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師中級職稱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律師群體對社會現代化、民主化程序的加快將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試論律師與司法公正的關係

  摘要:律師與司法人員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律師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關係直接影響著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關係著司法公正的維護和權威,良性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關係將推動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具有良知的律師和公正的司法人員會相互感染共同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程序,律師與司法人員懷揣法律夢想,心繫司法公正是其基本的職業要求,也是我國法治建設的基礎,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堅強保障。

  關鍵詞: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法律信仰;律師;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3

  美國著名的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就形同虛設。對法律之信仰來源自對國家憲法、法律公正的崇敬,體現在實踐中則是對國家行政、司法機關和法律工作者執行法律的信賴。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建立,有利於整個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有利於法治社會的構建。誠然,倡導社會公眾法律信仰的同時,行政、司法機關如果不能理智的托起法律天平的公平正義,則會弱化法律的權威,貶損司法公信力。相對而言,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一員,在加強公正司法,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眾法律信賴上的作用不容忽視。與此同時,構建律師與司法人員的良性互動和互信是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眾法律信仰的總體的、迫切的需求。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和特徵

  我國的司法機關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廣義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等負責刑事偵查的機構。司法公正是以人民法院審判權中法官為主的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蘊含的精神和價值被司法機關準確地在裁判活動中加以貫徹和體現,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過程,其價值蘊含包括適用法律平等***即實體上的公正***、訴訟程式正義***即程式上的公正***和判決結果公平三個方面,其表現形式是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生命和靈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在法治社會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律師在實現司法公正中的地位

  任何事物均不可能單獨存在,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公正,離不開檢察機關公訴和監督,以及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時的辯法析理,在整個司法活動中,任何一個環節缺失都會導致司法程式不完整。所以,律師就成為司法公正中必要的組成因素。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在實現司法公正中處於什麼地位和角色直接影響律師作用的發揮。

  1.在實現司法公正中,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檢察官依法行使偵查起訴權,在實現司法公正中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從律師行使的職責來看,律師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行使的職責具有法定性和穩定性,象法官檢察官一樣,律師依法獨立行使自已的職責,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律師、法官、檢察官職責分工不同,具有各自的獨立性,地位是平等的。

  2.律師獨立地位

  律師執業中不受審判人員意志的約束,不受檢察人員意志的約束。公訴人***檢察人員***和辯護律師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表現在雙方各自從相反的角度提出有關材料和意見;雙方都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根本原則,都要追求不枉不縱,既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又要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雙方經過辯論,通過法院正確的判決達到新的統一,訴訟程式中律師獨立與審判人員與檢察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獨立工作。

  3.律師在實現司法公正中,律師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特殊法律地位

  律師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他的工作是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一角度出發的,他所代表的是當事人,而法官、檢察官履行的職責與律師完全不同,法官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檢察官是依法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他們二者都是從維護國家利益這一角度出發的,所以律師在實現司法公正中,他的職責是特殊的。

  4.律師的工作具有有償性,律師的管理具有自律性

  律師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有償的,表現為一種等價委託交換關係,律師機構是一種特殊的經營組織,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一種委託合同關係。而法院、檢察院不具有這種有償性。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主要靠法律規章制度來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只在巨集觀上進行指導和監督, “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負盈虧,自我發展”,這是現代律師事務所發展的方向,而法院、檢察院作為國家機關國家對他的管理則是一種行政管理。

  上述律師的地位實為理想化的律師地位,實踐中律師地位中獨立性、平等性的特點被弱化,的確任何事物無法孤立的存在,正因為事物的相互聯結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們不可能在真空下存在。源於公權利至高無上思想的根深蒂固,人治與法治的碰撞仍偶有出現,所以只有真正的體現律師地位和作用,弱化公權利至高無上的思想,依法治國才能真正實現。

  三、律師在保障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和公正是司法公正最直接的反映,是體現司法公正的載體和形象,一份公正、釋法明理、嚴謹的判決能夠反映整個司法公正的全過程,是增強司法公信力的根源。中國逐漸開始建立和完善現代化的訴訟程式制度,尤其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陸續修改以來,審判方式的進一步改革,都為建立公正訴訟程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律師在此程式中,通過參與庭審的對抗、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庭質證、展開辯論等對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以程式中律師的法律文書而言,代理意見和辯護意見***或辯護詞***雖然角度是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根本點,但是這些意見和建議都將為公正裁判和提起公訴提供不可或缺的事實、法律和證據依據,律師“辯法”,法官“釋法”,這一辯一釋完美結合卻能夠發揮法律公正之光。

  四、構建良性的律師與法官的關係,駕起互信橋樑,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1.保持互信和純潔的律師與法官的關係,維護司法公信力

