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會計畢業生畢業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法務會計是在市場經濟和法制化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會計學分支,它是會計學與法學相結合的邊緣學科。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股東視角下盈餘認定的法務會計研究

  一、法務會計視角下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本質

  ***一***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的稱謂

  股東視角下的公司盈餘體現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也稱分紅權、股利分配請求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利益配當請求權、股利金額支付請求權等。之所以會有各種各樣的稱謂,原因就在於我國法律並未對其概念與性質進行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將分配方案表述為利潤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中表述為利潤分配請求權,而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卻規定為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由。本文認為,“盈餘”較之“利潤”一詞而言更為科學,因為“盈餘”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的要求,“利潤”一詞則無法體現稅後的要求,尤其無法體現《公司法》規定股東層面的公司稅後利潤即公司盈餘,因此,本文將以盈餘分配請求權來稱謂。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實質

  股東投資於公司,其直接目的是獲取回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正是實現股東該目的的直接法律體現,而股東的其他權利如表決權、知情權、選擇管理者權等都是幫助實現盈餘分配請求權的手段性權利。然而,對公司利潤和淨利潤的認定需要會計學作基礎,更需要綜合法學、會計學、審計學、管理學、證據學等相關學科才能得出正確結論,而這恰好是一個法務會計問題。按照張蘇彤教授的觀點,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與調查的技術方法,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會計證據資料,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調查學、管理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學科為一體的邊緣性學科。

  法務會計的調查會計和訴訟支援可為股東解決是否應該啟動訴訟、如何啟動訴訟以及訴訟請求數額確定問題;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援和專家證人制度可為股東和法庭提供是否應該啟動和支援強制盈餘分配訴訟及如何分配和分配多少等質和量方面的專業判斷參考意見,因而法務會計以其獨特調查目的和範圍及其綜合性的調查、審計技術可有效地解決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認定,有利於提高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效益,更有利於實現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公正。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核心,是公司盈餘資訊而且是股東視角的公司盈餘。

  現實中,股東說公司這幾年掙了很多錢,而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卻說公司根本沒掙錢,而且還虧損,提供的公司報表也有反映。久而久之,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不滿,進而產生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可見,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解決的前提應是運用法務會計的方法來界定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不能脫離會計法律事實而停留在普通的審計方法上———只是就財務會計資料分析問題。要深入瞭解發現數據背後的線索和真相,進而正確地還原公司盈餘的真實情況。

  準確地收集整理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需要從公司經營管理、公司行業現狀等各方面來分析財務資料,還原財務會計資料背後的事實真相,進而形成經得起股東、公司、法官、律師、註冊會計師推敲的會計法律事實。公司盈餘的會計法律事實是盈餘分配訴訟或糾紛中當事人爭議的具有會計意義和法律意義的公司盈餘形成事實,是具有會計屬性***即發生、確認、計量、報告***的法律事實,是以會計事項為基礎審視形成的法律事實。而這一會計法律事實形成和報告首先需要會計學、審計學的基本功,更需要管理學、法學、調查學、證據學的專業知識,才能為當事人服務,也最終才能為法庭所採納,而這正是法務會計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司法認定及評析

  ***一***公司盈餘司法認定的不同做法

  無論在訴訟前還是在訴訟中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均離不開對公司盈餘的認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核心是公司有盈餘,有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即公司盈餘首先須是公司稅後利潤,因而公司稅後利潤的確定成為了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的關鍵環節,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公司盈餘認定主要存在以下情況:

  1.根據公司財務會計報表或根據審計報告和公司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結合稅務機關出具認可的納稅申報表,綜合認定公司的盈餘。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河南思維自動化裝置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中,一審法院即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思維公司2004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載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103812679.64元,資本公積金期末數為34803668.26元,盈餘公積金期末數為65351871.29元”後認為:“……依思維公司2004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載明,截至2004年12月底思維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103812679.64元,胡克按25%的出資比例應分配到25953169.91元。胡克請求分紅的主張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受法律保護。”最後一審法院判決:“思維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胡克盈餘分紅款25953169.91元。”在該案中,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便是根據公司財務會計報表“未分配利潤”科目的期末數直接確定公司盈餘。而在大連中藍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張維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上訴一案【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2009***遼民二終字第102號】中,根據審計報告和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表並結合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申報表認為:“……根據中藍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審計報告及納稅申報表,可以證明其在2007年3月份之前並無稅後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該結論不但得到了審計部門的確認,而且得到了稅收徵管機關大連市中山區地方稅務局的認可。張維範雖然對中藍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否認,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中藍公司在2005年、2006年度存在稅後利潤,且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對中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司法鑑定。張維範作為股東,在中藍公司沒有稅後利潤的前提下,無權要求公司為其分配紅利。”

  2.根據司法審計報告並結合司法審計報告的疑點認定公司的盈餘。在鄭州華工機械廠訴鄭州中收聯合收割機有限責任公司、洛陽中收機械裝備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糾紛一案【***2008***滎民二初字第101號】中,審理本案的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質證後認為:司法審計報告的結論雖然顯示自2000年至2007年企業虧損為4903708.13元,但影響該審計報告結論的兩項內容明視訊記憶體在問題,其一,2006年提供運輸費發票的三家單位均不存在,故該三家開具的運輸發票共計金額8790113.5元應調增為利潤;其二,被告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計提壞賬準備金13918450.04元,其中關聯企業佔86.76%,計款12075647.25元,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應調增公司利潤12075647.25元,兩項合計20865760.75元。相抵後,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按原告華工機械廠所佔49%的股份計,原告請求分配利潤450萬元,低於應分配的利潤,一審法院於2010年7月29日作出判決,判決支援了原告鄭州華工機械廠利潤分紅450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鄭州中收公司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採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於2011年4月25日作出了終審判決【***2011***鄭民四終字第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所得稅證明認定公司的盈餘。在審理沈某某與瀏陽市某銅鋅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鍾某某、鄧某某等股權確認及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2008***長中民二重初字第0107號】中,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於2004年的紅利,根據瀏陽市地稅二分局出具的《證明》,該年度某公司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91812.27元,當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2004年某公司應納稅額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該款項應由張甲、李丙、李戊、江某某、李甲、張丙、李己等共同支付並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種訴訟請求作出判決“限被告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紅利104624.87元”。

