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04月28日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是如何實施的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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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城市佈局和交通需求相適應。城市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管理目標,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重大建設專案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文明建設、科學研究與應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交通、規劃、建設、市政、環保、農業、發展改革、城管監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十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摩托車和道路專項作業車輛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展規劃,在限定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期間,機動車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機動車移動證明,並按照移動證明載明的有效期限、行駛區域行駛。

  第十三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相應登記或者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前,必須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登出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機動車前後的規定位置,各安裝一面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裝;

  ***二***在前窗右上角貼上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環境保護合格標誌;

  ***三***貨運機動車及掛車車廂後部噴塗放大的本車牌號;

  ***四***大、中型客運機動車駕駛室兩側噴塗準乘人數,從事營運的,應當噴塗經營單位名稱和營運編號;

  ***五***總質量在3.5噸以上的貨運汽車、掛車,按照規定安裝側、後防護裝置;

  ***六***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誌;

  ***七***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後窗,不得貼上、噴塗妨礙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八***道路施工養護、環衛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專業作業車輛,符合國家和本市的道路作業車輛安全標準;

  ***九***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維修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前,有未接受處理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二節 非機動車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來歷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申請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登記,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可過戶給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資訊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場地與道路駕駛培訓、考試,應當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機動車考試場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資訊記錄制度。

  持有本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或者持有外省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市註冊登記的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資訊卡。駕駛人資訊卡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其他資訊。

  駕駛人資訊卡遺失、損壞的,持卡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補領,併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錄有關資訊後,方可使用。

  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人資訊卡,並與駕駛證同時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大型公共建築、民用建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專案在立項時,應當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論證,對交通環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專案,立項主管部門不予立項。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驗收。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訊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訊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根據道路狀況,本著安全、暢通的原則,合理規劃並實施。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已經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定規劃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範圍內確定道路停車泊位,並設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佔用、撤銷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開闢和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旅遊汽車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施工作業以及開闢通道,設定臺階、門坡、廣告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佔用道路行為,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佔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示,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

  ***二***在作業區周圍設定圍擋,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定並開啟照明裝置,設定交通標誌、交通設施及施劃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三***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的地點設定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100米的地點設定反光的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

  ***四***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五***施工作業完畢,應當修復損毀路面,並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護等作業的機動車及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間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車輛開啟黃色標誌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按順行方向行進;

  ***三***在車行道停車作業時,在作業現場劃出作業區,並設定圍擋;白天在作業區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夜間在不少於100米的地點設定反光的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

  ***四***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直行通過,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第三十三條 作業車輛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箭頭指示標誌燈:

  ***一***佔用左側車道作業時,開啟右箭頭指示標誌燈,指引後方車輛向右變更車道;

  ***二***佔用右側車道作業時,開啟左箭頭指示標誌燈,指引後方車輛向左變更車道;

  ***三***佔用中間車道作業時,開啟左右雙箭頭指示標誌燈,指引後方車輛向左右兩側變更車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慢速車道行駛;大客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准在輔路行駛;

  ***三***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定的時間內只准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誌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共汽車、電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順序行駛。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電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准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後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上下站、出租汽車停靠站為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地點,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在設定出租汽車上下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後應當立即駛離。

  在設定出租汽車停靠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或者順序排隊等候。

  第三十八條 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採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

  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閒、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行駛,不得妨礙後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誌、標線或者未設定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並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訊號時,應當讓先於本放行訊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車輛、警車護衛的車隊以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定警告標誌;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八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應當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使用軟連線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定反游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釐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二***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霧燈。

  第五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駛入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攬客。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試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試車號牌;

  ***二***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進行;

  ***四***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五***不得在道路上進行制動測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車身超出應急車道佔用車行道的,應當將故障車警告標誌設在被佔用的車行道內。

  第三節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放行訊號時,讓先於本放行訊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二***左轉彎時,沿非機動車禁駛區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三***不得在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

  ***四***未被交通訊號放行的非機動車不得進入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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