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若干問題的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2日

對納稅人來說,稅款的徵收無論怎樣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定損失。只要徵稅作為一種無償的從社會成員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納稅人就會千方百計的規避納稅義務。由於各個國家對同一類徵稅物件或納稅人可能設計不同的稅種,也可能設計不同的徵收制度(諸如稅率的高低、計稅依據的大小甚至稅務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工作程式、工做方法上存在差異),導致了不同國家對同一類徵稅物件或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不同。這種差異的存在是納稅人尋求避稅的誘餌,也是避稅成功的可能條件。而稅收條款的不完善、不全面也為避稅者提供了良好的機遇。

  一、避稅的主要表現

  1、興辦假“三資”企業

  假“三資”企業是指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主要以內資在***組建的公司或其他的經濟組織,又以外商投資者的名義與我國企業合資、合作或獨資在我國境內建立的“三資”企業。這些假“三資”企業的投資者實際上都是中方投資者,其資金來源往往大部分甚至全部是國內資金,但卻可與真“三資”企業一樣,享受國家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一切稅收優惠。假“三資”企業是在我國對外開放中出現的一種獨特的資本倒流的經濟現象。因它有稅收優惠之利,許多國內企業或部門有意識的加以利用,而規避或減輕應納的國內稅收。

  2、價格轉移和費用轉移

  價格轉移這是跨國公司轉移利潤,降低稅基,在稅率上就低不就高進行避稅的一種常見的方法,而當前則是外商用以規避我國稅收的最主要手段。因為許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是跨國集團的聯屬企業,而且與外國母公司及關聯企業存在著大量產品交易關係。

  其價格轉移形式主要有三種:故意抬高其從***母公司或關聯公司購買的機器裝置價格;故意抬高其從***母公司或關聯公司購買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價格;故意壓低其售給***關聯公司的產品的價格。費用轉移則是指***母公司或關聯公司,通過貸款,諮詢等等服務方式,將不應分配給境內關聯企業的費用轉給境內關聯企業,以達到降低其所得稅稅基,而少納稅或不納稅的行為。

  3、鑽稅收制度的空子,避重就輕選用稅目稅率以減輕企業稅負

  稅目是徵稅物件的具體化,反映具體的徵稅範圍。規定稅目是徵稅技術上的需要,通過規定稅目,可以劃分各稅種徵免和稅率高低的界限。國內製定稅目有列舉法和概括法兩種。列舉法是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專案分別設計稅目,概括法是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不管稅目的制定採用何種方法,面臨千姿百態的商品和層出不窮的新產品,稅目不是過細就是過粗,不可能很明晰劃分其界限和包括一切產品。納稅人可將自己生產的產品或經營服務專案從其材質特性、結構、用途等方面去避重就輕選用稅目或享受稅收減免。

  4、鑽稅收優惠的空子,向***轉移利潤

  主要形式有:增大減免稅期間利潤,從而向***轉移利潤;有意推遲償還外國公司債務,趁機向***轉移利潤;有意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增大折舊扣除額,加快投資的回收而向***轉移利潤。

  5、鑽有關稅收減免條文的空子,儘量爭取享受減稅或免稅的待遇而少納稅或不納稅

  減稅免稅是國家依據有關政策精神對某些納稅人和徵稅物件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主要內容包括減稅、免稅和起徵點的確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享受減免稅的條款有時彈性較大,對其界限的量化不夠,納稅人充分利用其有利之處,鑽進減稅規定範圍而享受減免。

  有避稅就有反避稅,由於過去長時期的封閉式的稅收徵管制度的習慣和影響,對反避稅的反應不敏感,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有的雖引起了注意,並通過稅收立法的部門在稅法中予以防範,但又由於經管人員素質欠佳,其防範措施的落實不力,效果也就很有限。

  二、反避稅的措施

  1、加強反避稅立法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由過去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發展到國有、集體、個體、私營以及“三資”企業並存的多種經濟。我國隨之出臺了相應的稅收法律,但是,由於我國處在起步較晚的經濟形式調整時期,因此,對外資企業的稅收立法還很薄弱,也不很健全。特別是現在我國還沒有制定相應的反避稅法律條款,使我國的涉外稅收管理乏力,加之稅收徵管手段落後,因此,管理偏鬆、資訊掌握不及時以及對偷稅等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等現象時有發生,偷、避稅狀況日漸突出。所以,反避稅的立法已是當務之急,國家應儘快出臺相應法律和政策,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和個人依法納稅,強化涉外稅收管理,提高公平競爭意識,以達到堵塞漏洞,防止和查處偷避稅行為的目的。

2、完善流轉稅制

  流轉稅是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隨著流轉稅制由不分層次、各稅種均以全額在各環節徵收,改為分層次、各稅種只能在特定層次(或區域)以增值額或營業額徵收,漏洞已大大減少,但還有些問題需要得到重視。

