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投案自首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6日

  有人觸犯了法律,為了承認錯誤而到有關部門去投案自首,你知道嗎?那麼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投案自首概念

  犯罪後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地承認自己的錯誤。

  自首的兩種型別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兩項條件:

  1.自動投案:

  ***1***半推半就也視為自動投案:親友規勸,陪同投案,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注意:必須犯罪人有一定的自願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體而言: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不屬自動投案。

  ***2***僅僅因形跡可疑,稍加盤查,就如實交待的算自動投案。

  注意:必須是公安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其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時主動交代的,在經排查確認構成犯罪後交代的不算。

  ***3***自動投案後逃跑的不認為是自首;逃跑後又跑回來的,視為自首。

  但是,對被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然後又跑回來的不認為是自首。

  2.如實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實。

  ***2***數罪的:對如實供述的認定為自首,對未如實供述的不認定為自首。

  如果是同種罪行,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別自首: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注意:

  1.主體範圍被擴大: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也屬特別自首。

  2.罪行範圍縮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是指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非同種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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