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齊國官職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齊桓公***-前643年10月7日***,春秋五霸之首,公元前685-前643年在位,春秋時齊國第十五位國君,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桓公任用管仲進行改革,一時間齊國大治。

  建立宮廷官制。在相之下,設立大司行、大司田、大司馬、大司理、大諫之官等五官,分別掌管外交、經濟、軍事、刑法、監察等,削弱了世卿的統治權力,增強了君主集權,形成了完整的中央政權機構。

  構建地方行政機構,實行國野分治的方法,國都為國,其他地方為野。國中設二十一鄉,其中工商六鄉,士十五鄉。每五家為一軌,軌設軌長。每十軌為一里,裡設裡司。每四里為一連,連設連長。每十連為一鄉,鄉設良人。再為臣設三卿,工設三族,商設三鄉,澤設三虞,山設三衡,加強管理。對於野,以三十家為一邑,邑設邑司。十邑為一卒,卒設卒帥。十卒為一鄉,鄉設鄉帥。三鄉為一縣,縣設縣帥。十縣為一屬,屬設大夫。全國共有五屬,設五屬大夫分別治理。並劃分各級官員的職權範圍,屬大夫管刑獄,縣帥管劃分田界,鄉帥管一般政事,要求他們兢兢業業,不許荒廢政事,不然處以刑罰。每年正月,五屬大夫要向桓公彙報述職,桓公根據政績來進行獎懲。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而實行郡縣制,出現了有別於之前卿大夫的封爵。戰國各大國出現了侯爵,如秦有徹侯、關內侯,楚有通侯,其他各國均有侯。除侯外還有封君,侯、君封地或以縣計,或以戶計,但僅能食其封地的租稅,無軍政司法獨立權,不世襲。除此以外,各國還有一些特別的爵稱,如楚國的封爵還有執珪、執帛。如通侯、君等。這些新設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但不能世襲。

  戰國時代,王室衰微,已經失去了中央政府的地位,成為一個很小的地方政權。

  六卿/五官/宮內官

  六卿、五官分掌國家事務,在他們之下是大都、小伯、藝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等較為低階的官員。大都,管理諸侯以及周天子宗親們的采邑;小伯,管理卿、大夫的采邑;藝人,泛指有專門技術的如卜、祝、巫師、工師等官員;表臣百司,泛指在六卿、五官府上執行具體事務的低階官吏;太史,撰寫國史、記錄周天子和百官舉止,草撰周天子的冊命;尹伯,位次五官的總執行官;庶常吉士,位次大夫,是最低階的世襲官員。

  周天子除了朝臣之外,還保留了很多專門管理王室內務的官員,如虎賁、綴衣、趣馬、小尹、左右攜僕、百司、庶府等。虎賁,周王的禁軍;綴衣,管理王室的衣服裝飾,與後世的尚衣相仿;趣馬,管理王室車馬;小尹,總管一類事務的王室總管;攜僕,管理王室日常使用的各類器物;百司,執行各類勤雜事務的小官吏;庶府,管理王室財物。

  周行分封制,王京周圍大約千里範圍之內的屬於周天子直轄,其他地區分封給周天子的親族、功臣、臣服的前朝諸侯、以及蠻荒地區的地方首領。主要的諸侯都是周天子的親族,同姓的稱「伯父」、「叔父」;異姓的稱「伯舅」,「叔舅」。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行使統治權,並分封自己的親族、家臣為卿大夫。卿大夫擁有世襲采邑。協助卿大夫管理諸侯國事務以及采邑事務的官吏是士,士的身份是世襲的,但是沒有采邑。周天子與卿士、國君與卿大夫的關係都非常類似,古稱「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就是說周天子以嫡長子繼承,天子的子弟就被封為諸侯;諸侯以嫡長子繼位,諸侯的子弟就被封為大夫;大夫以嫡長子繼位,其他大子弟就獲得士的身份。由此,自天子直至諸侯、卿、大夫、士,都是各自大小不等的宗族的族長,官職等級和宗法制度嚴格的結合,構成周朝政制的最主要特點。