  ***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司法認定評析

  以上司法實踐中公司盈餘認定實踐的幾種主要做法從股東角度均有一定的侷限性。

  1.第一種公司盈餘的認定實質是採用“會計利潤”標準。從會計、審計角度看,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庭審中要求並根據上訴人中藍公司提交的大連匯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其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分別所作出的兩份《審計報告》和庭後提供的加蓋有“大連市中山區地方稅務局受理專用章”的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2005、2006年全年,2007年第一季度《大連市地方稅收納稅申報表》……確認:“中藍公司在2005年、2006年兩個年度及2007年未繳納企業所得稅,截至2007年3月末中藍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負數”這本無可非議,但是,從一審法院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援原告張維範訴訟請求判決“中藍公司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張維範公司分紅款人民幣200萬元”所依賴的證據“蓋有中藍公司印章的盈餘分配確認單確認2007年2月1日張維範分紅200萬元”來看,二審法院直接認定公司未有盈餘是不妥當的,法律層面原因較多,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提供財務報表並經審計,更多的是為公司及其經營管理層服務的,很難全面客觀地為股東、法官服務。要想客觀公正地反映公司盈餘而且是站在股東層面為法庭提供公司盈餘,不光是會計、審計問題,而且是一個法務會計問題,需要結合法律、會計、審計、管理等各種知識來判斷。

  2.第二種公司盈餘便是按司法審計報告並結合審計報告疑點認定的,其實質是採用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相結合標準。而司法審計報告疑點“二、壞賬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物件違反了國稅發〔2003〕45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調增了公司稅後利潤12075647.25元,便是採用“應稅利潤”標準;司法審計報告疑點“一、2006年的運輸費問題,其中三家提供運輸費發票的單位均不存在,其提供的發票列支了費用,擴大了支出,減少了利潤”,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三家開具的運輸發票共計金額8790113.5元應為利潤”,於是調增了公司盈利8790113.5元,此種調增公司盈餘的做法既符合會計利潤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也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此種標準可以簡稱為“會計利潤”標準,也可稱為“應稅利潤”標準。於是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項合計20865760.75萬元。根據審計報告,被告鄭州中收公司虧損4903708.13元,相抵後,尚有盈利15962052.62元”,如果均發生稅前補虧期五年內,此種認定無疑是正確的,但法院同時認為:“……按原告華工機械廠所佔49%的股份計,原告請求分配利潤450萬元,低於應分配的利潤,故原告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於是,法院最後判決支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無疑是不妥的。原因很簡單,公司稅後利潤認定尤其是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認定不但要客觀真實,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分配給股東利潤須是公司稅後利潤,而且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10%,如果發生在2006年以前期間的,還要依法提取法定公益金5%~10%,假定均發生在稅前補虧期五年內,這樣一來,公司盈利15962052.62元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那麼稅後利潤應為10694575.3元***15962052.62×67%=10694575.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還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如果再出現稅後補虧,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稅後補虧,公司盈餘便會低於900萬元。這樣,法院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的做法無疑存在問題,即使沒有問題,法院說理部分也欠妥。

  3.第三種公司盈餘認定是採用應稅利潤標準。“按該年度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191812.27元,當年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2004年某公司應納稅額為581249.3元,故沈某某可分得其中的104624.87元***即581249.3×18%=104624.87***。”最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18日作出判決:“限被告張甲、李甲、李乙、何某某、張丙、李丙、李戊、江某某、李己、劉某某、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沈某某2004年度紅利104624.87元”,其數額計算是錯誤的。當年應稅利潤為581249.3元,稅後利潤應為389437.03元***即581249.3×67%=389437.03***,假定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而沈某某可分得數額充其量最多應為66593.73元***即389437.03×95%×18%=66593.73***,何況還不知道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是否充足,即是否達到“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的標準。即使如此,可能還需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同時也未考察公司章程是否還有其他規定,如提取任意公積金等。

  三、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原則

  ***一***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應堅持依法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

  誠如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無論在訴訟前還是在訴訟中,均離不開對公司盈餘的認定。公司盈餘畢竟是公司層面的問題,而公司是一個市場主體,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一個高度自治的主體,公司機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均是以維護公司利益為首要,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職責也是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來界定的,因為公司是一個包括投資者、債權人***國家***、勞動者、董事、經理等利益相關者的集合體,是市場主體中重要的經營者。公司訴訟包括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均是以考慮公司利益為首要,其次才是在個案中尋求以股東為視角考慮與公司利益的平衡,這也是司法審慎介入公司糾紛的基本原則,因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無論目前司法審計還是法務會計認定公司盈餘均要依法維護公司利益。

