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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7日

  對於“法律是一門什麼樣的科學”的問題,歷來有不同的回答,但波斯納認為這樣的追問方式是不對的。他通過把法律的特點與科學的特點進行對比,指出:法律和科學其實有很大的不同,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整理的 ,希望能夠幫助你們:

  :法律之花處處開放

  很小的時候,爸爸媽媽總是以“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句古訓教育我怎樣做人。那時,只知道是一句似懂非懂,也很普通的一句話,隨著年齡的增長,漸漸明白其中的道理,蘊含的深意,也理解了父母的一片良苦用心。

  有過一則事件—— 一個16歲的學生,因多次被所讀學校裡所謂的“老大”***,又不敢向家長呈告,更沒有向老師求助,積怨太深以後,決定自己“解決”。一天,懷揣一把匕首,將遭受***的其中一人刺死,造成無以彌補的嚴重後果,家長承受經濟損失,自己又被提起訴訟。就這樣,一個花季少年因此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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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如此類的訊息、新聞,在生活中並不少見,假如我們心中有“法”,就會不至於幹出傻事。我生在新社會,長在紅旗下,在家有父母的千叮萬囑,在校有老師們的法制灌輸,他們的話語言猶在耳,學法懂法的觀念已紮根在我的腦海,我很慶幸,在我12歲這些日子,我沒有讓爸爸媽媽傷心欲滴,也沒有讓老師們為我擔驚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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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得小時候在幼兒園,園丁們總是教導我們不打架,做個乖孩子,多拿小紅花;上小學,教師們鞭策我們要遵守法則。一切看似簡單的話語,卻道出了許多做人、成才的哲理,我深受啟發,從中受益。作為當代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這幸福的年代,親眼目睹以及網路瀏覽改革開放這20多年來國家法制程序的突飛猛進,“依法治國”被寫進憲法,多麼令人振奮!然而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在我們的成長道路上如何與法同行?法律在我們的一生中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同時又是規範自己行為的社會準則。因為權利在規則中行使,義務在規則中履行,自由在規則中擁有。一路走來,我漸漸明白: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強化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個人道德修養,促進自己健康成長的需要。我在法律規範中成長,同時享受著法律的權利,相信所有的人都能學好法,用好法,一起來把我們的社會建設得更加和諧美好,繁榮穩定。讓法律之花處處開放,爭奇鬥妍。從此,讓我們一起踏上與法同行的道路吧!

  :杖刑為何打屁股

  杖刑,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9***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樑頒有“?杖令”,規定杖用生荊製作。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30、20、10;北周杖刑分五等:10、12、30、40、50。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60、70、80、 90、100,凡所犯重於50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於隋。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

  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50至300。凡杖50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6寸,廣2尺,加1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自15至30。明清杖刑沿襲唐宋,犯徒刑、流刑罪都用杖刑作為附加刑。所不同的是,明代杖刑用3尺5寸長的大荊條,而清代用五尺五寸長的大竹板。

  清朝末年,廢除了杖刑。杖刑為什麼在公堂上多打屁股呢?原來,從前鞭打犯人,並沒有明確的部位,每每掀翻在地,棍子劈頭蓋腦地打下來,以致很多犯人被活活打死。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次在太醫那裡見到一幅“明堂針炙圖”,他見人體很多重要器官的穴位都在胸背部,這些部位被撞擊拍打會有生命危險;他再看圖中屁股上的重要穴位就少多了。因此李世民便在刑罰中作了規定,凡鞭打犯人,屁股是受刑部位,不許打胸背部。從此,“公堂上打屁股”的定例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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