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分析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增值稅制度自1979年正式引入我國以來,歷經多次變革,由於增值稅特殊的抵扣方式使得其可以在商品或者勞務生產流通的任一環節、任一階段進行徵收,故相較於其他稅種,其具有徵收範圍廣泛等優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發展 》

  摘要:本文以“虛開市場是如何形成的”為切入點,簡要探討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的市場機理,即無法開出發票的生產者和不需要發票的終端消費者在市場執行中產生虛開市場。以最近五年虛開犯罪的演進為線索,簡要闡述了虛開公司流寇式經營、持續經營和克隆票虛開的模式和內在的演進機理,並得出經濟犯罪進化和融入正常經濟行為的結論,並提出了偵查對策。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克隆票

  筆者自09年參加經偵工作以來,偵辦多起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並深刻感受到此類犯罪近年來的進化,現簡略總結,以期求教於同仁。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現狀

  金稅工程實施之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要體現為大頭小尾的陰陽票、真假票,自金稅工程實施以來,隨著稅務比對系統的逐步升級完善,傳統的虛開犯罪已近乎完全失去了市場***當然,在極少情況下仍有發生***。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虛開發票”犯罪又以一種新的形式———即“真票虛開”的形式———出現。近年來,相關論文大多數都是基於“真票虛開”進行探討,然而,以筆者的辦案經驗來看,大多數調研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市場是如何形成的。在缺乏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的前提下,簡單的將虛開犯罪的原因歸結為“利慾薰心”,雖無不妥,但終究缺乏更深刻的說服力。在本文中,筆者即以“虛開市場是如何形成的”為切入點,以最近年虛開犯罪的演進為線索,做一個簡單的探討。

  二、虛開市場的形成

  筆者認為,首先要了解的是,在完全正常的經濟業務中,巨大的虛開市場是如何產生的,並進而瞭解,在業已形成的虛開市場中,虛開公司是如何運作並盈利的。為了更形象的解釋這些問題,筆者建立了一組高度簡化的模型。考察市場可知,大量的非為一般納稅人生產者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力,如小煤礦、小造紙廠等。另,市場上還存在大量不需發票的終端客戶,如無法報銷的普通消費者。若此二者直接對接,即賣主不能開具發票,買主亦不需發票,則無需探討。然則,實際情況二者根本無法直接對接,其必通過市場完成對接。市場執行模式如下:A公司正常進貨***即票貨完全***,但其買家為不要票的終端消費者,則問題之一出現:A公司進貨時票貨完全,但出貨時出貨無票,則A公司有發票盈餘之外,亦須應付稅務稽查之“庫存與帳不符”之難題。某小作坊將其產品賣給B公司,B公司將其貨物規範的供應於C公司***即票貨完全***,則問題之二出現:B公司進貨時有貨無票,出貨時票貨完全,亦須面對稅務稽查之“庫存與帳不符”之難題。聯絡問題一與問題二,A無銷項,B無進項,若得機緣,使A將其盈餘之票開具於B,則A、B之難題得以解決,且A因額外賺取開票費而尤為滿意。當然,實際經濟業務參與主體更多,傳遞鏈條更長,比這個模型要複雜得多,但這個高度簡化的模型說明:只要存在個體不開票的起點與終端不要票的客戶,且二者需要依靠市場機制完成對接,則勢必會在經濟執行中產生巨大的虛開市場。

