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控制子公司投資行為的理性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03日

一、問題的提出

  經過20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企業集團取得了一系列的改革成果。然而,當前許多企業集團內部還沒有理順明確的產權關係和內部控制權,尤其是那些靠非經濟因素和非市場行為等強行組建成的企業集團,從而使國企改革和發展中的資本市場面臨許多尷尬的局面,造成了一系列治理上的難題。其中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就是由於對子公司(包括子企業,下同)資產執行機制缺乏必要的約束,導致子公司濫用投資職權,嚴重地損害了集團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大量國有資產的流失。本文以浙江省杭州地區某集團公司為例,參考其他企業集團存在的問題,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對如何控制子公司投資行為的問題做些探討,並提出若干對策。

  二、問題的分析

  1.“多級法人”的存在是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具體地說有以下幾方面:

  (1)效益良好的孫公司沒有向子公司分配股權收益或者分配比例非常少。有9家孫公司由於市場需求大、產品科技含量高,2001年市場銷售額平均比上年增長了29%,稅後利潤達5500萬元。然而,2001年的股權收益只有705萬元。

  (2)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情況因地域不同而產生了明顯不同的經濟效益。在121家孫企業中,企業經營場所在本地的有56家,2001年有利潤的有15家,破產的0家,撤消和登出的16家,停業的25家;企業經營場所在外地的有65家,2001年有利潤的有6家,破產的3家,停業的20家,處於虧損狀態的36家。

  (3)子公司對經營效益不好的孫公司資產處理持消極態度。45家停業公司中,只有5家通過撤銷或破產解決了資產債務問題。其中18家自停業以來就一直擱置著,原先還有價值的裝置、原料都因久拖不辦而失去了價值,時間拖延最長的已達6年,最短的也有1年多。

  2.子公司為孫公司和其它公司的亂擔保行為嚴重,使相當部分子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影響了企業的經濟發展。在統計中的34家子公司中,沒有對外擔保的債務只有3家,有過擔保行為但債務已經不存在的有5家,其餘26家累積對外擔保債務已達 7567萬元,超過全部註冊資本(6500萬元)。還債相當困難,已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究其原因,有兩個因素值得注意:一是企業負責人以權謀私,為與企業毫不相關的債務作擔保;二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漏洞導致無法約束這種嚴重危及企業生存行為的出現。我國《公司法》第60條第3款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但沒有限制董事、經理為其他公司及其法人股東作擔保,也沒有限制公司本身的擔保行為能力。另外,我國《新的擔保法司法解釋》還在第27條作出如下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註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註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保證人在註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種現象在實踐中也是普遍存在的。

  事後懲罰措施不力或者法規沒有明確也是重要的因素。《新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對董事、經理越權或擅自對其它公司擔保產生的消極影響如何處罰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從實際上看,某公司某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指使本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為另一家民營公司做擔保,這實際上已違反了《擔保法》第60條規定,但因法律沒有明確,在現實就無法對如何規避法律行為進行懲罰。

  3.子公司轉投資活躍,導致資本大量虛增,削弱了母公司對其的控制。這種經濟假象,理論上可以無限膨脹。反映到集團母公司財務資料上,就會使得管理層的決策失誤且對子公司的資產難以控制。

  另外,董事還會利用轉投資來控制本公司股東會,對抗母公司的控制。如甲公司中母公司佔45%股份比例,乙公司中母公司佔60%股份比例。甲、乙兩子公司為逃脫母公司的控制,就相互進行轉投資。甲公司通過對乙公司投資,股份比例為15%,則兩者股份比例達55%,而母公司則下降到45%.名義上母公司還是第一大股東,然而由於甲、乙公司的董事已經相互約定,在乙公司進行重大人事選舉或表決其它重要議案時,甲公司所持有的表決權,依據乙公司董事的意願行使。反之亦然。這樣,董事就架空了母公司對其的實際控制,使股東會功能喪失了應有的權力,這就導致了董事濫用職權、操縱公司事務的局面出現。

  4.子公司以捐贈名義謀私利。從巨集觀角度看,國有公司把錢捐贈給公益事業是國有資產用在了有意義的事上,但在管理機制明顯落後和對資金管理缺乏公正的監督制度下,很難說這些錢會給社會帶來相等的好處。由於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相分離的,經營者很有可能拿國家的資產來為自己作社會關係投資。這些捐贈行為名義上看,似乎都是熱心公益事業,為政府、社會做貢獻,然而,略微分析,就會發現大都具有為公司負責人自己謀利之嫌,而對公司形象的推廣作用甚微。如從更深一步上分析,這其實是一種變相的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

  三、若干思路與對策

  企業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理論上具有一般公司的權利,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在集團內部,子公司與母公司是被領導與領導關係。作為子公司的股東,母公司既要保持有效的產權約束,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對獨立性。從國外控股公司的母子關係公司中看,母公司對子公司往往有一系列的控制制度,包括資產、人事、財務、統一投資權和採購與銷售控股等。我們參考國外企業集團的管理模式,提出如下對策:

1.應儘快遮蔽掉政府、事業單位對企業集團的行政干預和行政思維的影響。客觀地說,我國大多數國有企業集團都或多或少是在政府行政命令干預或行政手段推動下組建起來的,集團成立後也主要依賴行政隸屬關係作為成員企業之間的聯絡紐帶。習慣思維的存在使得政府在賦予企業自主權利的同時免不了附帶對企業集團的事務進行行政性干預,這常常會使企業集團政企、事企不分。因此,規範產權關係,促使集團從行政捏合到資產關係上的一體化,是企業集團規範化管理的首要條件。政企、事企完全分開,不僅可以排斥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對企業集團的直接干預,而且有助於改進企業集團的內部管理方式,使得重大專案投資決策權、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權和資產收益分配權都能按照產權的治理方式來行使。