  ***二***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應堅持為股東服務的原則

  誠如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行使中公司盈餘的認定,離不開註冊會計師和目前推行的司法審計。要想更好地解決目前可能存在維護股東利益不周的問題,需要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公司盈餘調查、分析、判斷在訴訟前主要體現法務會計的調查會計和訴訟支援功能,公司盈餘取證、質證在訴訟中主要體現法務會計的專家證人功能。無論法務會計何種功能,均離不開法務會計目標的確定。而法務會計目標確定與接受法務會計服務的主體需求密不可分,離開了法務會計服務主體的法務會計目標是不明確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行使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時法務會計必須明確是為股東服務的,法務會計工作必須緊緊圍繞股東服務。為此,必須明確法務會計的目標是股東需要法務會計提供證據資訊,而且股東需要公司有盈餘的資訊,更準確地說股東需要公司有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的證據資訊。現推行的註冊會計師審計更好地維護了委託人公司的利益,更準確地說維護了委託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經營管理者的利益。因而,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中,尚需要法務會計更好地維護股東利益,這樣才能在審計報告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基礎上調查發現問題並在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訴訟中發揮訴訟支援和專家證人作用,以平衡股東、經營管理者、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利益。目前,推行司法審計或司法鑑定,相比較註冊會計師為公司層面提供的審計報告和公司本身提供財務會計報表而言,能較好地維護股東利益。然而,由於我國司法審計或司法鑑定制度是在法院職權主義模式下產生和進行的,在維護當事人利益時仍有很大侷限性———訴訟當事人尤其是原告股東舉證能力有限,甚至無法舉證質證,應建立逐步過渡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的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當然,我國修改後現行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均有關於專家證人制度規定,已在建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體系方面奠定了基礎。

  四、公司盈餘的法務會計認定目前宜採用會計利潤為主和應稅利潤為輔適度調整標準

  比較上述司法實踐中公司盈餘認定的三種做法,第二種採用會計利潤為主、應稅利潤為輔調整公司盈餘的做法相對可取。公司訴訟包括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訴訟均是以考慮公司利益為首要,因而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甚至訴訟,均要考慮公司利益。目前,我國雖沒有關於公司訴訟的明確規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及有關案例來看,司法介入公司訴訟是審慎的。《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企業財務會計規則出臺也是為了維護企業利益,因而按照企業會計規則形成的企業會計利潤理應被視為公司利潤。國家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出臺,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因而會產生特殊的會計規則,行業內稱為“納稅會計”,納稅會計以會計為基礎,其確認、計量、報告的依據是稅法及其有關政策,因而稅法上認可的利潤即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是建立在會計利潤核算基礎上,仍以會計核算為基礎,只是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利潤遵循了稅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從國家稅務機關角度來看,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稅利潤是為了維護國家稅收利益。那麼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或訴訟中盈餘也是要以會計利潤核算為基礎,但由於服務主體不同,理應有不同標準。股東層面的公司盈餘認定到底採用何種標準加以調整,目前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因而股東層面的公司盈餘仍應以會計利潤為主。雖然法律沒有像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稅法那樣規定具體明確,但也不排除其他相關法律沒有任何原則性規定,從前述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糾紛中公司盈餘認定來看,司法實踐中並非完全認可會計利潤核算,而是在一些情況下借鑑了應稅利潤標準調增公司利潤以維護股東利益。但應稅利潤標準畢竟是為了國家稅收利益實現而進行的規定,司法實踐雖借鑑應稅利潤標準部分調增了公司盈餘維護股東利益,但並不能上升為股東層面成為公司盈餘調整的特殊標準,因而公司盈餘調整仍不能完全機械地套用應稅利潤標準,否則,公司經營管理者將無所適從。如稅法規定費用列支標準一般就不宜適用———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應稅利潤標準雖首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收利益實現,但也考慮到了公司經營管理者或實際控制人等的侵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未曾不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者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化,故應稅利潤標準客觀上既維護了公司利益,也維護了股東利益。前述第二種關於“壞賬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物件違反了國稅發〔2003〕45號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調增了公司利潤12075647.25元,就是很有道理的。所以,應稅利潤標準輔以調整公司盈餘,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借鑑的。綜上,從股東層面來看公司盈餘認定完全採用“應稅利潤”標準、調整公司盈餘肯定是不合適的,但如何借鑑應稅利潤標準界定股東視角下公司盈餘調整邊界,確實是目前實務界和法務***司法***會計需要進一步研究探討的問題。故本文認為,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中公司盈餘認定目前宜採用會計利潤核算為主、應稅利潤調整為輔的標準。

  五、公司盈餘數額的法務會計確定還需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誠如前述,會計利潤、應稅利潤雖然均有明確具體的核算規則和調整標準,但股東盈餘分配請求權行使仍然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光是純粹法律程式規定,還有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數額這一實體性要件的確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比例,還有章程規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公司盈餘比例等。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均是如此。如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河南思維自動化裝置有限公司與胡克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10號】中,一審法院即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對於胡克要求對資本公積金和超出百分之五十比例的盈餘公積金也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主張,因按照思維公司的章程規定的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也屬於倡導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思維公司盈餘分配範圍依法限於提取完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積金後所剩餘的利潤。……因此,胡克要求對資本公積金和盈餘公積金作為公司盈餘分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援。”再則,在大連中藍進出口有限公司與張維範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上訴一案【***2009***遼民二終字第102號】中,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張維範基於其股東資格,依法享有請求中藍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紅利的權利,但前提必須是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存在稅後利潤……”在鄭州華工機械廠訴鄭州中收聯合收割機有限責任公司、洛陽中收機械裝備有限公司股東分紅糾紛一案【***2008***滎民二初字第101號】中,審理本案的一審法院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華工機械廠系被告鄭州中收公司的股東,在鄭州中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每年應就企業盈虧進行結算,並分配利潤,而被告鄭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未向股東華工機械廠報送企業盈虧,也未進行利潤分配,違反了企業章程的規定”,並據此判決支援了原告訴訟請求,後二審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雙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的利潤每年分配一次,在每個會計年度的頭三個月內,制定上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方案及雙方應分配的利潤額,審理後認為:“鄭州中收公司自2000年至2007年之間未進行利潤分配,華工機械廠作為股東可以向鄭州中收公司主張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並最終判決支援了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訴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前述公司應稅利潤調整標準中有關費用列支標準雖然一般不宜適用調整公司盈餘———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得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然而,實際生活中絕大多數企業確實很難從銀行融資,只能向其他非金融機構、自然人借款,利息自然高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作為經營管理者、股東也是無可奈何的,此時企業生存利益高於一切,公司盈餘不可能按應稅利潤標準進行調整。如果不是企業經營所需,借款利息標準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是否應調整確實值得關注,還有企業向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含關聯人***借款,借款利息標準超出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很難排除利益輸送甚至變相抽逃出資的嫌疑,故在個案中法院應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審慎裁量予以調整,方為公平。

