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務員面試社會熱點透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7日

  在湖南公務員考試的面試環節中,瞭解最近的一些社會時事熱點對於回答面試問題很有幫助。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希望大家喜歡。

  湖南公務員面試社會熱點***一***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餘項。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專案限制、政府支援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准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等。

  

  近年來,由於部分人誠信意識缺失,執行難局勢愈發凸顯。而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執行,無形中助長了違法亂紀的不良社會風氣,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貶損。解決執行難,打擊“老賴”行為,既是中央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和法治建設的具體要求,又是最高法院的莊嚴承諾。相比於之前由法院單兵作戰應對“老賴”的局面,此次中辦、國辦聯合發文的力度更強,效力更廣,更能發揮威懾作用,讓“老賴”處於全面圍剿之勢。

  與傳統的熟人社會不同,現代社會人們的流動性更強,流動成本更低,道德壓力對違法者的作用逐步淡化。一旦老賴脫離違規地到其他地方工作生活,其基本上感受不到來自熟人社會的道德壓力。這一局面下,法院執行工作中面臨的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被執行財產難動的困境更加突出。如果不及時採取聯動懲戒和信用懲戒機制,無異於讓失信老賴長久逍遙法外。如某人被法院判定為失信老賴後,其可能遠離此地,外出或跨行業另謀出路,讓法院找不到人和財產。傳統執行措施等於牛欄關貓,拿精於心計,善於投機的老賴沒有辦法,導致生效裁判遲遲得不到執行,法律尊嚴日益受損。

  這顯然與依法治國背道而馳,並無利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知道,法律的權威和作用通過裁判得以實現,任何一份生效裁判都是對法律進行嚴格適用的結果,對生效裁判的執行就是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無視生效裁判克以的義務就是對法律的蔑視,惡意規避執行是最大的不誠信。任何一家法院的生效裁判都對當事人具有絕對的拘束力,無論被執行人身在何處,從事任何職業,如何變換工作,都應及時執行。遺憾的是,由於執行措施落伍,尤其是信用資訊受地域限制和部門限制,難以波及老賴可能從事的所有行業及所參與的活動,讓老賴有了可乘之機。

  由此,對老賴進行制裁信用懲戒,僅靠法院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全領域、全方位聯合行動。如果嚴格執行兩辦的檔案,等於逐漸補足了短板和漏洞,打擊、懲戒老賴的天羅地網越織越密。這樣的話,老賴就會面臨不能入黨,不能錄用為公務員,不能從事特定行業,不能擔任特定職務,不能享受高消費等各種限制,並長久地揹負信用汙點。特別是,隨著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逐漸完善,公安、金融、證券、房產等部門與查控網路的有效對接,會讓老賴處於“裸奔”狀態,財產狀況、個人資訊等完全暴露在執行措施之下,進而倒逼其主動履行義務。

  簡而言之,法治社會也是信用社會,信用體系應像無形之手無處不在地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守護社會的正常運轉。全方位、全領域地對挑戰社會底線和法律底線的老賴進行信用懲戒,對其處處設限,讓其寸步難行,不能過上體面人的生活。進而打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讓誠實守信,敬畏法律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覺行為,並積極推動法治建設。

  湖南公務員面試社會熱點***二***

  從直播飆車到“造人”,從直播屠殺野生動物到表演生吃奇特物品,從直播“偷拍空姐”到言語引誘未成年人……經歷了約10年的蟄伏發展,如今的網路直播,已是一個炙手可熱的新行業。然而,井噴式繁盛如斯,亂象亦隨之叢生,引來指責如潮。

  

  現實中,網路主播的直播行為,的確不太好管。一個網路平臺上,主播房間眾多,直播又未延遲,出現問題也是分秒之間的事,等到介入和處理往往“木已成舟”。當初,某平臺出現了直播性行為事件,儘管第二天即在網站首頁釋出“禁令”,但不良影響畢竟擺在了那裡。不過,如果因主播行為的“瞬時性”和“難控性”等,將網路直播視為胡作非為的“無法之地”,卻也有包容乃至放縱之嫌。

  直播平臺和網路主播的法律關係,不外乎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簽約模式,直播平臺與網路主播簽訂了勞動合同,主播為該平臺服務,平臺則向其支付一定勞動報酬。在這種僱傭關係下適用勞動法。如果主播出現了侵權等違法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司法解釋等規定,作為僱主的直播平臺,應就此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第二種是合夥分成模式,直播平臺與網路主播簽署,或者口頭達成鬆散型的協議,雙方約定分成比例。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確立的標準,網路主播的“自由度”和“打賞獲益”特性決定了其與直播平臺之間只是契約關係。在這種模式下,就不能按照勞動僱傭關係來約束主播行為,而應依合同法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如果網路主播存在侵權行為,應當由主播個人或者派出經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直播平臺主要承擔合同責任。當然,若主播僅為註冊會員,在平臺不知情的前提下直播***,將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直播平臺如知情卻放任不管,則應負監管責任。這是第三種模式。

  當然,無論何種模式,無論直播平臺,還是網路主播,都要接受國家網際網路法規的約束。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重申該總局有關規定,即直播平臺必須持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這就是“准入門檻”。

  此外,其他約束也包括地方性行業規定“制約”,而直播平臺被賦予了重要監管責任。今年4月份,20餘家網路企業負責人,共同釋出《北京網路直播行業自律公約》。但問題是,這種“自律公約”還存在內部自治、範圍有限、他律缺失等先天不足,還須藉助國家立法路徑,將直播監管上升為“法規”。具體而言,應強化職能部門對直播監管,可嘗試推行“打賞”滯後結算等制約措施,對直播平臺、投資人、經營團隊核心成員、網路主播等主體,視情給予吊銷執照、行業終身禁入等處罰,讓網路生態變得更加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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