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9日

  安全生產法,是明確勞務派遣人員的職責,同時也是維護生產者生命安全的保障,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法的責任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安全生產法的責任規定

  ***1***《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中發 [1970]71號***第4條規定:“ 嚴格組織紀律,今後對一切違反安全生產製度,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須分別情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以黨紀國法論處。”

  ***2***《安全生產法》第13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

  ***3***《刑法》第134條規定:“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此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的不當行為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不當行為

  ①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管理、生產人員未經專門培訓;

  ②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不符合規定;

  ③安全裝置管理不符合規定,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特種裝置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專業機構檢測,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

  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不符合規定;

  ⑤承包租賃安全管理不符合規定;

  ⑥交叉作業安全管理不符合規定;

  ⑦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設符合需要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

  2、從業人員的不當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當行為主要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不當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3、從業人員不當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①給予批評教育;②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包括降職、撤職以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③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的實施時間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佈,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等級的分類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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