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力設施保護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電力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為工業和其他部門提供基本動力。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力設施保護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力設施保護論文範文一: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

  摘要:“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口號,在一定歷史時期具有強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而在當今市場經濟環境下,“人人有責”卻顯得蒼白無力,本文通過對當前電力設施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發揮“人人有責”保護電力設施的能動性的途徑和方法。

  關鍵詞:電力設施 保護 途徑與方法

  電力設施是電力工業發展的物質基礎,肩負著生產、輸送、轉換、分配電力的任務,是發展國民經濟所必須的能源保證,是重要的公共設施,是連線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的經濟大命脈。電力設施一旦遭受破壞,造成突然停電,將會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這是供電企業在社會上廣泛宣傳的公益廣告,它時刻提醒全社會、提醒廣大公眾,電力設施是連線各行各業和千家萬戶的公益設施,需要全社會和廣大公眾的保護。可“人人”缺乏保護電力設施的公共責任意識,目前我國對電力設施的保護狀況存在很多問題。如何將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引入“人人”視野,我們不妨對“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進行解讀和有益的嘗試。

  1 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人人”的解讀

  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人人”,應該解讀為:國家黨政機關、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及其公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人員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當前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責任政府,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及其公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及其專業人員,應擔負起社會責任,充分參與、各負其責、各盡所能,廣泛動員和組織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共同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然而目前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卻存在諸多問題。

  2 當前電力設施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外力破壞電力設施

  外力破壞電力設施事件,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由於沒有有效的行政約束力,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築、施工、起重、挖掘、植樹和進行爆破作業等屢禁不止,因此造成外力破壞電力設施事件屢屢發生。

  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地方政府規劃、土地、建設等職能部門,缺乏和供電部門溝通協調,對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規程不甚瞭解,擅自批准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建築;二是建設施工單位因持有政府各職能部門批准的“許可證”,無視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違章施工、起重、挖掘或進行爆破作業等,個別施工單位甚至將塔吊架設於電力線路之上野蠻施工。由於電力部門不具備相關的執法職能,對於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作業行為,一般只能是解釋勸阻,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也只能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使這類違法事件處理困難;三是個別特種機械車輛流動性特別強,隨叫隨到那有工程那作業,根本不顧及作業區域內是否有架空電力線路或地下電纜。

  2.2 不法分子蓄意盜竊、破壞電力設施

  其主要表現為:一是電力設施,點多、面廣、線長,巡線週期長,發現塔材、線夾被盜時已無法確定被盜時間且數量又小,為公安部門破案提供不了線索;二是公安機關對盜竊電纜、塔材、拉線UT線夾等小偷小摸的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由於對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的界定缺乏法律依據,誤將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行為視為“盜竊”,以“盜竊”數額大小作為立案處罰標準,忽略了因盜竊而破壞所造成的危害性;三是廢品收購站點隨意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由於收購站點分散偏遠,給工商和公安機關打擊犯罪行為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監督管理難度很大。近年來,犯罪分子作案開始趨於專業化、團伙化,犯罪分子之間分工負責,偷竊、窩贓、運輸、銷贓一體化,作案的方法越來越隱蔽,這也給查處、執法增加了難度。

  2.3 其他違法、違章現象影響線路安全

  在輸電線路杆塔下農作物秸稈、堆放易燃物,線上路附近飄放氫氣球、燃放煙花和帶錫鉑的彩花帶,放風箏、釣魚等違章現象屢禁不止,由此引起的線路外破跳閘事件常有發生,給供電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3 發揮“人人有責”保護電力設施的能動性的途徑和方法

  3.1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我國對於電力設施保護的立法相對完善。全國人大會制定的《電力法》《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制定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家經貿委、公安部根據條例修改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話細則》、公安部制定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各省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辦法。但對於電力設施的保護仍存在的問題說明在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執法方面仍需完善。

  3.1.1 強化法治建設,全面綜合治理

  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範疇,依法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生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成立護電領導組織,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保障措施,依靠各成員單位,形成資源合力,加強資訊通報和交流,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1.2 強化政府管理,執行行政許可

  預防外力破壞電力設施,取決於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的事前控制。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一步嚴格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作業和活動的審批,協調處理建設、規劃、國土、交通、水利、公安、安監、工商、林業、農業等部門的工作關係,實行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的行政許可制度,制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安全作業審批流程,建立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有利於電力設施的保護,有利於規範各種違章行為,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3.1.3 加強市場監管,嚴打“盜、銷”活動

  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目的,主要是換取錢財。廢品收購站點是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主要銷贓點,廢品收購人員以低於市場的收購價格,收購明知是盜竊來的贓物謀取利益。要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打擊收贓、銷贓行為,切斷銷贓渠道。對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要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應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3.1.4 加強安全監管,嚴格“資格”審批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通過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加強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未經行政許可的違章施工作業,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督促建設單位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安全操作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加強對核發特種車輛***機械***安全操作資格證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從源頭堵塞特種車輛***機械***破壞電力設施事件的發生。

