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車管理使用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為規範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切實轉變機關領導幹部作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一、嚴禁公車私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不準外借參與社會婚喪嫁娶等紅白喜慶活動。本單位工作人員確有特殊需要動用公車的,須經單位主管車輛的領導批准並報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備案。經批准動用的公車,一律不準遮擋號牌、躲避監督,且要嚴格實行用車繳費制度。領導幹部個人學習車輛駕駛技術,一律不準動用公車。領導幹部因工作異動,一律不準帶走原單位的公車。

  二、嚴禁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單位公車必須安排取得汽車駕駛證照的專業技術人員駕駛。領導幹部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駕駛本單位公車,一律不準利用職權影響向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借用車輛擅自駕駛。因特殊公務確需領導幹部駕駛公車的,必須有本人通過專門機構培訓後取得的汽車駕駛證照,經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由單位簽署意見並報市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設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

  三、嚴禁領導幹部固定使用特殊公車。經批准作為特殊用途的公車必須嚴格按批准範圍使用,嚴禁作為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的相對固定用車。非特殊用途公車的使用,也要從執行公務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出發,防止單位公車個人化。

  四、嚴禁套掛軍車號牌。嚴格執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違規使用軍車號牌的通知》***湘辦〔2006〕50號***精神,黨政機關車輛一律不準套掛軍車***含武警、消防***號牌。進一步鞏固整治成果,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強化交通管理,維護軍隊尊嚴。

  五、嚴禁私車公養、私費公報。任何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承擔私家車保險、維修等應由個人負責的任何費用。不準辦理公車私戶、私車公戶或異地公車註冊登記手續,杜絕公、私混淆不清的問題。一律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領導幹部個人學習駕駛技術和駕駛證照年檢等費用。任何人駕駛公車時,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所受到的***處罰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損失,一律由肇事者個人負責,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變相報銷。公車的維修和保養,要嚴格按規定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不得自行選點維修和保養。

  六、嚴禁隨意違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領導幹部使用公車時,要特別注意形象,自覺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自覺接受監督與檢查,不得阻礙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不得為違規司機開脫說情、拒絕處罰。並將違規車輛即時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七、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車。要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務用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微型車、20座以下的旅行車***實行編制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公車配備使用標準的規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外事等部門,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超過上述標準的小汽車,以及接受捐贈、抵債和中央、省有關部門為其在懷單位配備的超標準小轎車,須經市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稽核,報省廉潔自律工作辦公室審批。凡是拖欠國家公務員、教師工資的縣***市、區***,一律不準新購小汽車。

  八、加大監管力度。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司機的經常性教育管理,使其時刻保持遵守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規的自覺性,確保行車安全,維護黨政機關形象;加強對車輛使用的管理,降低使用耗費,延長車輛壽命;加強對車輛經費的管理,堵塞漏洞,減少開支。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黨政機關公車行駛和停放中存在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特別是對領導幹部違紀違法駕駛公車的行為要從嚴處罰,並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本《通知》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支援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嚴肅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對造成不良後果、嚴重損害黨政機關形象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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