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入徵稅問題的法理學分析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現代法學是權利之學。然而由於對馬克思法學的無知和對“義務本位”觀念不自覺地偏愛,使許多人本末倒置、錯誤地認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非法收入徵稅問題的法理學分析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非法收入徵稅問題的法理學分析
 

  中國幾千年來農業文明的發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以強調“君***父***權”、“神權”、“夫權”為特徵,而漠視個人權利尤其是社會底層和婦女權利的“義務本位”的法律傳統和文化觀念。新中國成立之後,國家和集體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的觀念又迅速佔據了社會思想的制高點,在蘇聯法律工具主義的推波助瀾下,個人權益一直是作為“資產階級法權”而飽受批判的。它意味著,法律允許的,才是人們可以做的,在這一時期,“非法”和“違法”顯然是同義詞。

  改革開放使這種法哲學發生了根本轉變——商品經濟的壯大和市場經濟的發展,第一次使中國人個體自由的張揚成為迫切的現實需要。從上世紀80年代起,我國的法學家們展開了對“權利”理論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對話,經過十餘年與“義務重心論”和“權利義務一致論”的反覆論辯,“權利本位論”終於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觀點,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要義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當以權利為起點、核心和主導。

  權利本位存在於兩種關係中,一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二是權利與權力的關係。這種新興的法哲學為權力和權利帶來了顛覆傳統的規則: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許可。從而為人們的行為在合法方式與違法方式之間,劃出了一個合法性問題未決的緩衝地帶——對於該領域,我們可以稱為“不合法”***不合乎法律確定的標準行為模式***或者“非法”***非法律確定的標淮行為模式***。換句話說,違法與“不合法”或者“非法”之間,是一個不等式。

  違法行為的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而非法行為的後果則是不確定的,一般有三種情形:①該權利合乎社會發展的需要,則被法律確認並保護:②該行為經過有權部門依據生效法律最終認定為違法,則會受到追究。這兩種情形都對合法性問題進行了明確。而第三種情形則是使合法性未決的狀態延續下去,這是因為該權利雖然不違反公序良俗,但也屬於時下不宜提倡的個人自由,例如不婚女性的生育權;或是屬於現有的法律技術和社會思想難以解決的困惑,例如“安樂死”。

  這就給國家的稅收管理提出了一個新課題:非法收入要不要徵稅?如果再換個角度,這個問題就顯得相當嚴重:徵稅是否意味著國家對被徵稅的收入或者行為合法性的背書?!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前幾年地方稅務部門對遊離於***邊沿的娛樂場所“***”小姐徵收個人所得稅,引起了軒然大波,許多媒體義正詞嚴地質疑:難道政府承認“***”合法啦?不打擊、不取締而改成徵稅啦?搞得稅務機關灰溜溜大氣不敢出,而公安等有關部門則正氣凜然:“***”屬於社會“黃賭毒”醜惡現象,應該繼續打擊、取締。然而這場論戰卻沒有贏家和輸家:稅務機關不吭聲歸不吭聲,該項稅收照徵不誤:有關部門也照樣打擊取締“***”,逢年過節或者有什麼大人物蒞臨,就掃蕩一遍歌廳舞廳和髮廊之類,過後又總是“野火燒不盡”:而“***”則不斷地拓展“業務範圍”,北方流行“陪聊”、“陪***旅***遊”,南方則盛行“陪泳”、“陪看電影”,等等,雖然使法律怎麼也跟不上喊禁止,卻始終也上不了檯面。

  而論戰的焦點依然沒得到解決,爭議在其他領域繼續發生。例如作為一種新的營銷手段的“進場費”,在引發不正當競爭或爭訟時,就有當事人以國家的徵稅行為作為其營銷方式合乎法律的辯護理由一一廈門的新聞媒體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廈門市工商局認為廈門吉馬酒業有限公司***簡稱“吉馬酒業”***在銷售“華夏長城”萄萄酒中,以“專場費”、“贊助費”名義,進行不正當競爭,對其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人民幣15萬元”的決定。吉馬酒業不服,告上了法院。其理由包括,“專場費”、“贊助費”是行內普遍存在的商業慣例,法律也沒明確禁止該行為,稅務局徵收進場稅表明了對該種行為的認可云云。吉馬酒業所稱“稅務局徵收進場稅”,應該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而採取的稅收管理。

  既然這種爭議是出現在“權利本位論”的法哲學裡,解決問題的辦法也只能從現代法理學中去尋找。基於“違法”和“非法”性質的差異和法律後果的迥然不同,我們首先可以得出的結論就是稅務機關應該,而且是必須對非法收入徵稅,因為:
 

  1.稅務機關對非法收入徵稅符合現代法律精神

  現代法學是權利之學。然而由於對馬克思法學的無知和對“義務本位”觀念不自覺地偏愛,使許多人本末倒置、錯誤地認為“權利是法律賦予的”。

  最早使用“權利”這個概念的是荷蘭的神學家、法學家格勞秀斯,他把權利看作人作為理性動物所固有的,即與生俱來的“道德品質”或資格,而不是像後來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宣稱的“天賦人權”。馬克思則通過對社會經濟關係尤其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的分析,指出了權利及其觀念實質上是商品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客觀過程的一種神聖化了的投射映像,從而使權利及其觀念奠基在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之上。

