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歐盟環境稅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歐洲環境稅財政政策制的創新,結合我國的特點,總結了它對中國的影響和啟示,並對完善中國的環境稅制提出了些建議。
    【關鍵詞】 財政中性 歐洲環境稅制 制度建議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與自然的和諧性,與生態環境的相融性顯得猶為重要。 人們愈來愈清醒地認識到,嚴重的環境汙染,不僅危害到自身的健康,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必將成為制約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最大瓶頸。“先汙染,後治理”的道路已與“大力發展迴圈經濟,走出有中國特色的節約型發展道路”背道而馳。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調節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以此達到雙贏,成了我國當前解決環境問題的一大重要課題。
    一、歐洲環境稅制的創新
    1.稅負轉移,財政中性
    這是歐盟環境稅設計的重要特點,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稅收的定義而言,它並不是財政中性的,出於對可能失去競爭力的考慮,工業部門強烈反對生態環境稅,同樣消費者也懷疑生態稅會提高產品的價格,因此,為保證生態稅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須明確提出要降低其他稅種的稅率。所以綠色財政改革通常是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進行的,新設的生態稅將補償現行稅收收入的減少。
    2.多重稅收與差別稅收
    和別的國家不一樣,歐盟國家將能源的消費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產品的消費和使用視為環境保護的關鍵。為此,歐盟許多國家制定了對能源及其產品實行多重徵稅和差別徵稅的辦法。特別是歐盟的一些北方國家,如丹麥、芬蘭、瑞典等國一般都對能源及能源產品徵收消費稅、碳稅、硫稅等,對含鉛汽油和無鉛汽油實行差別收費。另外,歐盟各國為保護本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對工業用能和家庭用能實行差別收費制度。例如,瑞典對工業用電不收稅,而對家庭用電要徵收能稅和碳稅。德國將差別收費政策應用到了汙水排放領域。德國規定,汙水排放不達標,則汙水排放費按排放費費率100%徵收,如果達標了,則汙水排放費按排放費費率的25%徵收。德國對達標排放與非達標排放採取差別徵稅的辦法,促進了汙水排放者不斷改進生產工藝,在排放前強化汙水處理,使汙水的汙濁程度不斷降低。
    3.返還與減免制度
    除了稅負轉移以外,返還與減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歐盟國家環境稅種類很多,稅率較高,法制比較健全,理應是全世界環境稅收收入最多的地區之一。但是為了保護歐盟工業產品和服務活動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歐盟國家在實施世界上最苛嚴的環境政策的同時,也實施了世界上最寬鬆的環境稅費返還與減免措施。
    4.增加了財政收入和環保資金
    西方國家由徵收環境稅籌集到的財政收入增加明顯。環境稅在整個國家稅收中所在的比例雖然還很小,大部份國家都在5%- 10%之間,但增長迅速。隨著生態稅制改革的深入,環境稅在整個稅收結構中的比例仍會繼續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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