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那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是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於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是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都是在債務人違背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處分權利而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由債權人行使的權利,而且均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之,行使權力的範圍也都必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種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

  

  撤銷權形成的條件:***1***須有債務人有害債權的行為;***2***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為標的;***3***債務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4***受益人在與債務人為行為時主觀上也存在惡意。

  代位權形成的條件:***1***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務人已經陷於遲延;***3***債權人有保全自己債權的必要。

  2.費用承擔:***1***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行使期限: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

  代位權的行使沒有明確期限。

  4.原告與被告:撤銷權訴訟中,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債務人,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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