  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權利是個體自由的邊界,是主張利益的資格。權利的內容不可能超越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現實,而是隨著其發展而變化的。所以“私權利無禁止即許可”成為現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國民法中關於“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就是這一內涵的具體表現,而按照“義務本位論”,該條款的表述就是: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應該符合法律規定。刑法中“私權利無禁止即許可”法律精神的體現則更廣為人知,即“罪行法定”、“罪疑從無”、“罪疑從輕”等等。

  稅務機關對非法收入進行稅收管理,首先體現的就是對權利的一種敬畏一這是現代權力對權利應有的正確姿態——因為稅務機關在難以判別某種行為、某項收入是否合法時,對其徵稅即立足於其合法的假定基礎上,這是稅收管理領域的“罪行法定”和“罪疑從無”。其次,稅務機關對非法收入進行稅收管理,還體現了稅收權力的謹守本分,即稅收權力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稅務機關在積極地進行稅收管理,使經濟社會生活在處於一種有序狀態:不錯位和不越位指稅務機關不大包大攬、越庖代俎,而把人們的各種經濟社會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交由有權部門去判斷和處理。這種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的履行職責的態度,就是“公權力無授權即禁止”的正確表現。
 

  2.稅務機關對非法收入徵稅兼顧了公平和效率的社會基本價值

  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益——這是另一條法學常識。也就是說,人們遵守法律的成本即犧牲的利益和自由,應該低於或者少於違反法律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否則法律憑什麼要求人們服從其統治。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為其合法性問題的懸而未決,就不納稅:第一,當非法收入最終被確認為合法時,它在未決階段所繳納的稅收不但是及時有效的,並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為收入合法性問題的遲延納稅而減少機會成本、從而獲得額外的收益,這就是稅收對合法收入的社會公正:第二,當非法收入最終被確認為違法時,違法者並不會因為已經承擔了納稅義務而有額外的負擔,因為違法收入依法應當沒收、違法行為應當追究,這依然是對遵守法律者的一種社會公正:第三,當非法收入在法律上無法確定為違法時,即使法律依然不準備對這種權利作出宣示,它一樣還有存在的正當性,對其徵稅,是在稅法上給予它與合法收入一個平等的地位,這種平等對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公平。

  同時,稅收權力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權力。行政管理的價值目標,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時兼顧公平。稅務機關征錯了稅,納稅人還可以通過司法部門的裁判得到救濟,因此司法權力才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稅務機關在某項收入的合法性發生問題時,就先把稅徵上來,鮮明地體現出行政權力的效率特徵。

  得出“稅務機關應該對非法收入徵稅”的結論解決了主觀認識問題在如何具體操作的實踐問題中,由於非法收入存在著被確認為違法的可能性,稅務機關對非法收入的徵稅就還有兩個問題值得重視:

  其一,稅務機關的注意義務。

  稅務機關應該對非法收入徵稅,不意味著稅務機關也可以對違法收入徵稅,因為對違法行為而言,重要的是糾正、追究和制裁的問題,而非稅收管理問題。稅務機關對違法收入進行徵稅,是社會管理手段的重疊和行政管理資源的浪費。因此,稅務機關對收入的合法性問題還是承擔著一定的注意義務的,關鍵在於這種注意義務的界限在哪裡:

  一方面,稅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它對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應該高於普通人,亦即依照社會一般認識水平就可以判斷出某項行為或者收入違反法律的,如賭博、***等等,稅務機關就不能以對相關法律不知曉為由推卸自己的判斷責任;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分工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各種法律法規卷帙浩繁,即使專業人員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稅務人員需要通曉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稅法,對於行使職責沒有太大關係的其他法律,稅務機關的注意義務僅限於一般性瞭解。例如吉馬酒業的“進場費”行為,工商局認為是不正當競爭,廈門市的法院一審認定是屬於“商業賄賂”,而龍巖市的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卻判工商局敗訴。同一行為牽涉了這麼複雜的法律定性,“解鈴人”既不應該是稅務機關所必須承擔的職責,稅務部門通常也沒有能力去解決這種問題。

  其二,救濟機制的完善。

  既然非法收入可能被確認為違法,那麼稅務機關也就存在錯徵的可能性。違法者的制裁和違法收入的沒收等處理問題,不屬於稅務部門的職權範圍。但違法收入被沒收了,已徵的稅收如何處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同樣的違法行為受到的處理也應相同,違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損害,不能因為稅務機關對某些違法收入的徵稅而加重了這部分的違法成本。

  所以,稅務機關在某項收入被確認違法之後,不能以稅收是入國庫,其他執法、司法部門的***、沒收也是入國庫為由,要求直接抵消而拒不退還已徵稅款。即使其他執法、司法部門同意直接抵消,表面上看,違法者的合法權益不會受到損害,但這種行為對程式公正和行政法治的潛在傷害卻更大。因此,稅務部門應該建立一個通暢的稅收退出機制,保證錯徵的稅收可以順利地進入其他正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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