  如前所述,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表現,社會公眾對法律之信賴,以及對司法公正的信賴,是構建和諧平安社會的基礎,作為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兩個司法機關承擔著除立法和行政執法之外的審判和檢察功能,即掌握著所謂“生殺予奪”,所以,公正司法才能真正體現法律之平等的光輝,使人民崇敬法律,尊重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只有這樣從律師執業的角度來說,才能保障律師有安身立命的舞臺和當事人的需求,從社會角度說自然才是維護我黨執政地位的根基,也是依法治國的根本。

  現實中法官不尊重律師抑或是律師不尊重法官,以及律師與法官之間不正當的交往影響司法公信力。

  前者表現為三種:一是庭審過程中律師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配合法官調解;二是法官刁難律師,質疑律師能力,訓斥律師;三是律師抵毀法官,以法官收取對方當事人賄賂為由推卸敗訴責任;四是法官宣揚律師無用理論。等等。歸結起來原因為:一是立法上對於公檢法相互分工與配合中遺漏律師這一群體,導致律師追求利益同時個別出現有損司法公正的行為;再有律師的權利具有依附性,缺乏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不高,作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法律工作者,與公權利無法真正的平等,以《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權利為例,的確存在辯護權利介入提前的依據,但是由於公權利的限制以及律師執業中法律風險的自我保護,無法真正意義的制衡,控辯雙方地位的不平等,無法達到理想中的事實和法律的碰撞,有的只有頭破血流,愈加削弱律師的作用;三是法律引導不足,導致各自的信仰和追求目標不一致,形成短期效益主義。法官中立地位與律師忠於當事人利益的價值理念無可厚非,但是共同維護法律信賴和司法公正則是律師與司法人員永恆的主題和追求。

  後者律師與法官的密切關係,主要表現為法官與律師身份混同和交往無度,利益重疊,這種情況就有可能徇私枉法,衝擊公正底線;再有,收受賄賂造成天平傾斜,進而為當事人設計更多的回報。在此過程中,造成了司法不公,也有時由於利益落空造成司法人員與律師分崩離析,造成不良影響,影響司法公正。

  因此,如果律師與法官均應該潔身自好,和而不同,相互尊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各自利益和權威不會受損,司法公信將更加提升。

  2.相互配合工作,提供方便

  訴訟活動尤其是庭審活動是體現程式和實體公正的重要活動,必須在合法有序的狀態下進行,律師與法官應該相互配合,耐心傾聽,友好的引導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式不激化矛盾。體現在:一是法官訴訟過程中尊重司法分工,尊重雙方的職責分工,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和律師意見,釋法析理,不偏不倚;二是律師要法言法語,不挑詞架訟,維護法官尊嚴,維護法律尊嚴;三是對於一方言行不當,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律師和法官應該通過正當的渠道,積極,善意的向所在單位反映或者在迴避當事人的情況下正常溝通交流,保證訴訟順利進行,保證法律尊嚴和司法公正。

  3.建立正當的交流溝通長效執行機制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身份不同,但卻為同道之人,共同承擔著捍衛法律公正與權威的職責和使命,加強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溝通勢在必行。

  第一,建立互信這座橋樑和平臺,打消雙方之間的不信任。法官與律師之間彼此不信任,司法將失去公信力,公眾福祉首當其害。

  第二,建立正當的交流溝通長效執行機制,讓法官與律師共同參與矛盾化解,增強職業歸屬感,消除誤會誤解。

  第三,堅持“個人之間少來往,組織之間多溝通”原則,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與法院、檢察院對接,或由本地區法學會,政法委組織交流,共同探求依法解決糾紛的最佳方案。

  五、樹立法律公平正義之信仰,建立良好的事業發展理想,才是維護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根本

  1.司法公正需要司法人員崇尚法律公平之信仰

  針對目前律師與法官某些不和諧的關係,究其原因是法官缺少職業保障,工作壓力大,職業風險無處不在,工資收入水平與風險、工作壓力不配比。法官隊伍的來源素質不足,資源睏乏,法官隊伍斷層,法官職業信仰缺失等,均是制約法官隊伍發展,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經過不完整調研,以2012年哈爾濱市基層法院為例,每年審理刑民行案件總數達5000件,全市法院審結一審案件42241件,每個法院幾百名幹警審判隊伍的佔一半,那麼就是每名審判法官審理案件全年30-40件,有的法院甚至更多,也就是每個月需要審結案件3.5件。與律師對比,案件數量計算到律師收入中,按平均代理費計算就是每月3.5萬元收入。試問,法官工資收入多少,因此法官工資收入與工作量的不配比,自然形成不正當的利益關係。另外,現在法官考試均通過公務員招考,年輕化和工作經歷使法官不能馬上獨立辦理案件,實踐經驗沒有、日常生活經驗不足,人生閱歷不足影響其進入角色,而且由於工資收入不足,很多年輕法官進入隊伍就會產生不良的工作和人生態度,攀比逐利自私風氣盛行,受汙染快。這樣蔓延下去,不從根本上培養司法人員的法律信仰將扼殺法律的尊嚴和司法公正。尤其現在某些法院斷層嚴重,中間力量的法官缺乏,此年齡段的法官法律信仰不足,工作勁頭不夠,有發展前途的不踏實阿諛奉承,沒發展前景的駐足不前,怠於工作。法院內部不和諧、不謙虛、老的不幫,少的不學,直接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工作者的整體形象。律師可以促進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本身的問題解鈴還須繫鈴人,是需要法律工作者共同傳導正義的能量才可完善的。

