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分的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9日

  處分的意思有三種,1.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名詞***;2.對犯罪或犯錯誤的人 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決定***動詞***;3.處理,安排。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關於給予xx行政開除處分的決定

  xx,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山東省安丘縣人,大專文化程度,1980年12月參加工作,20xx年8月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20xx年11月經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xx]寧刑終字第125號***。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xx任青海省環境監察總隊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西寧康南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賄賂,計1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被判處刑罰。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20xx年3月23日省環境保護廳廳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3月2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申訴。

  二Оxx年三月二十三日

  範文二

  院內各單位:

  劉xx,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 x x x x.

  20**年4月12日,劉xx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機城、xxxx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xx的盜竊事實,劉xx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xx的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xx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xx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年6月20日

  範文三

  關於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的決定

  陳國濤,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2002年7月畢業於齊齊哈爾師範學校,最後學歷本科。2002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15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小學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肇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15]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15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複核。

  肇源縣教育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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