  三、虛開公司的進化

  ***一***流寇式經營的虛開公司

  如前所述,在正常的經濟業務下,產生了虛開犯罪的土壤。犯罪分子考慮,虛開發票無需操心經營,且利潤頗高,可以專門用其謀取利潤。進而產生了第一批專業虛開發票的公司。此類虛開公司的犯罪模式:在正常的經濟執行中,出現了需要進項發票的B公司,於是犯罪分子首先註冊或者購買一個公司,我們仍稱之為A公司,然後A公司給需要發票的客戶B公司開票,拿到票的B公司用這種虛開的票去抵扣稅款。2000年左右的虛開案件基本都是這個模式。如果大家有印象應該記得,那時手機經常能收到“高價收購一般納稅人”之類的簡訊或名片,之所以要收購一般納稅人,且許之以高價,就是為了完成此模式犯罪。然而這種犯罪模式很簡單,但風險很大,原因是A公司根本沒有進項,稅務局很容易發現,因此A公司不得不經常性的改頭換面,故筆者稱之為“流寇式經營”,特點為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幹一票換一身馬甲。除卻“麻煩”這一因素外,更嚴重的問題是,B公司從A公司進票,但A公司本身是虛開公司,因此B公司的犯罪也就很容易暴露。經過專項打擊,這種犯罪模式即宣告淘汰。

  ***二***持續經營的虛開公司

  經改良,虛開發票犯罪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筆者稱之為“持續經營模式”。其模式為:C賣貨給D,常理D應用C的進項票抵扣稅款,但D由於種種原因不需要抵扣,如國家規定黃金交易採取先徵後補,因此黃金企業不需要增值稅發票,此時A出現,遊說C為其開票,C考慮開票費問題,遂將發票開給A,A再把票開給B,B用其進項抵扣。此模式進步明顯———犯罪公司A既有進項又有銷項,賬面平整,可以實現虛開發票的持續經營。但此模式存在明顯缺陷:A的持續經營必須依託於不檢查,相關部門一旦查賬,A的“進銷不一致”問題會迅速暴露,而此問題商貿企業斷然無法合理解釋。2014年左右,稅務機關根據進銷不一致集中檢查、處理了一大批“進銷貨不一致”的虛開企業,此模式的虛開公司也基本銷聲匿跡了。

  ***三***克隆票經營的虛開公司

  經再次改良,形成虛開公司的第三個層次———“克隆票經營”,其模式為:C賣貨給D,但D由於種種原因不需抵扣,但A放棄直接向C索要發票,而是竊取開票資訊,而後虛構E公司,令虛構的E公司套用竊取來的開票資訊,給A開克隆票,而後A開票給B,B用其進項抵扣。當然,克隆票並非只有這種模式,只要是參與比對票面資訊一致的、而實際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可稱之為克隆票。例如,在醫藥領域,存在大量清單***的發票,其實質也是一種克隆票經營。目前,這種方式的虛開是比較高階的、也是逐漸為虛開公司所掌握的虛開形式。和上個模式比起來,此模式又進了一大步———平整賬面的同時平整了經營物品,通過傳統的檢查根本發現不了A公司的犯罪,相反,還會得出來A公司是個正常經營、依法納稅的公司。只有將A公司行為納入經濟過程,方能發現其犯罪手法和盈利模式。目前對此類犯罪的主動發現能力不強,偵查模式囿於案中發現、協查辦理,尚還沒有形成發現犯罪的有效思路。

  四、偵查工作的啟示與挑戰

  虛開公司的進化歷程簡述至此,筆者希望通過對虛開公司進化的分析,說明經濟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不斷升級。正如本文所敘第一種犯罪模式,很多經濟犯罪之初都是很生硬的犯罪,容易發現並整治,但隨著經濟發展和打擊力度的不斷提高,經濟犯罪的手法會不斷升級,直到其完全融入“合法”的經濟執行。這就要求經偵工作必須將犯罪融入到經濟執行中考察,切不可孤立的研究犯罪。例如克隆票經營模式下的A公司,如果不將其放在整個經濟執行中去考察,只是孤立地研究A公司本身,只會得出A公司不犯罪的錯誤結論,進而誤導偵查方向,延誤取證時機。因此,經偵民警應當熟悉經濟業務知識和經濟執行中的漏洞,對可能出現的新型經濟犯罪要有前瞻性,至少在新型犯罪模式出現的第一時間能夠判斷犯罪。

  參考文獻:

  [1]《危害稅收徵管罪》,曹康、黃河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15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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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劉華,陳平路.逃稅行為及影響因素的理論分析.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交通科學與工程版***,2014***2***

