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3日

  導語:食品安全是個法律概念。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些國家和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從社會系統工程建設的角度出發,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綜合立法替代衛生、質量、營養等分別立法。1990年,英國頒佈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歐盟發表了具有指導意義的《食品安全白皮書》;2003年,日本製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發展中國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各國立法都對食品安全概念進行了法律界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9條第三款對食品安全概念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我國食品安全概念的法律性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食品應當無毒、無害。所謂食品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況下攝入食品,不會造成對人體的危害。所謂正常食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的相對性,允許少量含有,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這是對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第二,食品應當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所謂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體代謝的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礦物質、碳水化合物等營養物質,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夠發揮維持人體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響人體的正常代謝。這是對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第三,食品應當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導致消費者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類後代的隱患。這是對食品免疫和遺傳的安全性要求。

  第四,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絕對性和相對性。一方面,從絕對意義上看,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營養健康有密切的聯絡,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遺傳安全性的要求,食品應當是對人體健康零風險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的隱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任何一種食品,即使其成分對人體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很小,但如果食用過量或食用條件及方法不合適,仍有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同時,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常常是因人而異的,例如海產品具有豐富的營養成分,但其對某些人可能會導致過敏,食用會損害身體健康。因此,食品的絕對安全是很難達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對性表明,食品安全除了食品本身的成分、功能及免疫安全要求之外,還取決於食品製作、食用方法是否合理,以及食用者自身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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