  諸侯列國的重要職官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徒治民,掌戶籍;司馬治軍;司空管理土地、建築、田賦;司寇掌管刑獄訴訟。

  中原諸侯國的地方政權組織基本為國野制。國為國都***諸侯國的京城以及較大的城市***,野泛指農村和普通城鎮。據《國語?齊語》載,齊國在國中以五家為軌,設軌長,十軌為裡,設裡有司,四里為連,設連長,十連為鄉,設鄉良人,爵為大夫;在野以三十家為邑,設邑有司,十邑為卒,設卒帥,十卒為鄉,設鄉帥,三鄉為縣,設縣帥,十縣為屬,設屬大夫和屬正長各一人。

  春秋中後期,諸侯國普遍設立縣,由國君派大夫治理,稱縣大夫。縣大夫下設有縣師、司馬、司寇等官。縣本來設定在一國的邊境,其目的是為了加強防守。至春秋中晚期,內地也設縣,如晉國就曾在舊都絳***今山西翼城縣***設縣,稱為絳縣。由於縣的大量設定,就逐漸取代了國野制,縣郡官吏也就成為地方政權的主要官吏。當時的晉國設郡作為縣以下的一級政權,與後世的郡縣制不同。

  卿大夫的封地稱為家、或邑。強大的卿大夫擁有的封地甚至有六、七縣之多。代表封君管理封地事務的稱為邑宰。邑宰由封君任免,由封君支付俸祿,只是卿大夫的家臣。不過由於卿大夫世執國政,所以這些家臣也就實際上掌管者政府事務,甚至有些家臣挾持封君,不但把持卿大夫的家政,而且把持者國家的政務,例如魯國的陽虎。

  戰國時期,由於連年的兼併戰爭,周朝的數百個諸侯國已經被合併成為魏、趙、韓、齊、楚、秦、燕七個強國,以及宋、衛等幾個小國。這些國家的疆域遠遠超過之前的諸侯國,甚至連周朝鼎盛時期的周朝直轄地區也不能與之相比。在這個時期,出現了強大的常備軍、以及為維持這支常備軍而建立的新型的政府體制。官職開始文武分流,世卿世祿制度被廢除,俸祿取代了封地。君權等到極大的擴張,國君的親族開始逐漸退出政治的中心。

  相,直到春秋時期還只是承辦禮儀事務的小官,在戰國時期已經成為僅次於國君的百官之長,列國普遍設定。秦國稱相邦,齊國設左、右相,趙國稱丞相,後各國均稱丞相。

  戰國之前,文武不分,所謂出將入相。但是這種制度是以家族政治和家族軍隊為基礎的,隨著戰國時大量常備軍的設立以及連年的戰爭,專門的武將開始現。燕、趙、魏、齊等國設立職位,統帥常備軍,位次丞相。秦國則只有在發兵出征的時候才臨時任命,平時以大良造為最高武職,以國尉次之。

  雖然官職的世襲制度被廢除,但是爵位得到保留。齊、燕、趙、魏等國的爵位分卿、大夫兩等,卿分上卿、亞卿,大夫分為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這些爵位其實就是之前的官職名稱,反映了之前周朝官爵不分的情況。秦國的爵位制度非常發達而特別,除少數爵位外,大部分爵位也是官職。秦國的爵位共設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三級簪嫋,第四級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三級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良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卿***,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徹侯,其中第十六級以下官爵合一。

  戰國時期,郡縣制得到普遍的施行。縣,本來作為特別行政區設立於邊地,於卿大夫的封邑不同,縣直屬於國君。郡是春秋末年才出現的,始見於晉國,郡當時設在新佔領的邊地,當時的郡隸屬於縣。《左傳?哀公二年》雲:「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郡的長官也因為郡為邊地之因而初為武人專任,稱守、郡守、太守,郡守之下設立統領一郡軍隊的高階軍官-都尉,以及國君派遣監督郡守的監御史。隨著被征服的地方逐漸穩定,人口日漸繁盛,郡之下又分設縣,形成後來的郡縣二級制。戰國時期,僅齊國不設郡,全部分為五都,都設大夫,統領一都軍政,其實與他國的郡沒有區別。