  [5]楊碧雲,易行健,易君健.個人所得稅逃稅理論模型的演進及對我國的啟示.當代財經,2013***8***

  篇二

  《 增值稅農產品優惠政策分析 》

  1現狀分析

  在對枸杞、葵花籽、番茄3個行業的典型企業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整理出資料以反映增值稅優惠政策對農產品的適應性。枸杞加工企業,適用稅率13%,實際稅負14.2%;葵花籽加工企業,適用稅率13%,實際稅負17%;番茄加工企業適用稅率17%,實際稅負2%。在對不同規模企業的測算中,小規模企業實際稅負2%,加工企業實際稅負17.6%,商業企業實際稅負6%。

  2存在問題

  2.1農產品初加工與深加工在認定上存在爭議

  不同地區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不一致。枸杞原材料加工成粉狀後銷售,適用稅率存在爭議,發生多次開票退回的情況,政策制定的模糊地帶使得實際操作不能確定。

  2.2稅負不均

  2.2.1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和深加工企業稅負失衡。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實際稅負低於深加工企業。深加工企業銷項稅率高而進項抵扣稅率低,導致深加工企業實際稅負高。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可以取得較多的進項抵扣,從而實際稅負較低。這種稅負的不公平降低了深加工企業的競爭力,不利於深加工企業的發展。

  2.2.2農產品加工企業與商業企業稅負失衡。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為17.6%,農產品商業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為6%,農產品加工企業稅負高於農產品商業企業的稅負。稅負較低的商業企業卻沒有較高的市場競爭力。

  2.3企業負擔加重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我國目前對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實行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時規定,用於免稅專案的外購貨物以及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意味著農業生產者只能通過提高農產品價格將稅負轉嫁出去。由於農產品價格彈性很小,農產品生產者很難將增值稅全部轉嫁出去,通常需要自身承擔一定的稅負,這就導致對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反而加重農民負擔的結果。

  2.4增值稅鏈條式抵扣中斷

  稅法規定了收購農產品自行計算的進項稅額、購銷貨物承擔的運輸費用計算的進項稅額、上一環節享受即徵即退等3特例。這3特例計算的進項稅額,都屬於虛擬計算,這些都背離了完善的增值稅鏈式內控機制的內在要求,形成了增值稅鏈條的斷點,導致增值稅鏈式內控機制的作用無法正常發揮。對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使得下一環節無法抵扣。由於免稅,農業生產者投入的生產資料、固定資產的增值稅不能轉嫁出去,而是內化成實際成本,減少了收益。對於下一環節來說,因第一環節免稅無法取得抵扣憑證,所以第一環節免稅向下一環節轉移,增加了下一環節增值稅。

  3國際經驗借鑑

  在英國,農業產品屬於零稅率產品,即農場主在銷售環節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且還可以享受農業生產資料退稅的優惠,加拿大、墨西哥也對農業實行零稅率政策。法國在農業稅收政策方面彈性很大,農業生產者可以自行選擇繳納方法:如果選擇繳納增值稅,就可以抵扣所購買生產資料的進項稅額;如果選擇免稅政策,在把農產品出售給他人後,可按照銷售獲得一定比例的補助,以抵補農業生產者已經支付的進項稅額,補償金額由稅務局支付。還有一些國家對農業實行特殊的低稅率優惠制度。如德國增值稅的稅率原則上定為19%,但對農產品適用7%的低稅率。

  4幾點建議

  4.1保護傳統農業

  應該制定一套為農業量身打造的稅法,以保護我國的傳統農業。稅率設計應包括高稅率和低稅率兩級。農業行業免稅政策僅適用於本國有機農業產品,對於轉基因農業從高適用稅率。特別是在種子環節,稅率應該有特殊的設計。進口轉基因種子適用高稅率,本國健康種子適用免稅政策。本國農業產品屬於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不應該以任何形態出口,在國內銷售的農業產品適用優惠政策。對於轉基因農業產品應當制定稅收政策,限制其在中國土地上的種植,直到消失。禁止轉基因食品的進口,制定限制性的稅收政策。政策規定中應制訂出有利於人民生命安全的農產品享受優惠政策,農產品行業以保證生命安全為導向,稅收政策的制定應當鼓勵健康食品,打擊對人類有害的食品。優惠政策的制定應當體現保護生命的理念,種植業與養殖業適用不同的優惠政策。