  2.法律公平正義,需要律師建立良好的事業發展理想

  律師隊伍也存在此類現象和問題,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以賺錢為目的,不談律師事業發展,沒有整體的律師發展規劃,公益事業少,專業性不強,專業技能不足,案件量大案件質量差,導致有些案件之所以法官們對律師產生反感情緒,的確是律師業務素質差,工作態度不認真造成。打鐵還須自身硬,提高律師自身素養是促進司法公正的基本,只有贏得司法人員的尊重和敬佩,才是律師根深立命之本,過於妥協和奉承有損個人形象和司法公正。所以,在維護司法公正中,要摒棄浮燥思想,必須形成以法律解決問題的觀念,要相信以法律能夠解決問題,尊重司法程式,不以信訪代訴,不以密切關係代辯,不以敷衍行事代理。維護了司法公正,律師才有生存發展空間和作為,當社會對司法公正喪失信任時,損失了司法公正,也損害了律師權益。   六、傳遞法律信仰,引導當事人正確把握司法救濟之信賴尺度和合法的利益訴求

  依法治國要求先有良法,再有善治,善治即為公正司法、執法,對於律師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經過逐年的業務學習和工作積累對此能夠理解,但是對於普遍公民法律理念仍很淡薄。律師與司法人員共同擔負著普法的責任和義務,引導好當事人合法的利益訴求和對法律的信賴盡度,是維護公序良俗,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乃至全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作用毋庸置疑。

  1.進行法律宣傳,引導當事人適當的法律信賴尺度

  如前所述,首先要信仰法律,信任用法律能夠解決所有矛盾,這無可厚非,這是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不同於道義,有些道義沒有上升為法律,也不可能上升為法律。違反道義的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法律也不可能對於所有的損害給予救濟,比如精神損害,再如,由於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怠於主張權利,典型的是訴訟時效理論,還有,有的當事人在平時經營合作中懶惰行為、過於輕信行為,都會為將來權利和利益埋下隱患。所以,筆者在平時為當事人提供法律顧問時,筆者經常說,一個上萬條的合同,也不如選好一個合作伙伴更重要,一場再漂亮的官司也抵不過一份傾斜的合同。信仰不等於依賴,法律對懶惰人,對愚人,對非理性逐利者無力迴天。所以,對法律的信賴和敬畏應該如影隨形,讓法律進入千家萬戶,讓法律生動易學,這一點法律職業人責任重大,功不可沒。與此同時,引導當事人相信法律,但不可盲目依賴於法律或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良法也只能補救,不可能完整救濟。

  2.引導當事人正確合理的利益訴求

  其實律師也好,人民調解組織也好,人民法院也好,應該幫助當事人找到權利義務平衡點,是維持整個司法公正和法制進步的基礎。有一起案例,雙方的證據不足,但是能夠反映案件的基礎客觀事實,尊重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很糾結。有時法律事實則存在道德和誠信風險。所以,律師應引導當事人合法、合理、正確的利益訴求,維持當事人的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公序良俗。切不可為一已之利,調詞架訟、搬弄是非。

  3.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之外的途徑解決紛爭

  現行立法和司法機制下,審判機關擔負起經濟發展中重大突出矛盾的解決,徵地拆遷、本區域重大專案順利進行的法律服務,小到民商事婚姻家庭、權屬、損害賠償等案件的審理。這種司法機制下,使很多的社會問題靠法院來解決。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自律組織、民商式仲裁委員會等沒能真正發揮法律體制下解決社會矛盾的作用。將矛盾解決於基層調解組織,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將民商式案件引入行業自律組織、引導當事人進行民商式仲裁,不但化解司法資源問題,也有助於當事人友好、平和的處理紛爭。律師在此問題上責任巨大,也將大有作為。

  結語

  綜上所述,律師、法官、檢察官的一言一行都是社會、媒體、公眾關注的法制人物焦點,社會公眾從通過與法律工作者的個體打交道入手,瞭解法律公平正義的狀況。所以每個法律工作者都是法律宣傳者,普法教育者,自覺守法者。如果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堅持以證據說話,尊重事實,以法律服人,用非情緒化的法律理性解決社會矛盾,長久堅持下去,司法公正將進一步提升。最後筆者想說,讓我們要共同堅守法律信仰,共同為法治社會建立而提供一份正義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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