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徵

General 更新 2024年03月29日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它一種什麼樣的特徵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自從有了人類社會,世界就分

  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體和客體相分而結成認識關係②,認識的方法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思維。法律是人類思維創造的產物,同時又具有獨立於人類而存在的客觀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論為法律介入社會生活提供了依據,法律思維則為法律與人類社會生活的互動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無數客觀外界的現象通過人的眼、耳、鼻、舌、身這五個官能反映到自己的頭腦中來,開始是感性認識。這種感性材料積累多了,就會產生一個飛躍,變成了理性認識。”③這種飛躍本身就是思考的結果。但是,由於法律思維的物件一般都是發生過的事實,法律職業者只能根據符合程式要件的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以及依照法定程式收集的資訊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只能達到程式要求的法律真實,而不可能完全再現客觀真實。因此,法律思維雖然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考過程,但這種思考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標準,即所謂的合法性優於客觀性④。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範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所謂“先見”是指個人在評價事物時所必備的平臺,其先前的生活閱歷、知識等構成理

  解傾向的基礎因素,不可避免地帶有個人的主觀色彩⑤。法律職業者運用法律思維,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底蘊,否則思考法律問題就會沒有依據和方向;同時,法律職業者還必須具備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否則就無法認識事實構成。因此,只有具備了法律知識與“先見”這兩個前提,法律思維才可能發生。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通過法律規範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將法律研究和事實研究結合起來的過程,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則是這個思考過程的質料。用簡圖可以表示為:自然事實→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實及其性質→法律事實和證據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實。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停止紛爭為目的。如前所述,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方法,其既是實現法治的條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關於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的問題,將在下文論述。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並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與法律思維的結果形成了契合。

  簡述法治思維方式的特徵

  法治思維方式有四個基本特徵:1、法律至上;2、權力制約;3、人權保障;4、正當程式。

  1、法律至上

  法治國家裡,法律是第一位的,一切人都要遵守法律,違反法律的藥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德治國家裡,以道德治國,法律低於道德,違犯道德藥受到嚴懲。

  2、權力制約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人生而平等,沒有貴賤之分,權利是人民賦予,讓少數人代為行使的,由於權利具有強制性,行使人的素質能力有限,為保證權利的行使是人民意願的體現,所以需要制約權利。

  3、人權保障

  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認為,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人權。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人權保障制度和理念持續發展。“人權”先後被載入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及黨章。

  4、正當程式

  法律的正當程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式”或“正當程式”。它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光大在美國,傳播於全球。注重程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式”觀念的影響,同時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礎,程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式觀念亦不發達。

  法律思維的意義

  法律思維是根據法律進行的思維。法律思維大致可分為兩種方式:“關於法律的思考”和“根據法律的思考”。“關於法律的思考”強調從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出發,運用各個學科的知識,綜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現象,這種思考只要與法律有關就可稱之為“關於法律的思考”。而“根據法律的思考”,強調必須根據現行法律進行思考。就是說,要以現行有效的法為根據,思考問題,思考事物和現象的法律意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律思維是維護法治的。

  法律思維是一種轉化性思維。司法是社會的“平衡器”,具有解紛止爭的功能,這一功能主要是通過法院的訴訟、審判活動來實現的。正是司法或者說訴訟所具有的“平衡器”功能,要求法律思維要具有轉化的特性,也就是要進行轉化性思維。要求對於無論什麼問題,都要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都要運用法言法語把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解決。甚至連不容易轉化的政治問題、經濟問題以及社會問題,都要使之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來處理,使之成為法律問題通過提交法院來解決。

  法律思維是一種平衡性思維。平衡各種矛盾與利益衝突,將各種利益都納入法律的框架內,保障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訴訟是沒有硝煙的戰爭,是和平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司法通過其特有的程式規則以及法律語言,將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衝突納入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以個案處理的方式,實現法律保護利益的目的,保障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通過訴訟,將失衡的社會秩序恢復到平衡狀態。當然,法律思維注意平衡,這種平衡不是簡單的中庸之道,也不是無原則的妥協。

  法律思維是一種規則性思維。“法律是使人們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法律思維是以法律規則為標準對人們行為進行的分析和判斷。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也就成了法律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思維者要注意法律規則的存在,要“事出有因”。體現法律思維規則性的典型是三段論式的的法律推理。強調三段論推理主要是為了保證能夠合乎情理的推出法律決定的結論,並且對決定理由進行說明和論證,從而使當事者和全社會看到結論是出自理性的,具有說服力。

  法律思維是一種程式性思維。程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目標,也是法律思維不可或缺的特性。程式有自身的價值,程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要得出大家都一致認可的實體公正有時可能是很困難的,在此情況下,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式公正。通過公正的程式,即使得出的結論未必公正,也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但如果程式不公,即使得出了比較“公正”的結論,這一結論也會受到人們的質疑。司法講究程式,是因為程式是對恣意的限制,是理性選擇的保證,是國家與公民聯絡的紐帶。程式性思維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的真。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或真相其實只是程式意義上的真實或真相。

  法律思維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義。養成法律思維的習慣,需要實踐的磨練。法律思維不僅僅對法律人有意義,普通人學會法律思維,也會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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