  4.2完善優惠制度

  實行農業投入品零稅率制度以免除農產品的稅收負擔,由於農業投入品很少在農業部門之外作為投入使用,所以對農業投入品實行零稅率在制度上可行。實行特殊產品的低稅率政策,對不同農業行業制定不同的稅率,以體現鼓勵和限制作用。在免稅環節,對於種植業免徵增值稅,對於養殖業制定限制性的稅額,而不應該全額免稅,對於捕撈業應該制定懲罰性的稅收政策。稅額減徵適用於傳統農業,給予一定年度的減徵。改變簡單的稅收返還,制定累進式的返還方式,以鼓勵農業納稅人及時更正納稅行為。建立對農產品生產者統一比例加價補償制度,即通過對農業生產者實行補償機制來解決增值稅稅負轉嫁導致的生產者收入的減少。

  4.3對農業生產者實行分規模管理

  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農產品企業,會計核算健全的一般納稅人採用增值稅規範的購進扣稅法,將目前的免稅徵收方法改為零稅法,不僅在初級農產品銷售時免稅,且允許抵扣農業投入品和農業科技服務的進項稅額,徹底減輕農民負擔。小規模耕種的農民,未達到條件的,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考慮採用農產品銷售加價補貼制度,其購買的生產資料所含的增值稅稅款通過銷售農產品時向購買方收取一個加價比例得到補償,以形成對農產品的價格補貼機制,從而彌補簡單免稅制度帶來的農業稅負問題。

  4.4簡化農產品免稅程式

  免稅政策手續辦理滯後於企業的業務發生時間時,因批文的不及時,企業發生銷售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產品銷售給對方的企業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農產品免稅政策要求每年備案,而且備案手續繁雜,所以納稅人選擇放棄享受農產品免稅政策。符合免稅的產品,應當不用經過程式申請,直接免稅。只要政策不改變,免稅政策可以一直享受下去。消除地區間優惠政策執行不一致的問題,有的地區內銷和外銷分開核算,有的地區合併核算,企業認為,分開核算合理。

  4.5完善出口退稅

  對於農產品加工企業,如果沒有出口退稅,企業將很難生存。根據暫行條例相關條款:出口貨物增值稅稅率為零。零稅率的規定是整個出口退稅體系的理論依據,其意義在於:出口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由於適用稅率為零,相應的銷項稅額也為零,最終計算的應納增值稅為負數。相反,如果採用免稅概念,由於免稅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需要轉入成本,此時退稅將失去理論基礎。所以,準確計算出口貨物國內已納稅款是退稅制度設計的關鍵。簡化備案制度,退稅的過程不必受到多個部門的牽制,給納稅人造成額外的負擔。退稅稅額的計算過程具有嚴密的邏輯性,各級單位備案有些複雜。應改進退稅手續,與實際需要相符合,保證退稅稅款及時到達企業賬戶。對於農產品,可以分為鼓勵出口產品和限制出口產品。比如枸杞、葵花籽、番茄應該鼓勵出口,以免國內供給過剩而導致原料無法儲存。對於這些產品,應該提高退稅率,起到鼓勵的作用。

  4.6科學設計農產品抵扣方法

  結合實際情況,嚴格外購農產品的抵扣,在增值稅制度上合理解決外購農產品的抵扣並有效防範管理漏洞。嚴格農產品收購環節,發揮農業專業合作社的作用。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現狀是業務量很少,基本作為農民農產品的篩選場地,收取服務費。稅收政策應當規定農產品收購環節在農業合作社完成,稅務機關可以介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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