  六、結語

  公司盈餘問題,從會計學角度主要是核算問題,從審計學角度主要是事後獨立審查會計核算是否正確問題,從管理學角度主要是公司盈餘管理問題,從法學***證據學***角度主要是如何取證認定問題。由於各種專業人員專業知識所限及服務主體、服務職責不同,因而呈現出各種不同結果是很正常的,但如何在進入司法程式解決各種爭議時,呈現出比較合理且符合法律整體精神的結果,以實現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雙重價值目標,確實是各種專業人員尤其是立法者、司法者、律師、註冊法務會計師***司法會計人員***、公司經營管理者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這也正是法務***司法***會計大有作為的領域。

  篇二

  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現狀

  一、法務會計***ForensicAccounting***的涵義

  迄今為止,關於法務會計的定義,國內外的許多專家對此也是眾說紛紜,爭議頗多,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概念。美國的弗蘭克•狄克曼***1982***認為法務會計的產生是為了註冊會計師使用會計技術和方法,為客戶及律師進行的訴訟提供專家證詞。喬治•A•曼尼曾在其《財務調查與法務會計》著作中表示:法務會計是通過收集財務資料證據,然後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或陳述的一門科學,主要針對經濟犯罪行為。法務會計作為一門科學,通過運用會計、審計手段與程式獲得的有關財務證據資料來應用於相關法律問題的解決。弗蘭克•J•戈瑞普這樣認為。復旦大學李若山教授提出:法務會計是一門新興行業,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鑑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浙江大學譚立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會計專業人員為解決或處理法律問題或事項提供的專業服務。它是在社會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形成的專業支援,主要用來彌補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處理法律問題或事項時所遇到的會計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不足。中國政法大學張蘇彤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一門融合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查學和犯罪學等學科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法務會計應具備的的技術方法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並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法務會計雖然年輕,但其卻很複雜,由於其內涵的不斷擴大和延伸,使法務會計發展成為了一門多學科交叉的科學,其定義種類不斷地翻湧出現,其理論研究的不斷創新,雖時時刻刻處在變化之中,但卻是為了健全法制化社會服務的。

  二、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催發了一些頻繁且高難處理的經濟糾紛、經濟犯罪案件的發生,為有效處理案件,維護社會和諧,就越來越需要專業且獨立的人才從法律與會計的專業角度出發,尋找對案件有直接幫助的關鍵證據,而從事這項專門工作的人就是法務會計。2006年,曾任英國財政大臣的戈登•布朗說:“19世紀是運用指紋鑑定的時代,20世紀是運用DNA鑑定的時代,而21世紀則是運用法務會計的時代。

  ***一***國外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國外的法務會計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的西歐。而開始作為職業實踐則源自蘇格蘭,現代的法務會計最早出現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國,從此以後,法務會計就在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獲得了飛速的發展。目前,包括康奈爾大學、紐約大學等在內的87所美國大學都開展了法務會計教育,有17所大學進行法務會計學位教育,其中僅有6所大學開設了法務會計專業本科課程,大部分大學開設的課程也僅侷限於舞弊調查與欺詐犯罪調查,而且每個學校開設的課程都有不同,差距也較大。由於美國法務會計師理事會提供的各種形式的法務會計教育,也由於各界對法務會計人才的急迫需求,以及法務會計人才該如何培養的問題,美國專門成立了法務會計技術工作組,為法務會計教育提供教學指南。不僅如此,美國也非常注重法務會計學術研究,不僅創辦了與法務會計相關的研究刊物,還在許多學術期刊上發表了法務會計方面的文章,而且還出版了大量與法務會計相關的教材和專著。從總體上看,美國在法務會計的各個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在基礎理論方面的認識也已相對統一。法務會計的應用實踐催生了許多法務會計組織的湧現,如法務會計師協會、法務會計師理事會、註冊法務會計師協會等類似於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組織。隨後,法務會計師這門職業也變得非常熱門,法務會計業也成為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重要業務和發展動力之一。由此看來,美國作為法務會計行業發展的領頭軍,已經取得了令人稱讚的成就。現在,美國的法務會計業一片繁榮,其他國家的法務會計行業也更加欣欣向榮,法務會計行業也將在21世紀迎來自己的鼎盛時期。