  (1)合理設定稅種

  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取消產品稅,開徵消費稅,完善增值稅和營業稅。增值稅對境內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徵收成為普遍徵收、普遍調節的稅種。消費稅只對11個稅目的應稅消費品徵收,成為特殊調節的稅種。營業稅則只就應稅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銷售徵收。這種稅種設定從整體上看是合理的,也符合世界範圍內流轉稅發展趨勢,但仍存在稅種的性質體現不明顯、各稅種的徵稅範圍不清晰等問題,給避稅者提供可乘之機,需要儘快完善:一是明確稅種的性質的作用,從反避稅角度看稅種的性質應當更加明朗化。這裡所說的稅種性質不僅是指徵稅物件劃分的結果,而是指作為流轉稅類的稅種應該發揮的作用。按現在的稅種結構,增值稅作為普遍徵收、普遍調節的稅種,應該是就所有貨物的生產和銷售,就所有貨物的生產、銷售緊密相關的業務進行徵收,而且應該是統一稅率的徵收。這樣既可以充分體現增值稅的性質,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優越性和作用,便於徵收管理,也不給避稅者留下空隙。二是明確各稅種的徵稅範圍,互不交叉。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同時採用增值稅、營業稅平行徵收是可行的。但是,這兩個稅種有各自特定的徵稅物件,特定的政策目標,所以它們在徵稅範圍的劃分上要儘量清楚,以免納稅人避重就輕。增值稅側重於貨物的流轉,而營業稅應側重於貨物生產流轉外的產業進行徵收,這其中可由納稅人選擇使用稅種的規定應該儘量減少。

  (2)完善徵收制度

  就各流轉稅的稅種來說,要反避稅主要是將各稅種的要素逐步完善起來。主要側重在以下幾點:一是徵稅範圍要儘量廣泛;二是計稅價格要限定;三是稅率儘量統一;四是減免稅要有明顯的目的性。

  3、完善所得稅制

  所得稅類是以法人和自然人的應稅所得作為徵稅物件的稅。其原則是“所得多的多徵、所得少的少徵、無所得的不徵”,具有稅負合理性。但是由於所得稅是對國民收入的直接徵收,是最終端,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很難轉嫁出去,使之成為避稅者規避的主要稅類。就我國企業所得稅而言,需要考慮在以下方面的完善。

  (1)統一稅法,避免身份避稅

  我國對企業所得稅徵稅的稅種有兩種: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儘管在最近幾年,這兩個稅種的有關規定都在儘量往一塊靠,但仍然有許多不同的條款。這些對同一事項規定不同稅收條款的做法恰好為避稅者提供了便利。特別明顯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多於企業所得稅,出現很大的物質利益的誘惑,導致一些投資者在籌辦企業時,儘量掛靠外資以期享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這無疑成了避稅的選擇點。而且,這種內外資兩種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將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放置在兩種不同的納稅條件下,使其競爭明顯有失公平。因此,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所得稅發展的趨勢。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在計稅依據的確定、稅率的高低、成本費用列支範圍和標準、減免稅優惠措施等方面,儘可能的保持一致,從根本上杜絕利用資本性質和納稅人身份的差異來避稅的可能性。

  (2)規範徵收制度

  對於企業所得稅來說避稅者主要的著眼點是納稅人及其繳納義務人的確定等。反避稅也應該從這些方面入手,對其進行完善。一是增強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的概括性,明確納稅人的範圍、義務和應稅所得專案;二是將企業所得稅扣除專案和標準具體化;三是稅率要儘量統一而起水平要適中;四是進一步規範稅收優惠條款。

  4、大力加強對涉外企業的稅務稽查,切實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隨著國際經濟的跨國性發展,各種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經濟關係日趨複雜,新的貿易方式不斷出現,國際間的稅收競爭更加激烈,國際間的偷、避稅現象也會日漸突出。要儘量減少這些有害成分,杜絕偷、避稅行為的發生,除了加強我國的稅收立法和稅收徵管外,還必須在我國稅務系統內部,建立一支稅務業務強、思想政治素質較好的稽查隊伍。特別需要對稅法和會計制度、涉外知識等較精通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做到有效地防止偷避稅行為的發生,有力地打擊懲處偷稅犯罪行為,減少國家經濟損失,維護國家稅收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5、積極開展與國際反避稅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由於國際避稅至少要涉及兩個國家,避稅者利用國際間稅收法規的差異進行避稅,因此,僅靠一個國家的反避稅立法和稅務行政管理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在有關國家之間簽訂反避稅的稅收協定,建立單邊的、雙邊的、多邊的合作,交流處理避稅案件經驗,並參照國際慣例解決新問題,並加強在稅務管理上的國際協作。國際間的稅收協作,主要體現在:一是簽訂反避稅的國際稅收協定。為了減少和消除國際避稅行為的發生,應切實加強國際協調和合作,應當在有關國家之間簽訂雙邊或多邊反避稅的國際稅收協定。二是交換稅收情報。國際之間交換稅收情報,有利於相關國家及時瞭解、掌握跨國納稅人的納稅和避稅情報,併為有關國家及時採取反避稅行動提供資訊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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