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結匯核銷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8日

  出口結匯,是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專案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准結匯的資本專案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1***出口企業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2***出口企業報關時,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有順序編號的外匯核銷單,經海關稽核無誤,在核銷單和與核銷單有相同編號的報關單上蓋“驗訖章”。

  ***3***報關後,出口企業在規定期限將核銷單存根送回外匯管理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情況的監督。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將海關退給的核銷單、報關單和有關單據送交銀行收匯。

  ***5***貨款匯交至出口地銀行以後,銀行向出口單位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填寫有關核銷單編號。

  ***6***出口單位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及其他規定的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

  ***7***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核銷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並將其中的出口退稅專用聯退還給出口單位作為日後退稅依據。

  所需單據:加蓋海關放行章的報關單,核銷單,銀行結匯水單。

  出口結匯的方式

  1、收妥結匯

  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後付”,是指議付行收到出口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戶通知書時,即按當時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公司,目前,我國銀行一般採用收妥結匯方式,尤其是對可以電報索匯的信用證業務,因為在電匯索匯時,收匯較快,一般都短於規定的押匯時間。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後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出口企業。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也稱“買單結匯”或“議付”,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出口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同意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出口公司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出口公司的資金週轉。

  出口押匯方式下,出口地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後,面臨開證行自身的原因或單據的挑剔而拒付的風險。因此,目前我國銀行只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信用證業務作押匯:

  ①開證行資信良好;

  ②單證相符的單據;

  ③可由議付行執行議付、付款或承兌的信用證;

  ④開證行不屬於外匯短缺或有嚴重政治經濟危機的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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