  ***二***國內法務會計的發展現狀

  我國法務會計產生於20世紀中期,於21世紀初引入了“法務會計”的概念。在我國,法務會計本身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而且也只有在發達地區才可能聽見或看見法務會計的相關資訊,在國內一些發展比較落後的省市大多不清楚也不瞭解法務會計究竟是做什麼的,法務會計的發展也比較落後。到目前為止,國內沒有成立一家專門的法務會計師事務所,反而許多會計師事務所會專門聘請一些懂法律的職員,而律師事務所也會接收具有財務會計知識的人才以彌補業務處理方面的某些不足,當兩種行業都涉及到與對方有關的專業且深刻的問題時卻需要另想辦法或從對方行業聘請有關人員進行專業處理或調查。不僅如此,國內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提供法務會計服務的也非常少,對於從事會計法律相關職業的人員對於法務會計的概念也是知之甚少。我國目前也有不少政法院校、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院校在本科和碩士研究生教育中開設了法務會計課程或設立法務會計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雲南財經大學、渤海學院、浙江財經學院、南京審計學院等。但由於教育方面的某些原因,我國還沒有獨立的法務會計本科專業。20世紀末,我國學術界也陸續有人發表了文章,有的高校還成立了法務會計研究機構,截止目前,我國法務會計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經出版了數種法務會計教材與專著。我國在幾年前已經引入國際註冊法務會計師***IFAC***資格認證,學員通過培訓班進行培訓教育後,通過資格考試即可獲得國際法務會計師資格證書。相比國外,雖然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滯後,但已經為國內即將到來的法務會計發展狂潮搭建了平臺。
  國內也已經開始有一些法務會計師培訓組織出現,只是數量很少,並且大多分佈在國內經濟發展良好的地區,法務會計還在萌芽期。與國外法務會計的發展相比,我國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大差距,經濟發展的特殊性質決定了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也將具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因此法務會計的發展應該得到重視,深刻理解法務會計在我國社會發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繼續努力推進法務會計理論建設,大力發展法務會計教育,並培養法務會計人才,並逐漸促進法務會計在應用實踐領域的發展,來提升和發揚法務會計以及法務會計人才在我國社會發展中所具有的價值。三、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在中國,法務會計服務領域才剛剛起步,而且覆蓋面還極其狹窄,由於缺乏大量的理論研究和應用實踐,更沒有開展法務會計專門教育,使得能夠進軍這一領域的專業人才十分匱乏,也影響了我國會計行業的法制化程序。
  面對市場經濟下會計與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任務就亟待完成。第一,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及其相關課程。目前,我國的各大高校在會計學和法學專業都吸引了大批的學生,但社會需要的是既懂會計又懂法律的人才,而且法務會計專業需要具備的知識極具專業性,涉及的關聯性學科也非常多,所以需要給予更多的指導和照顧。也可以借鑑外國的法務會計教育成果和國內某些高校的教育先例,通過對教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探討和調整方向,逐步對法務會計的專業教育進行普及,培養法務會計後備軍。第二,建立和完善我國法務會計准入資格認定和管理。類似註冊會計師、律師等資格的認定,只有取得相應資格的人才能從事法務會計相關業務。2006年在我國北京舉辦的首屆法務會計研討會宣佈:國際註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專家委員會正式成立,標誌著我國法務會計的資格認證制度已初步形成。因此,應進一步完善該項制度,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資格認證規定,為國內法務會計人才提供平臺,大力發展法務會計資格在國內認證制度,使得法務會計准入高效率進行,及時發揮其作用併為社會貢獻力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多元化發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法務會計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也作為社會處理經濟問題的必然需求,法務會計勢在必行。我們應深刻重視法務會計在我國的擴充套件和實踐,時刻總結經驗,不斷助力法務會計的發展,讓法務會計在21世紀迎來一片和諧的藍天。

  篇三

  人才培養法務會計論文

  一、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的目標與培養方案設計

  法務會計是什麼?它能做什麼?怎麼做?誰來做?要解決諸如此類的問題,最關鍵的是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法務會計的認識也在不斷變化,關於法務會計的詮釋,國內外學界頗有紛爭。

  ***一***國內外有關法務會計的爭議聚焦

  迄今為止,國外有關專家學者對法務會計的定義眾說紛紜,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於法務會計的界定也是爭議頗多,法務會計到底應歸屬於會計學科還是法學科?亦或是歸併到審計學科?仔細分析諸多觀點,不難發現它們之間有許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異,歸納起來無非就是以會計為重心,還是以法律為落腳點,或者說可劃分為廣義的法務會計和狹義的法務會計,要視具體目標而定,國外的主流觀點分析歸納有如下特徵表現:第一,法務會計的內涵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即從單純的會計***舞弊***調查向會計鑑定、訴訟支援等司法縱深方向延伸擴充套件,這體現了多學科交叉滲透有不斷擴大的趨勢。第二,現階段,法務會計的定義進入了“林立”狀態,各種說法不斷湧現,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呈現百家爭鳴、不斷創新的景象。第三,理論研究專家與社會實踐專家對法務會計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異,主要源自視角不同,研究領域及價值觀存在差異。從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主要是側重於對法務會計實務的探討,又受到案例的推動,較多關注熱點問題和技術解決方案,特別是在執行舞弊審計、財務調查時的應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統的舞弊調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證據過程中所用到的先進技術方法,但對法務會計的理論淵源和理論框架的探索則非常少。國外學者對法務會計概念的定義趨於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務會計主體,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歷史的概括總結以及案例研究,實證分析很罕見。由此不難發現實用主義原則在法務會計理論發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對法務會計理論的推動,這種實用主義原則現在仍起很大作用。從國內學者對法務會計概念的界定觀察,有的是從處理經濟糾紛中法律問題的視角進行界定;有的則是從學科和實務雙重角度予以界定;還有的是從現行司法會計體制的角度對法務會計進行詮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法務會計是法律與會計結合的必然產物,主要服務於市場經濟,以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為目的,與一般性會計比較,其主要的區別在於法務會計師的業務職能和提交的專業報告都是直接為法律服務的。