  2.要儘快改造現行的“多級法人制”式模式,嚴格控制子公司再投資行為。國有企業在當前所有權約束和監督弱化的同時,假如又形成資產運營代理鏈過長,則產權一體化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會更加嚴重。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的企業集團發展就不存在這種“子子孫孫無窮盡”的現象。以擁有201家子公司和參股公司的日本電氣股份公司為例,其對子公司的資產經營活動方面實行嚴格的產權控制,規定各子公司在進行下述經營決策時,必須事前向母公司報告並求得批准:1)有關公司資本的增加和減少;2)設立子公司和向其他公司投資;3)新的事業計劃和裝置投資;4)年度預算和決算;5)公司章程變更;6)重大合同簽訂、重大擔保等;6)董事的變動等。而德國的賓士公司更是明確規定,子公司無權向銀行貸款,更不能自行決定發行股票和債券,一切籌資和重大投資活動都由母公司負責。

  可見,西方國家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投資行為有著嚴格的控制和審查制度,而有些集團公司其實禁止了子公司的再投資權,把投資權直接收回到企業集團最高層,專門成立了一個投資戰略部,統一對投資專案進行調研、分析、論證並提出完整的投資報告書供決策層參考再實施。

  國外的先進、科學的投資管理體制值得我們借鑑,但是我們還應該考慮到我們的企業管理人員素質、管理理念、行政思維的習慣、過分強調服從需要及缺乏民主的思維等方面,這些軟因素是和外國迥然不同的,而且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且是不可以照搬替代的。因此,我們以為禁止子公司對外投資組建孫公司應該是當前杜絕國有資產流失的最好最簡單最有效的措施。對於國有獨資的大中型集團公司,要利用深化企業改革、股權多元化、走向公眾公司過程中的企業重組,堅決取消現行的“多級法人”制度。即使由於歷史原因不能立即取消下屬子公司法人資格的,也要用建立結算中心一類的辦法首先將投資權集中到公司總部,並由公司總部統一行使投資權,然後再逐漸加以完善。

  3.要儘快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的董事委派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及薪酬制度,並予以嚴格實施。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是通過其向子公司董事會派出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來實現的。母公司在子公司具體的經營活動中不能進行直接的干預,但作為一個對子公司的全資擁有者或控股公司的大股東,母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對子公司經營業績的判斷及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通過子公司董事會提出建議,由股東大會通過後,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由子公司具體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有企業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委派的董事。但是,實際上許多集團公司的高層往往把公司的權力傾向於公司的總經理,委派董事只不過是在履行一道法律程式以使公司執行機制合法化而已。這種觀念和現象必須儘快糾正過來。

  建立嚴密並能真正執行的董事獎罰制度也是當前制約董事不良行為的重要因素。比如,董事做出違反法令或是公司章程的行為,或因贊成董事會或符合其他董事做出違法分派盈餘或金錢、對其它董事貸款、對外投資、為自己和第三人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的交易,而使公司遭受損失時,對公司該負怎樣的責任?沒有嚴密的制度來約束董事行為,沒有把董事行為與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聯接在一起,對董事的行為進行約束勢必會是紙上談兵的空話。當前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實在太有限太過於籠統,也不可能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做出懲罰性條款。這使得董事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大多數行為處於無序狀態,在出現需要承擔責任時找不到明確的責任承擔者。為此,企業集團內部在章程中應明確董事應有的權利和必須要承擔的責任且應將其細分化,這是制約董事不良行為的最迅速有效的措施之一。

  對委派的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的獎酬標準也應該企業化、市場化,不能因為委派的人員是機關事業的編制而依然實行老的薪酬制度和僵化的考核制度。

  4.要儘快制定出一套周密、完整的公司對外擔保制度。從我國當前集團企業執行機制來看,禁止和限制子公司對外擔保不失為防止資產流失的一種有效措施。然而,絕對禁止子公司對外擔保有時候會對企業生產造成損失,使企業走入困境。比如說,某甲企業因生產急需要一種原料,而提供生產原料的乙企業又急需要貸款,它希望甲企業能為它提供擔保,如甲企業不提供擔保,則勢必會影響甲企業的生產進度。但我國當前法律的規定過於籠統,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無從下手。為此,集團內部應該制訂出一套完整的規範的擔保制度來約束子公司一支筆擔保的行為。監控、處罰措施應有同等效力且要細分化。

  5.集團應將控股子公司的捐贈權收回到母公司,以儘可能減少這種“合法”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我們以為,當前我國的企業無論從資產從經營從利潤說都還比較弱小,絕大部分企業正處於創業和擴張階段,資金非常短缺,我們的企業還沒有達到應該為非企業化的社會慈善事業作出無投資效益的捐贈行為的階段。我們以為國家制訂相應的法規來限制和約束國有企業的捐贈行為是必要的,在沒有法規出臺之前,企業集團應該在集團章程中對子公司的捐贈行為予以明確和詳細的規定,最大程度上禁止子公司的名正實虛的捐贈行為。

  當然,絕對禁止子公司捐贈行為也是不妥的。這會使子公司把捐贈作為一種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改善公司的外部環境、提升公司的知名度等真正的公關行為無法開展;其次,與現行我國的某些法律制度相牴觸;另外,會使如教育、醫療、基礎設施、慈善業等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對此產生不滿情緒,從而不利於公司與外界保持良好的運作協調環境和維持良好的公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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