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20日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又是怎麼寫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僅供參考!

  範文一

  因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府令第248號***的相關規定,現決定依法徵收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具體決定徵收事項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 :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

  二、徵收範圍:桃園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學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興路以東,涉及荔香中學教師住宅樓1棟共24套房屋及南山醫院職工宿舍1-3棟共三棟96套房屋,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範圍圖》。

  三、房屋徵收部門及徵收實施單位:南山區土地整備局。

  四、徵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

  五、徵收補償方案:詳見《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在徵收範圍及南山政府線上***

  六、徵收行為限制:徵收實施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房屋轉讓和《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為。

  七、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被徵收人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在本《書》公佈之日起60日內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於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監督舉報方式

  監督部門:南山區監察局

  辦公電話:0755-26662751

  九、現場接待地點和***

  聯絡人:覃豔

  ***:0755-86063320

  ***:南山區人民醫院北門東側板房***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書***掃描件***.pdf

  2、徵收範圍.jpg

  3、南山區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docx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範文二

  福安市人民政府書

  安政房徵決〔2013〕2號

  因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專案建設需要,市政府決定徵收下列範圍內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開展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一、徵收範圍:福安市街尾片區,具體徵收範圍以規劃用地紅線圖為準。

  二、房屋徵收部門:市房地產管理局,電話:6383492。

  三、徵收實施單位:城北街道辦事處,電話: 6585333。

  四、簽約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體簽約事宜由徵收實施單位辦理,徵收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被徵收人應當在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房屋騰空。

  五、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1。

  六、因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本決定公告發布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

  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 福安市街尾片區危舊房改造專案紅線圖

  3. 安置房規劃設計總平面圖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1日

  範文三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

  徵收人:蘇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三香路998號

  被徵收人:朱鳴嬋,女,1977年8月5日生,戶籍地址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12年11月19日作出蘇府徵〔2012〕11號,對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專案範圍內所涉房屋實施徵收。房屋徵收部門為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原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系私房,產權人為朱鳴嬋,所有權證號:蘇房權證市區字第10165462號,房屋登記建築面積為49平方米,經測繪建築面積為51.82平方米,另有違法建築面積24.3平方米。朱鳴嬋名下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一本,土地使用面積為19.9平方米。被徵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房屋向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設立抵押,貸款7萬元,債務履行期限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11日,至2013年8月13日尚欠貸款餘額3389.33元。該處房屋內有戶口簿一本,戶主朱鳴嬋。隔壁103室房屋產權人仲善雯為朱鳴嬋的母親,兩套房屋打通由母女兩人共同居住。被徵收人採用多數決定方式,選定了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為該專案的評估機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採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違法建築殘值為3645元。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為自公告之日起5個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內,後延期至2013年5月5日。在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送達被徵收人。經多次協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簽約期屆滿後,房屋徵收部門依法將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被徵收人,並告知其可以在房屋徵收補償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就補償方式作出選擇。在房屋徵收部門告知的期限內,被徵收人仍未對補償方式作出書面選擇,亦未出席徵收部門於2013年8月9日召集的房屋徵收協商會。據此,徵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及《梅巷片區危舊房改造工程***二標段***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決定如下:一、對被徵收人朱鳴嬋***戶***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補償被徵收房屋房地產評估價值425805元,裝修及附著物價值為65977元,合計491782元。支付前應將被徵收人朱鳴嬋所欠貸款餘額先行撥付給蘇州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餘款支付給被徵收人朱鳴嬋。二、產權調換房源地點在:長江花園三區14幢102室***公安編號***,建築面積為58.66平方米,房屋經江蘇正成房地產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與被徵收房屋同一方法評估,房地產評估價值為424288元。三、第一項與第二項相抵後,互結產權調換差價。四、補償被徵收人朱鳴嬋***戶***搬遷費1200元,違法建築殘值3645元,移裝固定設施補助費等按專案規定領取。五、被徵收人朱鳴嬋***戶***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辦畢搬遷手續,攜實際使用人搬遷至產權調換房內,騰讓梅巷新村7幢二單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徵收實施單位蘇州市姑蘇區住房建設和市容市政局驗收後拆除。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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