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教育學習材料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廉政教育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普及大家的廉政教育的知識,下面小編整理了廉政教育學習材料以供大家閱讀。

  廉政教育學習材料篇1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黨的以來,黨中央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進而深化為全面從嚴治黨,並納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全面從嚴治黨是各級黨組織的職責所在。《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全面從嚴治黨為目標方向,總結實踐經驗,健全問責機制,紮緊問責的制度籠子。頒佈實施《條例》,就是要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釋放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訊號,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解讀】本條規定了“指導思想”。黨章總綱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開展黨的問責工作,必須以此為指導。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指明瞭黨的問責工作的方向,必須貫徹到問責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

  “四個全面”是我們黨引領中華民族實現偉大復興的戰略佈局。加強黨的領導是根本目的,加強黨的建設是根本途徑,全面從嚴治黨是根本保障。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是關於問責工作的核心思想。通過規範和強化問責工作,一方面要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另一方面要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解讀】本條規定了“問責原則”。

  一依規依紀,實事求是。依規治黨,必然要求依規依紀開展問責。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問責工作必須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延伸,是對黨內其他問責規定的歸納提煉,是問責工作的基礎性法規。黨內法規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已有明確規定的,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條例》未作重複,在實踐中仍然依照這些法規執行。黨的問責工作是嚴肅的政治任務,實事求是是黨的問責工作一貫堅持的原則。要堅持求真務實,是哪一級責任就

  追究到哪一級,該採取什麼問責方式就採取什麼方式,不應當問責的就決不能追究責任,做到寬嚴適度、不枉不縱。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2015年6月26日,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條例》落實講話精神,將“失責必問、問責必嚴”作為一條重要原則明確下來,是對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細化具體化,體現了我們黨強化責任追究的堅定意志。在問責工作中,必須始終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問責的利劍生鏽,形成“破窗效應”。

  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講話中指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也是我們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歷史經驗。日常工作中發現了問題就要真管真嚴。懲治,治是根本,懲是為了治。”在問責工作中,要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通過強化問責,使幹部真正扛起責任,不犯或少犯錯誤特別是嚴重錯誤,這才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最大的關心和愛護。

  四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管黨治黨不能有權力無責任。每一級黨組織都有自己的責任,這個責任不能替代。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個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全面從嚴治黨,必須靠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來支撐,按照管理許可權,落實分級負責原則,層層傳導壓力。黨中央從中央部委和省一級抓起,把責任讓黨委黨組書記扛上。省委書記再把責任傳導給所有班子成員、壓給市委書記,市委書記壓給縣委書記,一直壓到基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局面。這是落實“兩個責任”的成功經驗,也是壓實問責責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許可權,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物件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解讀】本條規定了“問責主體和物件”。根據本條規定,問責主體是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追究的是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物件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對於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是問責的重中之重。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解讀】本條規定了“責任劃分”。在追究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必須分清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的責任。根據《條例》規定,領導班子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不管是黨組織還是黨的領導幹部,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就得有多大的擔當,不擔當、亂擔當就要被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

  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解讀】本條規定了“問責情形”。黨章第42條明確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這是黨章對問責情形作出的重要規定。黨的以來,中央紀委在監督執紀問責實踐中深化了對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深刻體會到:“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集中體現為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必須毫不動搖地貫穿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之中。堅持黨的領導關鍵在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當前,人民群眾對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的作風和廉潔問題反映最突出,必須堅定不移正風肅紀、反腐懲惡,迴應廣大人民群眾的期盼,鞏固黨的執政之基。黨的建設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這一體會寫入了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黨中央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的現實需要出發,遵循黨章規定,總結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在《條例》中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其中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

  廉政教育學習材料篇2

  新時期領導幹部的優秀代表鄭培民有句名言:“做官先做人,萬事民為先。”他不論是擔任市、州委書記,還是到了省委副書記高位,始終以此為行為準則,視“老百姓比天還大”,用其親民、愛民、為民的公僕形象,為我們樹立了“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的光輝榜樣。開展向鄭培民同志學習,首先應當學習這種為官做人的崇高思想境界。

  說到做人,首先是一個做什麼樣人的問題。同志指出:“領導幹部首先要堂堂正正做人。”做什麼人?他建議大家重讀毛澤東同志的《紀念白求恩》,“學習白求恩同志毫無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做一個高尚的人,一個純粹的人,一個有道德的人,一個脫離了低階趣味的人,一個有益於人民的人。”作為執政黨的黨員、執政黨的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只有以此為做人標準和為官准則,才會擁有“老百姓比天還大”的為官境界。

  領導幹部首先是人,其次是官。先做個好人,爾後才能做個好官。儘管一個好人,不一定會是個好官,但一個好官必定是一個好人;不是個好人,肯定也不會是個好官;人品人格不好,官風官氣也不會正,官德對官風官氣起決定作用。不是官位使人增光,而是人使官位生色。我們黨正是因為有了一代接一代的模範黨員幹部,才在人民群眾中樹立起了偉大的領導形象。孫中山先生曾這樣告誡過他的同志:“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這既是做人之道,也是為官之道、執政之道。何謂大事?同志說:“凡是關係黨和國家利益的事,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事,都是大事,都要認真過細地去做,都要努力做好。”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只有視人民群眾利益至高至上,置於“為先”的位置,並認真細緻地去做,努力去做好,才算真正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方能真正贏得廣大群眾的衷心讚譽和擁戴。

  古往今來,“官”的詮釋頗多,但正解曰:“為民做事。”箇中道理很簡單:“民為邦本。”沒有民,哪來官?當官不為民做事,民要這官幹什麼?清人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裡有個故事:一位官員死了去見閻王,自稱為官清廉,所到之處只飲一杯水,不收一分錢,自認無愧於鬼神。不料,閻王卻訓斥他說:如果不要錢就是好官,那麼在大堂之上擺一尊木偶,連水都不要喝,豈不比你更好嗎?你一生處處考慮如何保全自己,躲事避事,為官三年,毫無政績,負民負國,既無功,便有罪!一番訓斥,庸官啞口無言。這個故事道出了一個發人深省的道理:一個人不論當官有多大,總是靠群眾養活你,而不是你養活群眾;不論你有多大能耐,群眾總是你的衣食父母,而不是你給大眾以衣食。從這個意義說,群眾給了你吃穿,實指望你給大家辦點事,而你卻尸位素餐,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一切從利己與否考慮,老百姓對你的供奉,還不如養一隻雞、喂一頭豬實惠,這豈不是對群眾的犯罪?!

  人不一定能使自己偉大,但一定可以使自己崇高。立志為人民做事,就是一種崇高。凡是立志為人民做好事、辦大事的人,即使當不了大官,也會名垂青史。相反,凡總想做大官,而不求做大事的人,即使是當了大官,也會因為其行為與黨和人民的利益相左,最終落個身敗名裂、遺臭後世的下場。因此,當我們個人職務進步慢一些的時候,當我們嫌自己官小的時候,不妨這樣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究竟為人民群眾做了多少好事、大事?這樣就會心安理得地工作生活,就不會因自己的官小、提得慢而怨天尤人。

  廉政教育學習材料篇3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準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係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密切聯絡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範

  第一條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物件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資訊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洩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階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專案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專案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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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準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準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準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準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準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準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準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蔘照執行本準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準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準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釋出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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