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公眾責任保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勞動法與勞動道德體制有著相輔相成的關係,在社會實踐過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況下二者相互補充和替換。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它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投保人可就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投保公眾責任保險。該險所承保的公眾責任有兩個特徵,一是致害人所損害的物件不是事先特定的某個人;二是損害行為對社會大眾利益的損害。這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範圍。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中主要承擔兩部分責任:一是在被保險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二是在責任事故發生後,如果引起法律訴訟,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相關的訴訟費支付責任。但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上所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的限額。

  險種分類

  公眾責任保險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其業務複雜,險種眾多。它主要包括場所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等。

  1.場所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中業務量最大的一個險別,它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根據場所的不同,它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旅館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車庫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娛樂場所責任保險***如公園、動物園、影劇院、溜冰場、遊樂場、青少年宮、俱樂部等***、商店責任保險、辦公樓責任保險、學校責任保險、工廠責任保險、機場責任保險等若干具體險種。場所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眾責任保險單的基礎上,加列場所責任保險條款獨立承保,但也可以設計專門的場所責任保險合同予以承保。

  2.承包人責任保險

  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作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以及承攬加工、訂做、修繕、修理、印刷、設計、測繪、測試、廣告等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人責任的特點在於,責任產生於承包人從事受託工作即為他人工作的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是承包人,但與之相聯絡的卻是發包人和委託人的工程專案或加工作業等活動。因此,承包人有轉嫁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必要。承包人責任保險的主要險種有建築工程承包人責任保險和修船責任保險等。

  3.個人責任保險

  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動物或靜物***或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移給保險人。主要的個人責任保險有住宅責任保險、綜合個人保險和個人職業保險等。

  責任免除

  公眾責任險的責任免除包括:1、被保險人依照協議應該承擔的責任;2、對正在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傷害責任,此項責任屬僱主責任保險的範圍;3、被保險人或其僱傭人員、代理會員所有的財產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財產,以及正在從事或一直從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築;4、專門責任險、特約責任險和巨災保險承保的責任;5、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或財產或房屋的損害責任;6、戰爭、入侵、軍事行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起義或篡權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公眾責任險一般規定賠償限額與免賠額。賠償限額的規定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無分項、無累計;二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並規定保險期限內的總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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