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火車提速安全應先行,鐵路交通事故仍然是我們不能忽視的一個問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鐵路,供大家閱讀!

  鐵路篇1:

  2002年1月20日10時19分,劉朝勝、劉福興駕駛東風牌汽車超載拉運煤炭,當穿越石德線68公里無人看守道口時,發現火車已駛來,但他們仍企圖強行通過,造成汽車拖車與行駛的20034次貨物列車相撞,造成列車機車嚴重破損。鐵路方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及機車停動損失費共計68.84萬元。法院認為,劉福興是汽車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車輛所有人的河北汽貿運銷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判令劉福興賠償石家莊鐵路分局機車修理費及機車停動損失費共計68.84萬元,河北汽貿動銷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鐵路篇2:

  2004年11月17日10時27分,邢春榮、邢四二人在石太鐵路上行線12公里處從南側向北側穿越時,被正以每小時28公里速度由西向東執行至此的D31044次過載列車撞傷。邢春榮被撞傷倒在道心,位於石太鐵路12公里+120米;邢四被撞傷倒在鐵路北側,位於石太鐵路12公里+127米。列車司機在發現機車前50米處有二人搶過鐵路線路時,立即採取了鳴笛、減速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向石家莊西站二場值班員進行了報告,但卻沒有停車。當日10時40邢春榮、邢四被救出。經鑑定,邢春榮左前臂截肢屬6級傷殘,肋骨骨折屬10級傷殘,左髖關節脫位、髖臼骨折屬10級傷殘。邢四左耳聾屬9級傷殘,顱腦外傷屬10級傷殘。法院經審理認為,邢春榮、邢四是成年人,對橫穿鐵路所引起的危險性及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應當有足夠的認知能力。二人橫穿鐵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一條“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的規定。對於橫穿鐵路可能遭受嚴重傷害的後果,邢春榮、邢四採取放任的態度,其自身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雖然被告方司機在事故發生時採取了鳴笛、減速等措施,但並沒有停車,顯屬處理不當,存在著一定過錯,被告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井陘車務段是北京鐵路局的下屬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應北京鐵路局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

  鐵路篇3:

  2004年11月26日上午,居住在南京市棲霞區的四川籍農民工吳莉做好午飯等著12歲的兒子陳篷放學回家。此時,一個在當地打工的同鄉氣喘吁吁地跑來對她說:“你兒子的腳給列車軋傷了!”吳莉跟著同鄉跑到事故現場,只見兒子躺在鐵路邊,痛苦地呻吟著,左腳與腿只連著一層皮……吳莉當即扯下自己身上的衣服包住傷口,將兒子背到附近醫院。醫院根據傷情,為孩子做了第一次截肢手術。陳篷就讀於南京市棲霞區堯化門一所外來人口流動學校,距校門口60米便是一條鐵路,校門口的石梯可以直通到鐵路旁。這天中午,陳篷放學見校門口的鐵路上停著一輛列車,便與幾個小朋友通過石梯爬上列車車廂玩耍,這時列車突然啟動,陳篷慌忙從車上跳下,結果左腳被捲入車輪……

  本案中,鐵路部門在鐵道距學校校門60米的距離之間沒有設立護欄隔離設施,顯然違反了2005年4月起實施的國務院《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界設立標樁,並根據需要設定圍牆、柵欄等防護設施”的規定,有重大過失。日前,南京市棲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鐵路部門在直通鐵道的石梯處未設任何警示標誌和護欄,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判決賠償陳篷各項經濟損失20.5萬元

  鐵路篇4:

  2009年12月8日13:10分,呼和工務機械段機械清篩車間二小隊116號雙枕搗固車,在臨策線K285+780米處進行搗固準備作業執行中,將線上路中間撤除鐳射小車的線路工侯樹森捲入搗固車第一臺車,線路工王利民被撞出線路。造成侯樹森右小腿完全離斷傷***毀損傷***、骨盆骨折、左側趾骨、坐骨支骨折、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踝關節骨折、失血性休克。王利民右脛前右小腿軟組織損傷、胸部軟組織損傷。構成一般B類鐵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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