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準夫妻買房的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8日

  針對新婚姻法解釋,那些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準夫妻們,在買房時應當注意那些問題呢?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準夫妻買房的問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應注意以下四點:買房要加名,贈與要公證,出資要留證,份額要明確。

  第一,買房要加名。共同買房人要在購置合同、貸款合同等相關文書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另外,在合同簽訂時,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第二,贈與要公證。如果一方未出資,一方明確表明將房屋贈與另一方,則應當簽訂一份贈與協議並進行公證。

  第三,出資要有據。如果一方實在不願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則另一出資方應保留好出資的證據,如存摺、銀行轉賬證明、提現證明等,以備日後發生糾紛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份額要明確。共同買房,雙方對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是選擇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提前明確、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

  如果是一方的自願贈與,也應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贈與的份額,並在公證文書中予以註明。

  最後,特別提醒:出資一方不可僅僅為了表誠意和大度,而在房產證上只寫對方一個人的名字,如此則意味著自己完全放棄了房屋的所有權,一旦婚姻有變,損失將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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