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建築設計規範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2日
一:不論採用何種建築形式,均應合理劃分旅館建築的功能分割槽,組織各種出,使人流、貨流、車流互不交叉。
二: 在綜合性建築中,旅館部分應有單獨分割槽,並有獨立的出;對外營業的商店、餐廳等不應影響旅館本身的使用功能。
三:一、二級旅館建築3層及3層以上,三級旅館建築4層及4層以上,四級旅館建築6層及6層以上,五、六級旅館建築7層及7層以上,應設乘客電梯。
四:主要乘客電梯位置應在門廳易於看到且較為便捷的地方。
五:客房服務電梯應根據旅館建築等級和實際需要設定,五、六級建築可與乘客電梯合用。服務用房宜設服務員工作間、貯藏間和開水間,可根據需要設定服務檯。一、二、三級旅館建築應設消毒間;四、五、六級旅館建築應有消毒設施。客房層全部客房附設衛生間時,應設定服務人員廁所。
第3.3.1條 門廳。
一、門廳內交通流線及服務分割槽應明確,對團體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據需要採取分流措施;總服務檯位置應明顯。
二、一、二、三級建築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會客、外幣兌換、郵電通訊、物品寄存及預訂票證等服務設施;四、五、六級建築門廳內或附近應設廁所、休息、接待等服務設施。
第3.3.3條 會議室。
一、大型及中型會議室不應設在客房層。
二、會議室的位置、出應避免外部使用時的人流路線與旅館內部客流路線相互干擾。
三、會議室附近應設盥洗室。
四、會議室多功能使用時應能靈活分隔為可獨立使用的空間,且應有相應的設施和貯藏間。
五、商店的位置、出應考慮旅客的方便,並避免噪聲對客房造成干擾。
六、洗衣房的平面佈置應分設工作人員出、汙衣及潔衣出口,並避開主要客流路線。
七、職工用房的位置及出應避免職工人流路線與旅客人流路線互相交叉。
第4.0.9條 消防控制室應設定在便於維修和管線佈置最短的地方,並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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