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解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法律常識是北京公務員行測考試常識判斷的重要考察內容,需要考生在備考階段積累法律常識,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北京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詳解,供考生備考練習。

  北京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

  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

  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 ***。

  A.工作實績

  B.政治表現

  C.現實表現

  D.考核結果

  3.小王是某縣教育局的一位公務員,因為某種原因被辭退,他在得知處理決定後三十日內可以向*** ***申請複核。

  A.縣人民政府

  B.縣教育局

  C.市教育局

  D.市人民政府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下列有關公務員制度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公務員工資由其職務決定

  B.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C.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D.掛職鍛鍊是公務員交流的方式之一

  5.我國公務員按照職位的工作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 ***

  A.綜合管理類

  B.專業技術類

  C.黨務群工類

  D.行政執法類

  北京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答案解析:

  1.答案: C

  解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其他單位“既包含國有單位,也包含私營單位。因此,選項A、B、D中的情形均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選項C中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不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

  2.答案: A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故本題選A

  3.答案: 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90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

  小王原為縣教育局公務員,因此需要向縣教育局申請複核,故正確答案為B.

  4.答案: 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所以C選項的表述正確;第七十三條: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所以,A選項的表述錯誤。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所以,B選項的表述正確。第六十三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所以,D選項的表述正確。

  5.答案: ABD

  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之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目前的公務員考試主要是針對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進行公開招錄,專業技術類職位更多是採用其他方式招錄。本題選ABD.

北京公務員資料分析例題及答案
天津公務員行測常識習題解析
相關知識
北京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解析
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解析
北京公務員法律常識題及答案
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詳解
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答案精講
天津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及答案
天津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及答案
公務員法律常識習題講解
公務員考試常識習題解析
天津公務員行測常識習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