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企業破產企業破產的裁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企業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當負債達到或超過所佔有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的企業行為。那麼你對企業破產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企業破產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企業破產的程式適用

  破產案件適用

  破產案件是指通過司法程式處理的無力償債事件。這裡所說的司法程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清算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債務的一種方法,但還有其他方法。中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式之間,存在一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選擇自由。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債務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式、和解程式或者清算程式,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式或者清算程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式或者和解程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式。

  ***5***債務人一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式。

  破產程式適用

  破產法第2條規定,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這其中不僅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同時包括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業法人。與企業破產法***試行***相比較,破產法將適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再區分是否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民營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

  此外,破產法附則中對於國有企業破產、金融機構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還有特別規定***參見本章第十一節***。

  企業破產的裁定

  在破產案件中,法院對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的裁判,一律採用裁定的形式。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於以下事項:受理或不受理破產申請;確認債權表記載的無異議的債權;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確定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特定事項;開始重整程式;終止重整程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計劃;批准重整計劃;延長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終止執行重整計劃;開始和解程式;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終止和解程式;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認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破產宣告;認可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破產判決、裁定。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破產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審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司法解釋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職責。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有錯誤,應當通知其依法糾正。必要時可以裁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企業破產的原因

  概述

  破產原因是適用破產程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按照現行法律,它也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

  概念

  指認定債務人喪失債務清償能力,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式、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即引起破產程式發生的原因。

  判定標準

  1.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 — 現金流量標準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 — 資產負債表標準

  3.停止支付 —————— 外在行為標準

  構成要件

  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特點

  ***1***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

  ***2***它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狀態。作為破產原因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複合的。

  各國關於破產原因的立法通例,是採用單一規定,即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唯一原因。而破產法第2條第1款採用了複合規定和單一規定並存的方式。

  複合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也稱作“非流動性”,又稱“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過程中到期的現有債務”。無力償債的認定,不以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於其對外的全部債務。這一標準的依據是: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但是,由於這一標準依賴於受債務人控制的資料,因此,採用資產負債表標準有一定的侷限性。

  在能夠證明企業同時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時,企業有充分理由適用破產程式。此時,如果企業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又不採取積極措施對企業實施拯救,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甚至實施導致企業責任財產減少的資產處分或個別清償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破產法第125、128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單一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替代“資不抵債”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列的條件,是對後者的一個限定。根據這一限定,一時不能支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不適用破產程式。

  本項標準代表了破產法起草的一個指導思想,即鼓勵適用破產程式,特別是再建型的破產程式***重整、和解***,以積極清理債務,避免社會中大量的債務積澱和資產閒置,並減少企業長期困境下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外,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其破產重整或者清算。商業銀行法第71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這些也屬於單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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