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5日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於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汙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裝置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裝置:

  1.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5輛以上;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專用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專用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6.專用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7.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罐式、廂式專用車輛或者壓力容器等專用容器。

  8.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且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9.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除外。

  10.配備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裝置。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2.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為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為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為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3.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從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註明為“劇毒化學品運輸”或者“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3.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5.從業人員、專用車輛、裝置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6.應急救援預案制度。

  7.安全生產作業規程。

  8.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9.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屬於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危險貨物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投資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書面委託書。

  ***三***企業章程文字。

  ***四***證明專用車輛、裝置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交擬投入專用車輛、裝置承諾書。承諾書內容應當包括車輛數量、型別、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與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情況;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等有關情況。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

  2.已購置專用車輛、裝置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通訊工具和衛星定位裝置配備;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影印件等有關材料。

  ***五***擬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應當提交擬聘用承諾書,承諾期限不得超過1年;已聘用的應當提交從業資格證及其影印件以及駕駛證及其影印件。

  ***六***停車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借合同、場地平面圖等材料。

  ***七***相關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清單。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運輸的物品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等內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

  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以及書面委託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以及本規定所明確的程式和時限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註明許可事項,具體內容應當包括運輸危險貨物的範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註“劇毒”***,專用車輛數量、要求以及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發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准予許可的企業或單位的許可事項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髮。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投入的專用車輛、裝置。

  原許可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落實的專用車輛、裝置予以核實,對符合許可條件的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範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者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標註“劇毒”;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落實專用車輛、裝置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期限落實擬聘用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被許可人未在承諾期限內按照承諾聘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原許可機關應當撤銷許可決定,並收回已核發的許可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子公司註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註冊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當在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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