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治的優秀散文欣賞帶你瞭解律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4日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有關法制的優秀散文,供大家欣賞。

  有關法治的優秀散文欣賞:永恆的話題——法治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亞里士多德是一個可以超越但無法繞過的人。作為古希臘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對西方的法治思想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本文我將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進行簡單闡述和解讀,並探尋它對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啟示。

  首先我們需要來了解一下法治的含義。主張實行法治的亞里士多德未給予“法治”以明確的含義。他說“要使事物合於正義,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箇中道的權衡”他將法律的特點概括為三點:1、公正性;2、可變性;3、遵守性。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具備兩個基本要素,即法律的至上權威和良法之治。因為法治包含兩重意義:1、已成立的法律要獲得普遍的服從;2、服從的法律應當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治的核心問題是“普遍的服從良法”。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法律的普遍服從無疑是強調法律的至上權威。其中包括公民和統治者。亞里士多德特別強調統治者要守法。他認為,將統治權最終存在在法律中,使執政者依法統治,才是符合正義的做法,也是法治的內在精神。

  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應該本身是制定好的良好的法律。法治就是“良法之治”,但是何為良法呢?亞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於正義和善德。”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是與其政治主張尤其是與其政體主張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他認為,政體的性質決定法律的優劣,也決定著法治的真正實現。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不止一次提到優良政體與優良法律的關係。他說:“相應於城邦政體的好壞,法律也有好壞,或者合乎正義或者不合乎正義。這裡只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據政體制定的。”在例如代表富人的寡頭政體這些到處充滿私利與偏見的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為惡法;在適合大多數人和最有利於城邦的政體如共和政體下制定的法為良法。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政體都淵源於“正義”,它們的目的都是謀求一個城邦的長治久安,增強公民的幸福感。*** 文章閱讀網: ***

  亞里士多德非常重視法治的作用。他是提出法治優於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他把“人治”看作與“法治”是水火不容的對立物。“人治”就是君主政體的“一人之治”,不但違背“正義”原則,而且是危險的。因此,他堅持“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

  他用人的本性相對於法律特徵的侷限性論證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國家要長治久安,就必須建立一種優良政體,優良政體不應是人治政體,應當確立一種權威性的理性規則。這個理性規則就是法。法律是沒有感情的,更無自己的利益可言, 是“免於一切情慾影響的神祗和合理性的體現”而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如果任憑個人感情用事,往往會導致偏見和腐化。人治的弱點也就暴露無遺。

  實行法治也是出於對制約權力的需要。這點我已在上文關於法治要求法律獲得普遍服從這一部分加以闡述,這裡不再重複敘述。

  多數人比一個人或者少數人聰明。法律是經過大眾審慎考慮之後制定的,集體的智慧“往往可能超過少數賢良的智慧”,並且“讓多數人持有更大權力是合乎公道的”。

  法律具有穩定性、明確性。法律一經制定不是隨時可以改變的,這就比依靠統治者情感意志,知識能力的“人治”來得合理。城邦的興衰不會因為統治者的個人因素而大起大落。同時,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尤其是藉助文字形式表達,具有明確性。顯然比人治更利於城邦發展。

  法律是道德和文明生活不可或缺的條件,是造就文明的重要力量。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人類由於志趨善良而有所成就,成為最優良的動物,如果不講禮法、違背正義,他就墮落為最惡劣的動物。”在他看來,必須讓法律成為國家道德觀念的具體表現並加以實行,否則就不會有文明的城邦生活。

  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對於我國建設法治國傢俱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他認為,要走向法治,就必須抓住立法和守法這兩個基本的環節。立法的好壞,決定法律是否優良及其優良的程度,是法律能否被普遍遵從的先決條件;而守法則直接決定法治的成敗。如果立法和守法都能達到法治的要求,法治就會因為內在於社會生活而成為人們普遍的價值準則和行為方式,那麼法治社會也就有理想變成了現實。

  相對應的,在中國,我們第一要堅持和完善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所以制定出來的法律也一定能夠反映人們的權益需求。法律能否真正實施,在於它能否滿足社會成員的需要,只有人們相信法律史保護權利和限制權利的公正的事物時,人們才會尊敬、擁護和自覺遵守法律。

  第二,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的權利制衡機制,加快法制化的程序。我國法治建設中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執法犯法的現象,根本原因在於缺乏嚴格有效的權利監督制約機制。只有權利的行使在法律的要求之內而不逾越,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國”。

  有關法治的優秀散文欣賞:信任、信心、信仰和法治

  按照詞典對信任、信心和信仰三個詞的一般定義來看,理解這幾個詞幷不困難,但把它們放在法治的語境裡則顯得有點複雜了。最近國內發生的諸多事件都充分說明,民眾與政府之間在此三者的理解和處理上存在很大的差異。

  信任是對他人的肯定性的接受態度並且相信通過依靠這種態度能夠達到希望的目標和目的。從社會角度看,信任是人際交往和互動的基礎,是社會和諧的基本表現。從法治角度看,信任包括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對民眾的信任。前者是政府施政的基礎和保障,後者是政府存在的民意反映與互動。

  信心是可以使人得以獲得他相信可以獲得的東西一種心境。信心包括他信和自信。自信源於對自己的認知和了解,通常不會有問題。但是他信,即相信他人,則複雜得多。他信取絕於當事各方,也是各方進一步行動的基礎。從民眾來看,是否對政府抱有信心取決於政府的行為和能力,即政府是否有公信力。從政府來看,對民眾的信心則決定於自身的制度建設和執政水平。

  信仰,是指極度相信和尊敬而產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並作為行動的榜樣或指南。信仰是持久穩定的信任、信心和依靠的意念和意志。法治語境下的信仰是對正義的信仰。信仰和實現正義是法治的目標。

  信任是法治的基礎,信心是法治的動力,信仰是法治的保障。沒有信任的社會不會和諧,沒有公信力的政府就不會是法治的政府,沒有對正義的信仰的社會不會成為法治的社會。

  當前的中國社會正是缺乏對信任、信心和信仰的合理解讀與和諧構建而形成的法治困局。民眾對政府缺乏信任,一旦有突發事件,謠言滿天飛,汶川地震的災情釋出和“周老虎”案件從正反兩方面說明了這一點。政府對民眾的認知與行為自主能力沒有信心,動輒以民眾素質低、時機不成熟為拒絕踐行民主與法治尋找藉口,如部分地區推行基層自治和民主選舉舉步維艱。整個社會沒有形成對正義的共同信仰,依法辦事沒有形成社會共識,甚至普遍懷疑法治的效果與功能,走後門、找關係成為人們解決問題的慣常思路。

  依法治國是法治社會的構建過程和我國的治國方略,其核心是依法治官,但在實際生活中被不斷分化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最後歸結為依法治民,原來應該成為法治物件的官卻成功變身為法治的主體,依法治國成為依法治民的堂皇手段。沒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社會,而建立法治政府必須先建立政府的公信力;建立公信政府,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民眾包括知情權和監督權在內的基本權利。只有政府與民眾之間形成互相信任、互有信心、信仰正義的良好氛圍,才能有助於真正實現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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