  ***2***涉及的學科交叉範圍廣泛。法務會計與傳統會計不同,它不是“單純的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綜合性會計,只要涉及到經濟糾紛犯罪案件中的會計事項確認和判定,都與法務會計有關。它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同時吸收了審計和統計分析的部分技術方法,融會計和法學於一體。

  ***3***服務針對性強。法務會計以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為重點,針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務會計師站在為當事人服務的立場上,通過調查分析,確定責任的發生原因及其歸屬,並通過法律手段來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綜上所述,國內外現有的文獻對於法務會計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識外,在其他許多重大理論問題上都存在較大的分歧。

  ***二***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

  想要對法務會計專業人才培養目標進行定位,應先明確法務會計的一般涵義。綜合各家觀點,總結我國法務會計的社會實踐,筆者認為,所謂法務會計,是指由獨立執業的法務會計師,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運用會計、審計及法律等多學科交叉知識和專業技能,對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糾紛及欺詐行為等進行調查、稽核、估算、分析和鑑定等,據以提出鑑定意見或為法庭審理作證的特定專業服務活動。它是以法學和會計學理論為基礎,集會計學、審計學和法學於一身的綜合性交叉學科。要理解上述法務會計的基本涵義必須把握住以下五個要素:

  ***1***法務會計的主體。法務會計的主體是法務會計業務活動的執行人,必須是經過專業訓練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務會計師。他兼具會計師、舞弊稽核師、律師、私人調查員等特質。

  ***2***法務會計的客體。法務會計的客體是接受法務會計調查、稽核及鑑證的物件,即法務會計的工作物件,具體是指特殊領域的特定業務,如社會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經濟糾紛、經濟過失、欺詐、犯罪等涉案事項或行為。

  ***3***法務會計的依據。法務會計的依據即法務會計的工作標準或衡量尺度,是與經濟案件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會計審計準則。

  ***4***法務會計的目標。法務會計的目標即通過法務會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鑑定或用於法庭審理的經濟鑑證。

  ***5***法務會計的技術方法。法務會計的技術方法是在執行法務會計業務時需要綜合運用的調查、稽核、估算、分析、判定與鑑別等技術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類證據。法務會計與傳統會計的最大區別在於:法務會計所執行的業務職能及出具的專業報告都是直接為法律服務的。法務會計經常涉及舞弊調查,併為公、檢、法等職能部門和紀檢、監察、律師辯護、經濟調查及審計等專業活動服務。法務會計師執業有助於社會各界瞭解和解決諸如經濟損失,特別是金額方面的損失。另外,法務會計師還經常幫助內部管理部門強化公司內部控制,以減少內部舞弊的發生。可見,法務會計師所關注的主要問題包括: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其基本職能是向法庭等職能機構提供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庭客觀、公正地裁決經濟案件的專業依據。

  在法學科的法務會計專業***方向***人才培養方案中,已經確定的法學***法務會計專業方向***人才培養目標為:“本專業方向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系統掌握法學、會計學科的基本理論知識,靈活運用審計的技術方法,熟知證據規則和法定程式,熟悉國內外會計財務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際慣例,能夠綜合運用法律、會計審計知識、方法和技能,專業基礎紮實,實踐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具有較強的語言和文字表達、人際溝通、資訊科技或區域分析、解決法務會計問題能力,具備會計、稅務、審計、鑑證等法務會計職業技能,適應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社會中介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等需求的複合型應用性人才。”這一目標定位的鮮明特點是:具體詳盡、面面俱到、學科交叉,涉及面廣,出發點是適應性強,無論市場變化有多大,似乎都會有好的就業去向。

  但是,目前的就業競爭壓力大,人心浮躁,學生一般只注重眼前,價值取向以實惠為主。經過幾年來的培養實踐,筆者以為,設定法務會計專業或專業特色方向,不論是在法學科下的,還是在會計學科下設的特色方向,都應該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需要源於實踐需求,又高於實踐要求,應符合科學發展觀和與時俱進的原則,既要簡明扼要,又具有專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還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預留髮展空間,要可持續下去。

  培養學生的週期較長,市場瞬息萬變,可能招生時形勢一片大好,可到畢業時,市場風向標變了,所以,還是要有縝密的頂層設計。基於上述情況,分層次的法務會計專業***方向***人才培養的目標本科可定位為:本專業***方向***培養適應資訊化國際市場競爭需要,德、智、體、美協調發展,具有法學應用基礎與財務會計學功底,能夠綜合運用法律規則調查各類經濟糾紛與財務舞弊案件證據,並勝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相關崗位需求的複合型應用性人才。

  法務會計專業***方向***碩士人才培養的目標可定位為:本研究方向培養適應資訊化國際市場競爭需要,德、智、體、美協調發展,具有較深厚的法學應用基礎與財務會計學功底,能夠綜合運用法律規則調查取證各類經濟糾紛與財務舞弊案件,具有創新精神,並勝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相關崗位需求的複合型應用性人才。法務會計專業***方向***博士人才培養的目標可定位為:本研究方向培養跟蹤資訊化國際市場競爭變化,德、智、體、美綜合發展,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與財務會計學理論功底,能夠綜合運用法律程式調查研究各類複雜的經濟糾紛與高階舞弊案件,具有創新精神,並勝任跨國集團、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與實踐的複合型高階人才。美國高校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視培養模式和路徑不同而有所區別。許多美國高校目前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僅停留在研究生在職教育階段,加之社會上法務會計人才稀缺程度較高,各高校確定的法務會計培養目標以“能夠勝任法務會計、舞弊調查等相關工作”為主。

