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5日

  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更加強調學生權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學生權利,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最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援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資訊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稽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援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資訊,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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