  3.2 供電企業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做為電力設施產權的所有者和受益者,責任更加重大。各級供電部門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供電企業安全生產議事議程,與生產、建設、經營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考核、同獎懲,定期研究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出現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並將對策和措施納入到企業的工作計劃。深入貫徹落實“完善安全生產常態化管理,健全上下貫通、指揮順暢、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形成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強大合力。”的精神,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執行。

  3.2.1 加強業擴報裝管理,預防外力破壞

  各供電營業區域的供電公司和躉售電力部門,應將對本供電營業區域內的電力設施負有保護責任,要真正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範疇,實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問責制。營銷部門在受理報裝申請程式過程中,依據《高、低壓業擴報裝工作流程》,派供電方案制定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查,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的專案,供電方案制定人員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及時通知或召集電力設施維護管理部門參加現場勘查,驗證施工單位有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行政稽核批准,並由電力設施維護管理部門制定安全方案,施工單位簽定安全保證書後,方可制定供電方案,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進行事前控制。

  3.2.2 發揮村電工地域優勢,保護電力設施

  營業配電工***原農電工***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地位,他們具有基本的電工基礎知識,又具有電力安全常識和地域優勢,是參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最佳人選,通過奧運和國慶六十週年保電護線工作,進一步證明了,營業配電工是保護電力設施的主力軍。落實“完善安全生產常態化管理”,要充分發揮營業配電工的地域優勢,進一步增強他們的護線意識,進一步明確他們的護線的義務和責任,發揚奧運和國慶六十週年保電護線精神,進一步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常態機制,加強輸電線路危險點的實時動態監控,加大群眾護線員的獎懲力度,全面調動營業配電工的巡護線的積極性,確保電力設施安全萬無一失。

  3.3 個人和其他單位對電力設施的保護

  現代人的生活離不開電,作為電力設施的受益者,個人和其他單位也要積極的對電力設施進行保護。

  3.3.1 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充分認識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意義,增強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

  3.3.2 遵守《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不從事破壞電力設施的活動。

  3.3.3 發現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破壞電力設施的活動要勸阻並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3.3.4 要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證制度,對需要爆破、開挖、取土的各類建設專案,要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法治社會的進步標誌之一,就是在法律不斷健全的前提下,建立起責任政府,同時明確每一個社會群體和每個社會成員都有自己的職責,不管大還是小,都擔負一定的責任,有責任政府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有供電企業上下貫通、指揮順暢、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組織體系,有個人和其他單位的配合。如果“人人”都能真正承擔起自己的責任,那這個社會將多麼和諧美好。

  電力設施保護論文範文二:電力設施保護需要綜合治理

  [摘 要]電力工業是社會發展的強大支柱,是國民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電力資源作為環保清潔能源,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電力設施作為電力系統的組成部分,其安全程度直接關係到工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是,近年隨著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大,農村舊房拆遷挖斷電纜、綠化帶佔據電力線路通道、煤氣開採在鐵塔下取土、運輸車輛撞擊電杆、施工挖斷電纜等等一系列破壞行為,嚴重影響著沁水電網的安全穩定執行。

  [關鍵詞]電力保護 需要綜合治理

  中圖分類號:F42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沁水縣電力設施面臨狀況:

  沁水縣位於山西省東南部,地處太行、太嶽、中條山三大山系之間,全縣共有十四個鄉鎮、21.3萬人口。

  根據新農村建設的需要,沁水全縣十四個鄉鎮都要加大綠化面積,栽種在各個鄉鎮、村莊的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各種風景樹驟然增多;其次,隨著農村移民小區、移民新村的建設,基層群眾藉機在電杆下、變壓器旁新建和改造房屋頻繁,許多改建、擴建行為對電力設施的安全造成了不可忽視的威脅;其三,破壞電力設施的現象比比皆是。 由此可見,廣大農村群眾對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其行為直接威脅著電網的穩定執行。所以,筆者根據自己的調查,提出幾點整改建議。

  一、 電力設施面臨屢遭破壞

  ***一***破壞行為屢禁不止

  《中華人名共和國電力法》之第四條規定:“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為此,沁水公司每年都在全縣各鄉鎮、村委流動宣傳《電力法》等相關內容,並組織專業人員對電力設施進行定期巡視檢查,但破壞行為時有發生。

  例一:2009年,龍港鎮東關村的某居民,為了方便自家樓房的擴建,私自將供電部門已安裝好的一排表箱和接線拆除,任幾十個表箱在空中懸掛、風吹雨淋,直到供電企業發現後再次投資2萬多元進行了及時整改。

  例二:2011年4月,龍港鎮洞口村的晉源酒店,擴建樓房時竟然把0.4KV洞口臺區北I回主杆的13號―14號電杆之間的輸電線路封裹在陽臺內,人們伸手就能觸控到電線,造成安全距離不足0.3米,為電力設施和個人生命財產都埋下了安全隱患。

