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06月01日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要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然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標準是怎樣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應如何做?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共分為十級,其標準及劃分依據如下: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鑑定注意事項

  一、選擇鑑定機構及鑑定時機。

  要選擇有鑑定資質、信譽優良、在業界有好口碑的鑑定機構做鑑定。

  治療終結是指被鑑定人損傷經治療後,已經達到臨床醫學所指的臨床效果穩定***或穩定狀態***。傷殘等級評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原則應以損傷直接造成的後果及相關的併發症、後遺症為依據。對間接因果關係***包括誘發因素***等造成的結果,或對傷、病並存且傷病對損傷後果難以區分的以及因其他因素***如延誤治療、醫療過錯等***造成後果明顯加重的,不作傷殘等級評定,但必須在鑑定意見中分析因果關係。

  鑑定時機把握,應按各傷殘鑑定標準規定的適用條件進行鑑定。

  對因損傷造成神經功能障礙、顱腦損傷後遺留智慧損害等一般應在傷後6個月後鑑定;

  對因損傷造成影響容貌、聽力障礙、視力障礙和對組織器官損傷、骨折致功能障礙,應在傷後3-6個月後鑑定,但存在骨折內固定並需要拆除內固定的應在拆除後1-2個月後鑑定;

  涉及顱腦損傷後出現外傷性癲癇,應在傷後出現癲癇症狀並經系統治療達各傷殘鑑定標準規定的期限後作出鑑定。

  二.注意鑑定專案

  根據案情需要對期限、營養期限、護理等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因果關係等專案進行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具體該怎麼做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由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評定。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鑑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後半年,否則鑑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託律師事務所做。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鑑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鑑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做交通事故傷殘認定的程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所需的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因調解需提供鑑定等級而提前做傷殘鑑定的情況,應當在傷殘鑑定委託書中予以說明***。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內容

  1、傷殘級別鑑定

  傷殘鑑定的內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後續治療費鑑定

  如傷者需要後續治療或康復的,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後續治療所需的費用進行鑑定。

  3、護理級別鑑定

  傷者受傷嚴重,如一、二、三、四級傷殘的,由於需要長期護理,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做護理級別鑑定。

  4、誤工損失日鑑定

  誤工損失日,是指傷者受傷後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癒***即臨床症狀和體徵消失***或體徵固定所需要的時間。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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