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商業祕密商業祕密的特徵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8日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那麼你對商業祕密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商業祕密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商業祕密的定義

  商業祕密***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商業祕密的特徵

  商業祕密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有著以下特點:

  1、非公開性

  第一,商業祕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智慧財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業祕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祕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祕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祕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資訊的人使用、轉讓該資訊。

  3、利益相關

  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

  第四,商業祕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祕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祕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祕密性***

  祕密性,這是商業祕密的核心特徵,也是認定商業祕密的難點和爭議的焦點。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即指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指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祕密未進入“公有領域”,非“公知資訊”或“公知技術”。祕密性是商業祕密與專利技術、公知技術相區別的最顯著特徵,也是商業祕密維繫其經濟價值和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一項為公眾所知、可以輕易取得的資訊,無法藉此享有優勢,法律亦無需給予保護;一項已經公開的祕密,會使其擁有人失去在競爭中的優勢,同樣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護。

  對於在具體案件中“不為公眾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適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2條第2款指出:“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的”。該解釋是從字面含義和從資訊的消極獲取渠道所作的界定,並未從正面揭示出它的內涵。“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對商業祕密內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為商業祕密的資訊應有新穎性,只是對這種新穎性要求較低,只要與眾所周知的資訊有最低限度的區別或有新意即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是對商業祕密來源的要求,下面要對“公眾”和“公開渠道”做出界定:

  ***一***公眾的相對性

  第一,“公眾”的相對性

  公眾在主體上的相對性與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是競爭者之間的競爭行為。因而商業祕密相對的“公眾”當然不是泛指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而是指該資訊應用領域的競爭者,即同業競爭者。

  一項構成商業祕密的資訊並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沒有任何人知悉。而是指該資訊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不為公眾所知。具體地說,公眾是指同業競爭者,非競爭者如一般公民和組織被排除在外。即使競爭者也僅僅指同行業、同領域的能夠憑藉該資訊取得經濟利益的企業、科研機構或個人。但是從事與該資訊有關的技術開發、經營管理活動的科技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知悉該資訊不影響其祕密性。

  第二,公眾在地域範圍上的相對性

  由於中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發展很不平衡,有的技術在沿海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早已推廣應用成為公知技術,而在一些邊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能還鮮為人知,屬於先進技術。和國外相比,則中國與世界先進國家在科技方面存在著很大差距。某些國外即將淘汰的技術,被中國企業引進之後,可能被當作先進技術,具有祕密性。因此,祕密性的地域範圍並不是象專利發明的新穎性那樣,有一確定的空間標準,而是隨著個案中涉及的有利益衝突的主體的性質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當所涉及的是兩個跨國公司的競爭關係時則應考慮世界範圍內的相關公眾。如果涉及的是一個國家的兩大企業之間的競爭關係,則應考慮這個國家的公眾。

  ***二***祕密性的相對性

  但商業祕密作為一種以祕密狀態保守的智慧財產權,無法以一個硬性的、絕對的標準衡量其祕密性,因此,我們對其祕密性的理解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這種相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四種情形中,換句話說,在以下四種情形中,儘管從形式上,該資訊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並不能由此否認該資訊是商業祕密,侵權方以此作為非罪的抗辯理由的,不能成立。這四種情形是:

  其一,獨立多重發明。由於商業祕密的特殊性,會出現權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為自己是該商業祕密的唯一權利人,或者相互之間發生橫向關係共同採取保密措施的,這種情形通常被稱為“獨立多重發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據商業祕密權利人投入市場的產品,有人通過自己的研究發現該產品的商業祕密,並且同樣作為祕密管理,即為“反向工程”。

  其三,商業祕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在商業祕密的使用與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開是無法避免的,如一個廠商在使用某商業祕密時,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廠中的員工接近、掌握該祕密。

  其四,為其他行業、專業領域知悉。商業祕密的祕密性是在同一知識水平、同一專業技術知識領域內而言的,因為一種經營資訊或技術資訊,可能對於一個外行人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也不會利用它實現某種利益目的。例如,一個出版商的客戶名單,對於競爭對手如獲至寶,對於並非該行業的人來說,可能一文不值、毫無意義。又如前蘇聯一種軍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術資訊,以它的下腳料製作的一種民用掛衣鉤在民用領域卻從未意識到對該資訊的保密問題,後為美國從中獲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僅限於相關當事人是以不違反誠實經營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為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手段的,仍然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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