  在縣一級地方,主要的官職為令***秦國稱大嗇夫***、丞***秦國稱嗇夫***、尉、司馬、司空。縣令是一縣之長,按照中國古代行政、司法合一的原則,縣令也是縣的最高法官。縣丞位次縣令,輔佐縣令處理政務。縣尉管理刑獄事務,負責地方治安與案件的偵緝。和中央政府的司馬主管軍政不同,縣的司馬專門管理養馬事務。與中央政府的司空一樣,縣的司空也是主管公共建築的官員,由於戰國時代的公共建築一般由受到刑罰的犯人從事作業,所以縣司空也有管理監獄刑犯的職能。令、丞、尉、司馬、司空均各自擁有屬吏,稱令史、史、尉史等。此外,韓國、魏國的縣設御史,這裡的縣御史只是書記官,沒有監察職能。韓國的縣設有司寇,行使縣尉的職務。秦國在蠻夷之地的縣級政權稱道。專門管理王室私用領地以及王宮所在的縣級政權稱都,都不隸屬與郡,直接隸屬於內史。

  縣以下,設鄉、裡等,鄉有嗇夫,裡有三老。這些不是官吏,是地方族屬中地位較高者,可以代表縣官處理輕微的糾紛,幫助徵收稅賦和安排勞役等。設於邊地、要地、以及交通線附近的鄉一級地方稱亭,設亭長,為低階小吏,負責監視動靜、捕捉逃犯、解送服役者等。

  戰國時期,各國在地方普遍設定一些專門職務,如陸地諸關口設關吏、重要水道設定津吏、在較大的集鎮和市場設定市掾、專門管理水利事務的河丞等。

  戰國以前,各諸侯國內部的爵實際上有卿、大夫、士三級,每級又分上中下三等。各國按國大小待遇不同,如《左傳》中載“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同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大,下當其下大夫。”有不同的食封標準,如《國語》中載“大國之卿,一旅之田,上大夫,一卒之田。”《左傳》中也載趙簡子曾有“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

  戰國時,各國的爵大致有卿、大夫等。如各國都曾有“上卿”、“亞卿”、“客卿”等,均為將相所得的高爵。大夫一級如有上大夫、中大夫、國大夫、五大夫等。戰國各大國出現了侯爵,如秦有徹侯、關內侯,楚有通侯,其他各國均有侯。除侯外還有封君,侯、君封地或以縣計,或以戶計,但僅能食其封地的租稅,無軍政司法獨立權,不世襲。除此以外,各國還有一些特別的爵稱,如楚國的封爵還有執珪、執帛。

  “相”有輔佐之意,作為一種官稱,春秋時代就已經有了,那時只是一種地位不高的禮賓官。“邦”就是國,相邦就是輔佐國君辦理軍政大事的官員,就是國君下面的大總管。漢人避劉邦諱,改相邦為相國。先秦的古書如《莊子·盜跖》稱宰相,《戰國策·趙策三》則稱丞相,指的都是同一官職。“宰”作為官名,甲骨文就已出現了,春秋時代某些國家,已有總領百官的冢宰、太宰,也有助卿、大夫總管一家一邑事務的家宰和邑宰。這些冢宰、太宰或相,還是某些強大的卿大夫的世襲官職。作為一國最高行政長官的相,其設定當萌芽於春秋齊景公時,景公曾設左右相。相的職權,據《荀子·王霸篇》雲:

  相者,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論其慶賞,歲終奉其成功,以效於君,當則可,不當則廢。

  戰國時期的相職一般多由文人充任,相之外又設擅長兵法的人統兵打仗,鎮守邊邑,稱為將或。從《秦簡》看,“將”是簡稱,法定官名應叫“”。原是春秋時晉國“六卿”的稱號。不過晉六卿是合軍政於一身,不單是統兵官的專稱。原來春秋時的卿大夫不僅有統治的權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屬”的軍隊親自統率著。到戰國時,由於統治範圍的擴大,官僚機構的龐大複雜,常備兵的建立和徵兵制度的推行,以及戰爭規模的擴大和戰爭方式的改變,在官僚機構中不得不文武分家,產生文官的首長——相,以及武官的統領——將。作為最高軍事長官的將,其職位僅次於相。例如魏國,在魏文侯時,曾先後以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而另有樂羊、吳起、翟角為將。又如齊國,齊威王曾先後以鄒忌、田嬰為相,而另有田忌、申縛為將。燕國的樂毅,趙國的廉頗,魏國的吳起,齊國的田忌都是戰國時代赫赫有名的。