  ***三***各類層次人才培養目標下的課程體系設計

  一般複合型專業***方向***人才培養計劃中的課程設計較普通專業的課程設計複雜且目標要求高,搞不好就會出現“兩張皮”或“拼盤式”的局面,全憑學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學分有統一規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課程設計者科學合理地進行課程體系的設計。法學院的法務會計專業***方向***通常偏重開設較為系統的法學科類課程,因為法學科的一級學科門類較多,國家統一規定的法學科基礎和主幹課程就有十六門課,加入各部門法、專業法規,令人眼花繚亂,再按照教育部統一規定的大學必修課、通開課、通識課,跨學科選修課等,剩下極其有限的學分分到複合的會計學科、審計學科,達不到需求。

  學生就業時常常出現會計學功底不紮實,法學又難就業。為改變這一局面,只能再盡力壓縮法學類課程,增加一些經管類會計課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難題,還是改變不了“拼湊”的色彩,改革創新就要冒風險。所以需要每年微調課程開設計劃,按照“通、識、精、活”原則構建課程體系,逐年調整人才培養方案。同樣道理,在會計學院下設定法務會計專業***方向***的課程體系設計正好相反,通常偏重開設較為系統的經管類會計學科課程,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經管類學科基礎課程就有十到十二門課,加上按照教育部統一規定的大學必修課、通開課、通識課,專業主幹課以及跨學科選修課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學科一系列課程不大可能,只能選擇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課程。學生就業經常是會計學具備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學知識不繫統,法學思維跟不上。

  無論在哪個學院下面設定法務會計專業***方向***,最關鍵的是看學生的興趣和未來人生的發展方向,根據獲取哪個學士學位來定它的主要知識結構取向,然後實施課程再造系統工程。我們通過三年的努力,嘗試性地進行課程再造,打破“拼盤式”局面,為有效地節省學分、提升專業交叉和學科融合度、擴大複合效果、增強實戰能力,組隊實施了課程開發計劃,目前已經完成五門課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務,正在試用階段,還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再進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

  目前,在我國,為適應社會對複合型法務會計人才需要,緩解單一專業的就業壓力,除了積極申辦本科層次的法務會計專業以外,可以嘗試多元化培養模式,如在財經類院校的會計學或法學專業開設法務會計第二學位;為增強學生的發展後勁,可以像國外一樣,實施本碩連讀制度,在本科階段主修會計學三年專業,在碩士階段主攻法學科和實踐應用三年;實施碩博連讀制度,在碩士和博士階段偏重法學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養出真正的法務會計高階人才。

  二、探索我國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新模式

  近年來,隨著高校生源大戰序幕的拉開,增設新專業競爭加劇,高效率的辦學需要不斷改進與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各類高校紛紛創立“國內學歷教育+國際執業資格教育”、“國內學歷教育+國外學歷教育”***2+2或3+1、3+2等***、校內跨學科或跨專業的“2+2”或“3+1”、本學科“創新人才基地班”、“國***境***外高校交換生”等人才培養模式,經過實踐均取得了較好效果,獲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肯定和認同。複合型、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的大膽改革和探索,有針對性地提升了學生的綜合素質,提高了其職場競爭力和職業遷移能力、擴大就業適應性。可以嘗試借鑑的有以下幾種模式:

  ***一***國外職業資格考試與專業教育結合培養模式

  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應拓寬思路,開闊視野,轉變觀念,借鑑ACCA/CGA等在國內高校的辦學成功經驗,嘗試探索學歷教育與ACFE***美國註冊舞弊稽核師***職業資格教育相結合模式。本科階段學習的第一要務是厚基礎、寬口徑、重思想、強能力,以專業素養教育為主,有的專業課直接對接ACFE的職業資格考試內容,搶佔先機,凸顯法務會計專業特色,並有針對性地解決學歷專業教育與社會實踐需求脫節問題,以適應市場變化對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國內與國際合作辦學模式

  目前,經濟全球化,市場競爭國際化,國外大學積極搶灘中國的教育陣地,為了充分體現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教育的“國際化”並不斷擴大隊伍,我們應具有註冊會計師行業人才發展戰略眼光,採取“走出去”與“請進來”的方式,與國外有專長的大學合作,聯合培養法務會計高層次人才。具體可以推行國際化“2+2”、“3+1+1”、“4+1”等培養模式以及“國***境***外高校交換生”等人才培養模式等。

  ***三***校內跨學科基地班培養模式

  現在許多院校都按大類招生,可以在本校的會計學專業與法學專業搭建一個“2+2跨學科專業平臺”,由學生自主選擇未來的發展方向,還可以組建“創新法務會計人才基地班”,選拔優秀學生進入實驗班,推行全新教學法,設定綜合性較強的特色系列課程。此外,有條件時不妨借鑑重點大學的辦學經驗,採取本碩連讀或碩博連讀模式,即本科階段完成會計學教育,法學科放在碩士和博士階段完成。

  美國高校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模式表現為:要麼僅限於開設舞弊調查與白領犯罪調查一門或幾門法務會計相關的課程,涉及有關訴訟支援的培養計劃較少。據調查,已有17所高校開設了法務會計課程,向學生系統、全面傳授法務會計知識,其中有5所高校開展了法務會計本科教育的嘗試,還有兩所高校同時開展法務會計本科和碩士學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數只開展法務會計碩士學位教育。而大多數高校都設定了入學門檻,如工作經歷、相關預備知識和學歷要求等,主要教育物件為在職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為遠端教育和全日制教育。開出法務會計課程的絕大多數是經濟學院和會計學院,少數高校由法學院承擔。

