員會籍的有效管理,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歡。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篇一

  一、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凡是符合《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入會條件,已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以申請加入工會。

  三、申請加入工會的職工,須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和《工會會員登記表》,經所在工會小組和基層工會稽核批准,即為工會會員。其會籍從工會委員會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會費。

  五、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書面申請,經由所在工會小組提出,由工會委員會批准。從退會之日起停止繳納會費。

  六、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手續與第五條同。

  七、凡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經由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

  八、會員組織關係隨勞動關係變動而變動。會員勞動關係發生變化,其會員關係隨同本人的人事關係一起轉移,憑會員證接轉。

  九、為及時掌握公司會員會籍情況,各基層工會每月25日前須填寫《基層工會會員報表》上報公司工會辦公室,要求上報及時,數字真實可靠。

  十、如因會員管理失當,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等,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已經辦理退會手續的職工,又提出申請入會,允許其重新辦理入會手續。

  十二、會員離休、退休、下崗,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會員保留會籍時,不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勞保待遇外,不再享受會員的同樣待遇。

  十三、本條例從頒佈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在公司工會委員會。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篇二

  1、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實際,特製本條例。

  2、凡本校教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國工會組織。

  3、要求加入工會的職工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教委工會委員會批准併發給會員 證,其會籍從教育工會批准之日算起。

  4、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好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會費。

  5、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申請,經由所在工會小組提出,由教育工會批准。從退會之日起停止繳納 會費,並收回會員證,並在原會員登記表上予以登出。

  6、會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活動,經教育拒不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退會 手續與第五條同。

  7、凡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處分的會員,經教育工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

  8、工會會員調離本單位,其會員關係隨同一起轉到新單位,憑會員證轉移。調入本會的會員其會員關係亦同。

  9、本條例從頒發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在三中工會委員會。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篇三

  一、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凡學校在編教職工,承認《中國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中國工會組織。

  三、要求加入工會的教職工,經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書,經部門工會討論通過後,校工會委員會批准併發給會員證,其會籍從院工會委員會批准之日算起。

  四、工會會員應積極參加工會的各項活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及時繳納會費。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視為自動退會。

  五、會員退會自由。會員提出退會申請,經由所在部門分工會提出,由校工會委員會批准。從退會之日起停止繳納會費,並收回會員證,並在原會員登記表上予以登出。

  六、凡嚴重違法犯罪並受到刑事處分的會員,經由校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開除其會籍,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七、工會會員調離學校,其會員關係隨同本人的人事關係一起轉到新單位,調入學校的會員其會員關係亦同上。

  八、本條例從頒佈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在校工會委員會。

  工會會員會籍管理制度篇四

  根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企業、事業、機關中從事體力勞動或腦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職工,不分性別、民族、職業、宗教信仰,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成為會員。

  一.入會

  1.物件

  凡在我國境內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學校的下屬各單位中從事腦力勞動或體力勞動,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教師、幹部和工人,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學校工會為會員。

  凡在學校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合同工、臨時工也可加入所在學校工會為會員。

  教師、職工離退休前沒有參加工會,退休後原則上一般不再吸收入會。但是,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考慮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會章程規定,為個別人辦理入會手續,然後保留其會籍。

  在我國學校從事腦力相體力勞動的外籍教職工,凡自願申請參加中國教育工會,符合會員條件的,可按照工會章程的規定同意加入工會。

  2.手續

  教職工參加工會,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工會小組長口頭申請,填寫好入會申請表;經過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基層委員會校工會委員會批准;併發給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印製的會員證。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工會是教職工群眾自願結合的組織。在這個組織中的每個會員都享有應有的權利,又都必須履行應盡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每個教育工會會員都要珍視自己的權利,明確自己的義務,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做—個好會員。

  一教育工會會員的權利主要有:

  1.在工會的會議和工會的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教職工有關問題的討論;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違法、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4.對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問題以及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5.在正當利益受到損害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表達維護和申訴保護;

  6.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優惠待遇。

  二教育工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有: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素質;

  2.發揚主人翁精神,積極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為學校改革和發展獻計獻策。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生產、科技開發、推廣和運用及管理工作任務為培育人才盡心盡力;

  3.遵守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4.維護社會秩序和學校的安定,向危害國家、社會和學校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5.發揚工人階級友愛精神,熱愛學校,熱愛集體,搞好團結互助;

  6.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組織生活,按月繳納會費。

  三.會費繳納標準

  定期繳納會費體現了會員對自己組織的愛護和支援,它使會員更加關心工會組織的活動和發展,增強集體主義思想和組織觀念。會員繳納會費可以為工會開展活動,舉辦事業提供—定數量的資金,使工會能夠更好地為職工群眾多辦些有益的事,使會員能更多地參加工會活動,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福利方面的優惠待遇。另外,會費還可用於發展同國

  際工人階級的友好往來,增進各國工人階級之間的友誼,履行應盡的國際義務。

  工會會員向工會繳納會費的標準是:

  1.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會員每月繳納工資收入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職務工資三部分的0.5%其工資數不足10元的部分不計繳;

  2.學徒工會員每月只需酌情少量繳納;

  3.無固定收入的會員,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資額的0.5%計算繳納;

  會員所得的各種獎金、津貼、附加工資、福利費、補助費、救濟費、退休金、退職金等均不繳納會費。

  4.下列情況會員可免繳會費:一是工會會員離休、退休、退職、參軍以及離職學習、療養在六個月以上者。離職期間應向工會辦理保留會籍手續,並免繳工會會費。二是工會會員生活發生特殊困難時,可由本人申請,小組討論,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分工會批准,在一定時期內免繳會費。

  四、會員會籍處理

  會員的會籍是會員履行入會手續後從組織上得到承認的依據,也是會員的組織關係。日常的會籍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保留會籍

  保留會籍是指工會會員既不離開工會組織,又允許其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的情況下,會籍的一種處理辦法。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退休的工會會員,保留會籍;

  2會員離開學校,長期不能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生活,可保留會籍;

  3會員調入無工會組織的單位時,學校工會組織要向會員說明,可保留會籍,等新單位建立工會後,再接轉工會關係。

  4臨時工入會後,因停止工作離校時,其會籍可予保留,保留會籍期間不繳納會費;到新單位工作時,可以把會員關係轉到新工作單位;

  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後未在學校或其它單位續簽合同時,其會籍可保留在學校;

  6因公或自費出國期滿未回的教師職工,其會籍一般可予保留;

  7辭職離校教職工和自動離職的教職工在其未進入新的工作單位前,一般情況下會籍可予保留;

  8外籍教職工回國時,收回會員證,不轉會員的組織關係,可由省、市、自治區總工會發給參加中國教育工會的證明。

  2.會員離退會

  1會員有退會自由。其程式大體是:由本人向工會小組相分工會委員會提出,由校工會委員會宣佈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2會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拒不接受改正,應視為自動退會。

  3.開除會籍

  1凡依法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一律開除會籍;

  2會員不執行工會決議,違反工會章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或違法亂紀情節嚴重者,可以開除其會籍。

  開除會員會籍,須經會員所在工會小組和分工會委員會討論提出意見,由校工會委員會決定,報上—級工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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