  後來,丞相專事文職,而大良造專為武職,例如白起屢建戰功,封為列侯,官職還是大良造。秦設的官職,是在秦昭王時,秦昭王初立時以魏冉為,保衛首都咸陽,從此秦才有,但是,秦國的不是固定專職的,往往是在出徵時由國君臨時委任的。

  原來春秋時代晉國的上、中、下三軍還設有尉,因為中軍地位最尊,中軍的尉又稱元尉,元是大的意思。戰國時代各國仍有的官名。《史記·趙世家》載:“趙烈侯使荀欣為,選練舉賢,任官使能。”這和《禮記·月令》所說太尉的職責“贊桀***傑***俊,遂賢良,舉長大”是相同的。後來趙國在之下又設有國尉、都尉。秦國在昭王時,也在大良造下增設國尉一級。例如白起,初為左庶長,繼升為左更,再升為國尉,最後升為大良造。在秦國設丞相以後,大良造便成了高於國尉的武官。後來秦國不設大良造,國尉便成為中央最高的軍事長官。秦國在統一全國後以太尉掌管全國軍事,便是沿襲國尉這個職官而來的。

  御史在商周時代已有設定,這個官職在戰國時代本是充當國君祕書之類的差事,別國使臣來獻國書,往往由國君的御史接受,國君臨朝接待外賓,御史常立身邊。《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雲:

  秦王飲酒酣,曰:“寡人竊聞趙王好音,請鼓瑟。”趙王鼓瑟。秦御史前書曰:“某年月日,秦王與趙王會飲,令趙王鼓瑟。”

  國君宴會群臣,御史也常陪同在旁。《史記·滑稽列傳》雲:

  ***齊***威王大說,置酒後宮,召***淳于***髡賜之酒。問曰:“先生能飲幾何而醉?”……髡曰:“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旁,御史在後,髡恐懼俯伏而飲,不過一斗徑醉矣……”

  《秦律》規定,廷尉每年要到御史處核對刑律。這些都說明戰國時代的御史是保管文書檔案、負責記錄,與國君十分接近的官員。秦統一中國後,三公中的御史大夫,還是祕書兼監察性質的官,這當是沿襲戰國時代的官制的。

  縣令下的丞,在縣中的地位是相當於國君的相的。韓、魏等國在縣令之下還有御史,縣御史在縣中的地位相當於國君的御史大夫。

  司寇,掌管司法的官職,戰國時代各國均有設定,但名稱不一。三晉沿用司寇之名,趙國的李牧曾任此職。秦國雖然也有這個名稱,但根據《秦律·司空》的記載,它卻是一種刑徒。秦國掌司法的官稱為廷尉。廷尉的取名,可能與東周王期的“討奸之官”尉氏有關,是一種殿中的執法官。齊國中央政府掌司法的官稱為士師,《孟子·公孫丑下》雲:

  孟子謂蚔◆***W1音蛙***曰:“子之辭靈丘,而請士師,似也,為其可以言也,今既數月矣,未可以言與?”又云:

  彼如曰:“孰可以殺之?”則將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殺之。”

  從孟子談話的語氣,士師應是齊國殿中的執法官。士師一名是沿襲周朝的官稱,周的士師就是司寇官屬。

  戰國時期各國的中央官主要由上述幾個官稱分別掌握由中央到地方的軍、政、法各部門的權力。

  戰國時代是以地主的統治代替了領主的統治,其封建社會和封建政權的本質並未改變,還是維護著等級制度。站在這等級最高階層是國君,在國君之下有各種等級的爵位。三晉、齊、燕的爵位,大致是沿襲春秋時代,可分為卿和大夫兩級:

  一、在卿當中有上卿、亞卿之分。例如魏國翟璜“欲官則相位,欲祿則上卿”。趙國藺相如、虞卿都曾“拜為上卿”,在齊國,孟子曾做過卿。在燕國,樂毅曾為亞卿,荊軻曾被尊為上卿。

  二、在大夫之中,有長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魏國,吳起做西河守時,獎勵軍功,曾以長大夫賞人。後來須賈曾為魏中大夫。在趙國藺相如做過上大夫。在齊國,淳于髡、田駢、接子、慎到、環淵等都做過上大夫。

  戰國時,秦國的爵位比較特殊,商鞅曾分為二十級。第一級公士,第二級上造,第簪嫋,第四級不更,是相當於士的,第五級大夫,第六級官大夫,第七級公大夫,第八級公乘,第九級五大夫,是相當於大夫的,第十級左庶長,第十一級右庶長,第十二級左更,第十中更,第十四級右更,第十五級少上造,第十六級大上造,第十七級駟車庶長,第十八級大庶長,是相當於卿的,第十九級關內侯,第二十級徹侯,是相當於諸侯的。級高位尊。同時,秦的官和爵是不分的,大概第十六級大上造***或稱為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稱又是官職名稱。秦國還有所謂客卿,凡是別國人士入秦,得到卿的爵位的就通稱為客卿

  三、郡縣地方制的確立及其長官的設定

  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大國往往把新兼併的地方,建設為縣。到春秋中期,楚國新設的縣已逐漸多起來,有所謂九縣***九指多數***。春秋後期,晉國又把縣制推行到內地。在卿大夫的領地裡也分別設縣。最初縣都設在邊地,是帶有國防作用的。縣與卿大夫的封邑是不同的,縣內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組織和軍事組織,特別是有徵賦制度,其中包括徵發軍實和軍役,以加強國防力量。如《左傳·成公七年》載:楚圍宋之役,“子重請取申、呂***二縣***以為賞田”,申公巫臣說:“不可,此申、呂所以為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楚王聽了申公巫臣的話才沒有答應子重的請求。戰國初期,秦國還不斷在東部邊疆設縣,公元前456年開始在頻陽***今陝西富平縣東北***設縣。公元前398年在陝***今河南陝縣***設縣,公元前374年又在櫟陽***今陝西臨潼縣東北***設縣。這些地方置縣的目的,是為了防衛外敵,保護邊疆,這是很清楚的。

  郡是春秋末年才開始設定的,最初出現在晉國,是在內地推行縣制以後設立的。郡本來設在新取得的邊地,因為邊地荒陋,地廣人稀,其面積雖然較縣為大,但是地位要比縣為低,《左傳·哀公二年》雲:

  簡子誓曰:“範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斬艾百姓,欲擅晉國而滅其君。寡君恃鄭而保焉。今鄭為不道,棄君助臣,二三子順天明,從君命,經德義,除垢恥,在此行也。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杜預注引《周書·作雒篇》:“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可證春秋時縣大於郡。到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起來,人口逐漸增多,因為郡地盤太大不易管理,便在郡下劃分為若干小縣,產生了郡縣兩級地方組織。這種郡統縣的制度,也是三晉最先推行。例如魏的上郡有15個縣,趙的代郡有36個縣,韓的上黨郡有17個縣。後來秦、楚、燕三國也效法三晉的郡縣制度。

  戰國時代的郡都是設在邊地,主要是為了鞏固國防,所以一郡的首領稱為守,也稱郡守、太守。《戰國策·趙策一》雲:

  ***韓王***令韓陽告上黨之守靳◆曰:“秦起二軍以臨韓,韓不能有。今王令韓興兵以上黨入於秦,使陽言之太守,太守其效之。”靳◆曰:“人有言,挈瓶之知,不失守器,王則有令,而臣太守,雖王與子,亦其猜焉。臣請悉發守以應秦,若不能卒,則死之。”韓陽趨以報王。王曰:“吾始已諾於應候矣,今不與,是欺之也。”乃使馮亭代靳◆。

  從這段記載得知,太守是國君直接任免的,都是由武官來充任的,有權徵發本郡役卒。代行或試用期的郡守稱假守。郡的署衙稱府,郡守以下設有主管軍務的都尉以及負責監察的御史。