  三、法務會計專業***方向***建設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法務會計專業***方向***就業遇到的尷尬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需求巨增,新興行業越來越多,學科劃分也日漸細緻,科學研究及各領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學科專業交叉融合背景的複合型人才,市場調查研究和社會實踐顯示,法務會計人才大有可為,如各級財政、稅務、物價部門,公檢法、紀檢審、銀行、企業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業務的複合型專門人才。目前,法務會計專業的畢業生總體上很受歡迎,但在就業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尷尬。

  有些單位在招聘時,要麼招純法學的,要麼招純會計學的。從每年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專業要求看,要麼是延續多年以前的專業類別要求,要麼有新類別出現,但並沒有單獨設定法務會計這一類別,對專業要求也沒有新增到新增加的目錄中,學生如果選擇要報考公務員,只能走法學系列,要去企業單位就只能選擇會計學,可實際畢業時不可能同時拿兩個學位,所以學生往往很糾結,到底要拿哪個專業的學位。

  筆者認為,國家人事部門公務員招錄過程中,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與時俱進,根據有效需求,及時地更新發布招錄專業目錄和進行崗位設定更新。政府部門為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真正發揮巨集觀調控和政策導向作用,從根本上解決就業難的問題。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責任千方百計擴大宣傳和影響,有效推介複合型人才深入各行業基層,利用寒暑假的社會實踐機會和招聘會及網路輿論宣傳陣地,做好資訊溝通工作,藉助政府和社會輿論宣傳和網路資訊強力推進法務會計人才隊伍建設和行業發展,為我國經濟社會健康執行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法務會計與舞弊審計的辨析

  近年來,國內外資本市場上的企業財務造假、會計舞弊以及高階管理層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對舞弊審計和法務會計的需求日益興盛,刺激國外的舞弊審計研究迅速升級。而在特別複雜的經濟案件中,單憑舞弊審計和法務會計唯一手段是無法完成的,經常是雙方交叉並聯合作戰,優勢互補才能順利結案。法務會計的產生和具體內容與舞弊審計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因而許多著作和學者經常將兩個詞交叉使用,或者混為一談,事實上,舞弊審計和法務會計雖然有相同之處,但也存在著差異,詳細瞭解兩者的異同,合理安排,使兩者相互配合協作,有利於在調查舞弊案件時使兩者的優勢最大化,促進反舞弊事業的發展。

  例如,美國“世通”公司董事會在知道發生財務舞弊欺詐案後,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聯邦總檢察長、審計人員、律師等專業人員在內的“特別委員會”展開獨立調查,聘請美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執行部門前首腦提供諮詢,共同解決財務欺詐導致財產被非法侵佔案件中的財務、法律、會計等問題。在這之中,審計人員對賬務進行舞弊審計,而前檢察長、律師、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前首腦則相當於法務會計人員,對於賬務資料提供法律方面的專家意見,支援訴訟,兩者相互配合,共同解決財務欺詐案中的會計、法律問題。

  ***三***法務會計專業方向的課堂教學案例建設

  法學科與會計學科的最大共同點在於實踐性強,為不斷提升教學質量和效果,應注重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建設,還可聘請校外兼職教授定期來校講學,如聘請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有豐富實戰經驗的法務會計專家授課。以往單純的法學或會計學課堂教學也有許多案例可以穿插學習示範,多年的經驗積累和案例素材獲取都較為便利,也好編製成案例庫。但是法務會計的課堂教學,包括教材編寫卻比較困難,成型的案例幾乎沒有完整的,這就需要教師深入實際去發現挖掘,並組織課程組員抓住辦案機會,團隊式合作,不斷反覆實踐探索法務會計調查與訴訟,再凝練提升編製成適合課堂教學的案例資料,供學生熟悉操練學習之用。

  ***四***法務會計專業方向的實踐教學

  目前,各高校非常重視實驗室或實驗中心的建設,不斷加大投入力度,軟硬體條件都很好,學生在校內就可以享受各種實踐資源。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形式多樣,也很成熟,如模擬法庭、觀摩庭審、法庭辯論賽、法律診所等都有很好的實踐效果,還有到各級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的定崗實習,效果都不錯。

  會計學也一樣,在校內可以進行課內和課外的網路版高度模擬的實驗,還有開放式的社團實踐俱樂部,如ERP沙盤比賽、模擬會計手工實驗等,但是,要建立法務會計實驗室談何容易,沒有合適的軟體,只能靠自己開發研製,需要從法學和會計學大量的案例資料中提取有關的素材,再進行開發論證,先建立一套實驗教程,再與相關軟體公司合作共同開發法務會計實驗模擬軟體。強化法務會計的實踐教學,將模擬實習與模擬法庭結合起來,每班開設若干個模擬法庭,為每班分成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開一個模擬法庭,由兩名教師進行指導,力爭使每個學生親歷模擬審判;在小組開設模擬法庭的基礎上,從各組抽出人員組織模擬示範法庭。

  這一做法意在鍛鍊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模擬法庭的實效性。嘗試跨學科複合法務會計專業方向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為滿足學生“自主性學習、個性化培養、多元化發展”的需要,積極實施分級分類教學,採取“大類招生+分流培養”的人才培養模式,學生在前兩年主要以通識教育為主,兩年之後學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自由選擇本學科專業。在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的前提下,準確把握人才成長的時代特徵,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合理規劃和設計學生知識、能力和素質結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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