  據統計,僅僅2012年,沁水全縣發生倒杆、斷線、停電故障612次,其中90%是由於外力破壞引起;2013年,僅僅由於施工機械、執行車輛撞擊電杆引發的停電事件23起,為此,不僅影響沁水縣城2.3萬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城關供電所搶修人員增加出班百餘次、搶修費用增加數萬元。

  ***二***違法現象層出不窮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明確指出:1-10千伏高壓線兩側各5米、35―110千伏高壓線兩側各10米、220千伏高壓線兩側各15米的範圍內屬於電力設施保護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實際上,城建規劃部門無視《電力法》安全規定,亂批民房修建手續,導致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違章建築增多、火災不斷髮生。

  例一:柿莊鄉新農村建設、村鎮擴張規劃時,未考慮當地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因素,導致某居民在35KV野柿線42號鐵塔下方修建房屋,並把該鐵塔圍建在院內,任由小孩攀爬鐵塔。

  例二:端氏鎮端氏村在城市建設規劃時,未考慮電力線路和臺區變壓器的安全執行,批准居民在10KV回頭817線路一號分支05-15號電杆下面修建臨街房屋數十間,造成12根電杆緊貼著新修房屋的牆壁、安全距離嚴重不足。

  據統計,沁水縣鄭村鎮、端氏鎮、中村鎮、龍港鎮等十二個鄉鎮10KV線路的下方,因種植綠化帶和風景樹木、擠佔電力線路的空間走廊百餘公里,導致農村低壓臺區的供電線路跳閘、停電現象頻繁,供電企業多次和當地群眾協商,農民個人要求賠償費用較大,且砍伐樹木必須經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批准,解決樹線矛盾耗時、費力,增加供電企業的生產成本。

  二、破壞電力設施原因分析

  綜合現場調查結果,造成威脅電網安全執行、破壞電力設施的原因有多種,其中47%是由於農村居民在變壓器臺區周邊新建房屋、舊房改造、拆遷住宅區造成的;4%是由於部分中小企業在電杆、鐵塔周圍違章取土、違規挖礦採石爆破造成的;3%是由於執行車輛撞擊電杆造成的;42%是由於部分鄉鎮、村委和居民佔用電力線路走廊種植綠化帶和風景樹,樹木嚴重超高造成的;1%是由於個別步伐分子盜竊變壓器、電力線路造成的;3%是由於一些個體經營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隨意在電力設施旁邊或下方堆放建築垃圾、焚燒秸稈荒草造成的,各種各樣的破壞行為給電力設施保護增加了很大難度。

  分析上述問題,找出原因如下:

  一是沁水縣東西長160多公里、南北寬55公里,山大溝深,電力設施大多數分佈在山鄉村野,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的特點,再加上沁水供電公司生產一線的人員數量有限,比如輸電運檢班僅有4人,承擔著全縣15條35KV線路、856公里10KV線路的巡視和檢修任務,守護力量嚴重不足,如有問題很難及時到位。

  二是部分群眾公眾意識缺失。市場經濟在豐富物質、繁榮市場的同時,更為人們的自由經營提供了方便。但是,部分群眾只考慮自己的區域性利益,不考慮電力設施停電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隨意在電力設施旁邊壘磚砌牆、建房造屋、堆放雜物、燃燒垃圾,對電力設施安全造成的危險無所顧忌。

  三是少數經營者法制觀念淡漠。近年來,雖然沁水供電公司利用各種機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家用電器安全用電小常識》進行宣傳普及,但少數散佈在農村、城鄉結合部的廢品收購點的無照經營者,還是抱著僥倖的心裡收購變壓器銅芯、變賣電纜導線,非法收購電力裝置、器材的現象依然存在,這些商販嚴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是、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並向公安機關備案”等規定,為個別盜竊分子偷盜變壓器、銷售贓物導線客觀上大開了方便之門。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電力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由於電力企業經營的獨立性,供電部門和地方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溝通較少,地方政府對供電企業的經營特點、行業法規和安全性要求不太瞭解,在制定新農村建設規劃中,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考慮不周,無意中助長了鄉鎮村民違反《電力法》等破壞行為,整改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不重視、職能部門不理解、村民不配合的“三不待遇”,導致一些個人和地方性企業違規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開山放炮、違章取土、修建超高建築等現象層出不窮,執行車輛撞壞杆塔、結束通話電線等停電事件屢見不鮮。

  五是供電企業依法治企力度不大。由於《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是行業性法規,執行中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援、公安系統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大力配合。

  三 結束語

  以上內容,僅是本人的一些淺見,不足之處敬請批評。總之,電力設施安全是保證供電企業正常運營的必要條件。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同關心電力設施的安全穩定,自覺提高公共安全意識,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3]《淺談電力企業如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賴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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