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的概念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4日

  就業協議《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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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不作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關資訊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資訊。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5、現實中就業協議存在的尷尬現象,必須先簽訂就業協議,學校才發畢業證的現象***不籤三方,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議不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未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就業協議的意義:

  概述

  就業協議作為用人單位、畢業生之間雙方的一份意向性協議,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

  具體作用

  第一、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第二、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面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次乃令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瞭解畢業生真實情況。

  就業協議的主要條款:

  主要內容

  應屆畢業生就業報到流程

  就業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1***高校畢業生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時間、學歷、***等。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程式碼、單位性質、聯絡人及***、檔案接收地等。

  ***3***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戶口遷入地;違約責任;協議自動失效條款、協議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協議包括

  由甲方***用人單位***和乙方***高校畢業生***,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1***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情況,經瞭解,同意接受乙方,並負責有關接受手續。

  ***2***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介紹情況,同意到甲方工作,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雙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註欄明確,並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5***雙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須提前一個月徵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6***本協議一式三份,分別由甲方、乙方和學校就業工作部門留存,影印件無效。

  ***7***就業協議書由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印製,由高等學校統一發放給畢業生。

  就業協議的協議簽訂:

  簽訂原則

  就業協議流程圖

  是指雙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雙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簽訂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影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來人,應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作出選擇併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由於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比較具體,有時很難明確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比如: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達到面試線後,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而不應再選擇其他單位。又如,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畢業生自己主動報名,經學校積極推薦,用人單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單位後再正式發函籤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也應安心等待與用人單位簽約,而不能出爾反爾,以未正式籤協議為由,置學校信譽於不顧,在這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簽約,這樣也浪費了其他畢業生的就業機會。

  簽訂注意

  就業協議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門。

  4、由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在協議書“乙方基本資訊”中的“學校有關資訊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補蓋學校就業部門公章,並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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