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銀行的歷史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1日

  英格蘭銀行是英國的中央銀行,它通過貨幣政策委員會對英國國家的貨幣政策負責。 英格蘭銀行是倫敦城區最重要的機構和建築物之一。自1694年英國銀行產生,英格蘭銀行開始運作,之後逐步轉換職能,1694年至今作為英國的中央銀行,是全世界最大、最繁忙的金融機構。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英格蘭銀行歷史沿革

  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銀行,為各國中央銀行體制的鼻祖。1694年根據英王特許成立,股本120萬鎊,向社會募集。成立之初即取得不超過資本總額的鈔票發行權,主要目的是為政府墊款。到1833年英格蘭銀行取得鈔票無限法償的資格。1844年,英國國會通過《銀行特許條例》***即《比爾條例》***,規定英格蘭銀行分為發行部與銀行部;發行部負責以1400萬鎊的證券及營業上不必要的金屬貯藏的總和發行等額的銀行券;其他已取得發行權的銀行的發行定額也規定下來。

  此後,英格蘭銀行逐漸壟斷了全國的貨幣發行權,至1928年成為英國唯一的發行銀行。 與此同時,英格蘭銀行憑其日益提高的地位承擔商業銀行間債權債務關係的劃撥沖銷、票據交換的最後清償等業務,在經濟繁榮之時接受商業銀行的票據再貼現,而在經濟危機的打擊中則充當商業銀行的 “最後貸款人”,由此而取得了商業銀行的信任,並最終確立了“銀行的銀行”的地位。隨著倫敦成為世界金融中心,因應實際需要,英格蘭銀行形成了有伸縮性的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活動等調節措施,成為近代中央銀行理論和業務的樣板及基礎。

  1933年7月設立“外匯平準帳戶”代理國庫。1946年之後,英格蘭銀行被收歸國有,仍為中央銀行,並隸屬財政部,掌握國庫、貼現公司、銀行及其餘的私人客戶的帳戶,承擔政府債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仍然是按政府要求決定國家金融政策。英格蘭銀行總行設於倫敦,職能機構分政策和市場、金融結構和監督、業務和服務三個部分,設15個局***部***。同時英格蘭銀行還在伯明翰、布里斯托、利茲、利物浦、曼徹斯特、南安普頓、紐卡斯爾及倫敦法院區設有8個分行。

  英格蘭銀行特點

  英格蘭銀行享有在英格蘭、威爾士發鈔的特權,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由一般商業銀行發鈔,但以英格蘭發行的鈔票作準備;作為銀行的最後貸款人,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並作為票據的結算銀行,對英國的商業銀行及其 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作為政府的銀行,代理國庫,穩定英鎊幣值及代表政府參加一切國際性財政金融機構。因此,英格蘭銀行具有典型的中央銀行的“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的特點。

  英國政府用公債向英格蘭銀行借錢,而英格蘭銀行用自己發行的貨幣***英鎊***購買英國國債;這個國債是未來稅收的憑證,英格蘭銀行持有國債就意味獲得以後政府的稅收。英國政府如果要買回流通在外的國債,必須用金幣或英格蘭銀行認同的等值貨幣***貨幣能兌換黃金***買回。 英格蘭銀行發行的貨幣***既英鎊***的前身是銀行券,這些銀行券其實就是儲戶存放在金匠那裡保管的金幣的收據。由於攜帶大量金幣非常不便,大家就開始用金幣的收據進行交易,然後再從金匠那裡兌換相應的金幣。

  時間久了,人們覺得沒必要總是到金匠那裡存取金幣,後來這些收據逐漸成了貨幣,所謂的金本位制就是以黃金為本位幣的貨幣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或每單位的貨幣價值等同於若干重量的黃金***即貨幣含金量***。因為英格蘭銀行發行的銀行券的流通範圍和接受程度都是比較廣的,該銀行的銀行券就被預設為就是國家貨幣。

  所以,英格蘭銀行購買國債可以用它的銀行券,到以後就是稱謂英鎊的流通貨幣。可以認為用國家貨幣能兌換政府公債,前提是可以兌換成黃金的貨幣或者等價物;用公債只可以到政府哪兒領取利息,不可以兌換成黃金或者貨幣,因為該公債是政府的"永久債務"。

  銀行機構

  英格蘭銀行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由總裁、副總裁及16名理事組成,是最高決策機構,成員由政府推薦,英王任命,至少每週開會一次。正副總裁任期5年,理事為 4年,輪流離任,每年2月底離任4人。理事會選舉若干常任理事主持業務。理事會下設五個特別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稽核委員會、人事和國庫委員會以及銀行券印刷委員會。理事必須是英國國民,65歲以下,但下院議員、政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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