  戰國時,只有齊國始終沒有設郡,但有類似郡的都的制度。齊國共設有五都,五都均設有選練的常備兵,即所謂技擊,也稱“持戟之士”,因而有所謂“五都之兵”,也稱為五家之兵。《戰國策·齊策一》雲:

  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威王曰:“……齊地方二千里,帶甲數十萬,粟如丘山,齊車之良,五家之兵,疾如錐矢,戰如雷電……。

  又《戰國策·燕策一》載,齊宣公令“子章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眾以伐燕。”

  都的長官仍舊稱為大夫,平陸是齊的五都之一。 《孟子·公孫丑下》雲:

  孟子之平陸,謂其大夫曰:“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則去之否乎?”

  齊桓公時,管仲整理政治軍事,實行“叄***三***其國而伍***五***其鄙”的政策,曾把鄙分為五屬來統洽。戰國時,齊設五都,可能是從五屬演變而來的。五都不同於五屬,就是五都已帶有郡的性質。

  當時各國郡的設定,雖僅限於各國的邊區,但縣的設定已很普遍。大概凡是有城市的都邑都已建為縣,所以史書上縣和城往往互稱。只有秦國在戰國初期還未普遍設縣,因而普遍設縣也就成為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之一。

  縣的官僚組織主要有縣令、縣丞、縣尉、縣司馬、縣司空。

  縣令是一縣最高的行政長官,秦國的縣令也稱大嗇夫。縣令的屬官有令史,助縣令掌文書,調查案件,率卒捉拿人犯等。縣令***縣嗇夫***有缺,令史可以代理。令史有屬官叫令史掾。

  縣丞,地位僅次於縣令***縣嗇夫***。縣丞分管經濟和司法,包括糧草的徵收和親自審問案件。縣丞有屬官稱丞史。

  縣尉,分管縣內軍務,有權發一縣役卒,監督役卒服役和督造文書等,其屬官有尉官吏***或稱尉史***、士吏等。

  縣司馬,《秦律》規定,若馬匹不好使用,司馬要受處罰。可見這個官與一縣的馬政有關,或許是專司一縣馬匹的徵調和使用。其屬官有司馬令史和司馬令史掾。

  縣司空,本主管縣工程建築***以軍事性質為主***,但因建築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又是分管刑徒的官。其屬官有司空佐史、司空嗇夫、士吏等。

  據《韓非子》、《戰國策》的記載:韓、魏的縣還設有御史。從新鄭出土的韓兵器銘可知,韓國縣還設有司寇,主管縣的刑法,也管兵器的製造。但是秦國的司寇則是一種刑徒。

  秦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地方官職還有道和都。道是設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設道官,又叫道嗇夫。都是設在有王室私產和宮室的地方,有都官。不屬縣令管轄而直屬中央內史,自己有一套機構,屬官有佐、史、嗇夫之類。

  在縣之下有鄉、裡、聚***村落***等組織。鄉的組織在春秋時代已出現,據《國語·齊語》、《左傳·宣公十一年》***前598年***,襄公九年***前564年***,及三十一年***前542年***載,齊、宋、鄭、楚等國已經有鄉的設定。鄉以下里的組織在春秋戰國間也已出現。《墨子·尚同》裡所提到的行政系統是天下、國、鄉、裡。《呂氏春秋·懷寵篇》裡所提到的行政系統有國、邑、鄉、裡。邑有大有小,大邑相當於縣,小邑是隸屬於鄉、裡。所謂聚,就是民眾聚居的地方,實際上是相當於一個村落。據《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在秦變法時,曾合併鄉、邑、聚為縣。鄉中的小官吏有三老,掌一鄉之教化;嗇夫,掌一鄉獄訟和稅收;遊徼,掌鄉中捕盜。裡有里正,或稱裡典。秦國充任裡典的多是鄉間豪強有勇力之人,即所謂“率敖”。裡中的居民統稱里人,以家為單位,按什伍編組,並設有伍老。編入伍的居民統稱伍人,也叫四鄰。編入伍的各家男丁稱士伍。

