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學生處分的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5月17日

  當學生在學校犯錯誤時就會受到學校的處分,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姓名:____,性別:____,年級:____,班級: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一事,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經學校政教處調查核實,情況屬實。

  根據《______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第________章第____條規定,經________研究決定,給予____處分。其處分記入學籍檔案,處分期限為________,若有再犯或其他違紀行為,將嚴懲不貸,若學期內表現良好,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後給予撤銷處分。

  學生本人對該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此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校政教處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簽名:________

  政教處***蓋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二

  我校九***4***班xxx同學,至開學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無視學校校紀校規,經學校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在九***4***班學習期間,經常曠課遲到,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不服從班主任老師管理,頂撞老師。學校為了挽救他,將其調到04班,仍然我行我素。特別嚴重的是僅20xx年11月1日,連續三次出現違紀行為。一是上午第二節課時,在課堂上玩手機,被科任老師發現,經教育管理,拒不接受,態度惡劣。二是上午第三節課時,又夥同他人在課堂上玩撲克牌。三是中午午休時間,在306寢室將課桌有意損壞。

  該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學生管理條例,並造成了惡劣影響,為了嚴肅校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學校《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該生記大過處分,留校觀察。

  希望廣大同學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校紀班規,爭做一名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三

  根據《內蒙古師範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05]42號***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生所修讀課程累計有35學分***含35學分***以上不及格者給予退學處理”。經稽核,我校2003、2004、2005和2006級中,共有30名學生的不及格課程學分已累計達到或超過35學分。為嚴肅校紀校規,按照上述規定,應給予此部分學生以退學處理。但考慮到學生和家長的要求,經學校研究,決定對此部分學生作如下處理:

  1.維持退學處理的決定,保留學籍一年;

  2.保留學籍期間,按時繳納學費,學校停發各種補助,取消正常的學生待遇;

  3.在一年之內通過重修,不及格課程學分低於35學分者可以恢復學籍;不及格課程學分仍達到或超過35學分者,不再保留學籍。

  特此決定

  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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