  此外,戰國時代還有“亭”的設定。《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魏吳起為河東守時,秦在其邊境設亭,起攻亭,一朝而拔之。

  由上述可知,戰國時期各國地主政權的統治機構,從國到郡、從郡到縣、從縣到鄉,已有系統地分佈到各個角落,控制著整個國家和社會,形成一個非常完善的官僚體制。

  戰國時期,各國還有一些地方性的專職官吏,如在關津要道、貿易中心設定關吏、津吏、市者、市掾;在重要河道水利處設定河丞等。

  四、郡縣徵兵制和常備兵制的推行

  春秋時代,各國的軍事組織是封建割據的。各國卿大夫有其獨立的軍事組織,有宗族部隊和“私屬”部隊。這些部隊都是憑著封建從屬關係組織起來的。各國軍隊主要成分除“國人”外,?a href='//' target='_blank'>骨科日鞣⑺?ナ艫吶┟穹?邸V性?鞴?墓???捎謐謐宓哪譖Ш投醞庹秸??捎?ldquo;國人”的叛離和農民的反抗鬥爭,因而權力逐漸削弱了。而某些卿大夫卻在逐漸強大,國的軍事組織不可避免地為卿大夫所分割而瓦解。如《左傳·襄公十一年》載:

  季武子將作三軍,告叔孫穆子曰:“請為三軍,各徵其軍。”穆子曰:“政將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請之……正月,作三軍,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

  晉國到平公時,公室勢力也已削弱,《左傳·昭公三年》載:

  叔向曰:“然,雖吾公室,今也季世也。戎馬不駕,卿無軍行,公乘無人,卒列無長,庶民罷敝,而宮室滋侈。”

  舊的軍事組織在瓦解分裂,而新的軍事組織——郡縣的軍事組織卻在不斷的生長和發展。縣原來就有一套徵賦制度。所謂賦,包括軍備和軍役在內。《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說

  楚◆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掩書土、田……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兵車、徒兵、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

  到春秋後期,縣的軍隊已成為很有力的部隊了。到戰國時期,各國邊地都已分設郡縣,中心區也普遍設縣,於是徵兵制度就推行到全國,郡縣成為徵兵的地區單位。據《戰國策·齊策一》載:

  蘇秦為趙合從說齊宣王曰:“……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

  韓國的大縣宜陽,城方百里,也有“材士十萬”,整個魏國如果“悉起其百縣勝兵”,也不下三十萬。這時期各國在戰爭時徵兵,大都以郡為單位。

  戰國時服兵役的年齡,大概從十五歲到六十歲。《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長平之役說: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戰國策·楚策二》記載,楚國大司馬昭常防守在楚的東地,曾對齊的使者說:我典主東地,且與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弊甲鈍兵,願承下塵。

  當時各國遇到大戰,往往徵發全國壯丁、傾國以赴。如長平之役,趙國“悉其士民,軍於長平之下,以爭韓之上黨”。秦國滅楚之戰,秦將王翦帶了六十萬人伐楚,他曾說“今空秦國甲士而委我”。但若是一般小戰。則只徵發與敵國鄰近的郡縣壯丁去作戰。其他郡縣就休養生息,以備將來。

  戰國時代,各國除實行以郡縣為單位的徵兵制外,還建立了常備兵制度。春秋末年,各國已有奉養力士和挑選訓練勇士的風氣。晉國世卿虊懷子曾有勇士州綽、邢蒯和力士督戎等。吳王闔閭曾選猛士五百人和跑得快的三千人為前陣,並曾教練七年,要帶甲士兵一口氣跑三百里才得休息。戰國時,由於各國建立了集權的封建政權,常備兵制也就建立起來。李悝曾教魏文侯“奪***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吳起曾教楚悼王“◆***裁***減百官之祿秩,損不急之官,以奉選練之士”。商鞅曾教秦孝公“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

  這時各國的常備兵大多是考選出來的,有特殊的待遇。例如魏國考選武卒時,“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箙***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通過這幾種嚴格地考核,中試的就可以免除全戶徭賦和田宅的租稅。當時各國出兵時,往往以常備兵帶領新徵發來的士兵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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